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简介

省自然科学基金结题评价统计表
年代 2001 2002 2003 2004 139 30 合计 99 42 71 优(A) 23 13 13 23.2 % 30.9 % 18.3 % 21.6 % 良(B) 46 22 52 46.6 % 52.4 % 73.2 % 71.9 % 中(C) 24 4 5 24.2 % 9.5% 7%
2001年,广泛征集意见,形成目前正在使用的指南,设农业科 学、信息科学、生物与医药科学、工程与材料、资源与环境、 基础学科六个学科。下设171个优先资助领域。 指南的重要性,必须在征集意见时提出自己对指南的理解和建 议,直接决定下一步的申报工作。
2、形式审查
(1)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未提供有关学位、职称证 件的复印件; (2)年龄超过57周岁(元月1日为限,博导可适当放宽年限),或未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正在主持省基金项目或青年基金或省重大专项或省科技攻关 项目; (4)申请人申请的项目不止一项; (5)申请经费≥10万元; (6)申请人承担省基金项目且结题时被评为C和D; (7)项目已获其它部门资助、多头申报; *(8)研究内容不属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9)申报的项目不符合基金指南; *(10)申请人缺乏相应的工作基础,未提交有关论文的复印件或所提供的 论文与申报的项目无关。 *(11)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科研作风不好。 (12)因多种原因研究成果不能公开发表的。 标 * 的条件有一定弹性,较难把握。为慎重起见,对此类项目,基金 办将进行复议。
稳定队伍,留住人才,吸引我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于 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提供了 一个经费渠道。 支持学科学位建设。
二、历年申报资助情况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 - 模板

受理编
号: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
申报书
(2019年度)
项目类
别:青年基金
项目名
称: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地
址:
项目负
责人:
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学科名称
申报日期: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二〇一八年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非企业基本信息
二、项目基本情况
四、项目组主要参与者
五、报告正文
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000-8000字)
(三)经费申请说明
六、项目绩效目标
七、审核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需提交的材料
备注:
1、递交纸质材料时,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报送基奖处
2、递交纸质材料时,基奖处校验以上附件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地方及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
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制二O O一年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指导填写。
2、主持人指项目第一申请人。
3、管理单位指主持人所在市科委(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
4、研究内容摘要须措辞准确、精练,不得超过14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
5、课题组成员指除申请者(即项目主持人)之外的其它成员,最多为5人。
本计划任务书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由皖科金字[ 2002 ] 04 号文件批准立项。
为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主管机关省基金办和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管理单位签订本计划任务书,共同遵照执行。
本项目基本表述和规定以申报书和计划文件为准,本任务书条款另有规定的按本任务书执行。
一、内容摘要二、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指标三、进度计划四、经费计划单位:万元五、管理条款省基金办和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
(一)主持人(申请人)及课题组:1、遵守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计划文件及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抓紧项目的实施工作;2、遇有问题及时向本单位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争取尽快解决;3、每年年底向省基金办提供一份项目研究进展报告;4、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等的文字材料应注明“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同时抄送省基金办一份;5、按计划完成工作,及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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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
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皖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
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计划任务书中的项目经费计划,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
即除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报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拨款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工作,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财务工作。
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支出。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故中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办。
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