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通高等学校(下称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含产学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组织申报,主要目标是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六条除委托项目外,省教育厅其他科研项目由各高校组织申报和评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必须提前公布选题,面向全省高校招标。
第七条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我省区域发展需求和科研发展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并提前发布。
(二)项目设计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14‟3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大学 2014年1月9日—1—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建设的质量与效益,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一)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三)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逐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安排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用款计划。
(三)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和验收。
(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2—第五条承担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初评,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宣传推广。
第六条凡批准立项的各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视作同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进行。
国家、省(部)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项目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产生。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含以安徽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依此办理“经费卡”,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一)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下列比例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研开发基金2%、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项目经费总额20%为劳务费,其余为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技开发基金3%、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同时暂扣经费总额的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整体发展。
第二条培育基金适用于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培育基金的申报者应当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近3年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理工类应有EI或SC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社科类应当有规定期刊(***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四条学校对各学院和科研院的年度培育数量按以下办法进行动态分配:(一)当年各院培育数量的上限为该院上年度所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数目的3倍;(二)上年度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按照2项进行培育;连续培育2年后仍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第3年停止该院的项目培育。
(三)当年各学院及科研院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数量如果没有达到设定上限的,按照实际申报数量进行培育。
第五条每个培育项目资助0.8万元。
培育经费划归各院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邀请专家所需的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其中专家咨询费约占60%;差旅费约占25%;印刷费约占15%。
第六条获得培育经费的学院及科研院,应当每年邀请至少两位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鼓励多邀请评审专家来校指导和讲评。
第七条各院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填写《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核算下一年度各院培育数目及经费。
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者工作开展不利、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科基[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基〔2010〕113号)各在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
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强校工程”的工作思路与要求,切实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总结教学改革成果,保证培育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培育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的规划,确定重点培育项目指南;(二)组织和指导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三)组织专家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或校级培育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四)管理学校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五)负责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培育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学成果发展规划及重点培育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三)参与培育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四)审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立项单位职责:(-)根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培育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二)指导、组织、督促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建设工作;(三)配合教务处开展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培育项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在已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对改革实践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存在较高新成果预期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
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名师等方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皖科资〔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及《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修订(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章验收结论和处理第四章附则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精神,面向国际学科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地方重大需求,旨在培育重大项目、产生标志性成果,特设立“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充分体现学校的宏观引导作用,培育项目成熟一个、资助一个,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分年度资助,第四年度验收,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支持额度实验和应用性项目每项不低于20万元,理论和人文社科性项目每项不低于10万元。
第三条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条件:
基金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徽大学正式在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大委托项目的经历,并有一支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批准程序:
1、基金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
2、经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相关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荐;
3、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立项后,获资助者须与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等。
第五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下拨、使用与管理:
1、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拨付50%,第一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30%,第二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20%。
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学校审批一次性下拨;
2、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其中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与相关的学科与平台建设相衔接,且经过相关院系批准。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招待费及购买办公用品;
3、经费所购置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4、项目负责人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应退还基金资助经费。
第六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1、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2、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结题报告及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3、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内完成下列指标之一者,可被评为合格:
①由安徽大学单独或合作申报,获得国家973计划、支撑计划、863计划重大重点及目标导向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及省部级重大项目。
其中省部级重大项目及合作申报项目的,我校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②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产学研合作项目,单项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③项目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社科文学艺术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以上指标内容须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
)
4、经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院系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