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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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一)用于医院事业建设的贷款、抵押、担保、融资、投资等事项。

(二)制定并执行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包括年度财务总预算、年度建设与维修预算、年度设备采购预算、年度工程计划等。

(三)需要医院集体决策的经费开支项目。

第三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医院单项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设备、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二)医院基本建设和单项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需要新增工程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三)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融资、支援、赞助、捐赠(款、物)及其他大额度度资金运作,受捐赠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及实物的使用;(四)预算内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含工资、水电、社保等日常性支出);(五)预算外单笔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支出追加。

第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度资金审批范围(一)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计划的相关日常性支出,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的支付及职工工资、绩效、社保等人员经费的发放和缴交。

(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上缴。

(三)医院各类债券、贷款的应付利息的支付。

(四)医院实习学生各类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补助经费的发放。

(五)医院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存款的调拨。

(六)垫付患者医保资金。

第六条决策程序(一)大额度资金支出需经过医院院党委会讨论决策。

(二)医院实施的建设项目、购置的重要设备等项目的预算计划已通过医院党委会审议批准,付款时不需再经党委会会议讨论。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1. 重大项目的资金申请必须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计划,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报告。

2. 资金申请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并出具意见,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财务审批。

3. 财务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预算情况,审慎审核资金申请,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三、资金拨付与支付1. 根据资金申请的批准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的账户中,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实。

2. 项目负责人在资金拨付后,应按照预算计划和项目实际需求,及时编制支付计划,并向财务部门报备。

3. 财务部门应根据支付计划,按照合规、合理的原则进行支付,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控制1. 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和范围。

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告。

4. 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查和控制。

五、资金结算与收支再利用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报告,详细列明项目的收支情况和结余资金。

2. 财务部门应根据结算报告,完成资金的结算工作,并按照项目需要,将结余资金进行再利用。

3. 结余资金的再利用应经过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并经财务部门审批后进行使用。

六、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评估1.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七、违规处理与问责1.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安排、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1.超预算100万元或预算外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2.对外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赞助;3.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超过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的资金使用;4.其他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团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第七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相关材料。

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结合集团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联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至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大额资金使用程序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后,资金具体使用时由集团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按各自权限签审。

涉及财务总监联签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及联签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签审后的资金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22]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具体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具体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具体办法1.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流程。

包括编制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制订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等。

2.内部审计:开展内部审计是大额资金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大额资金的流向、使用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和风险隐患。

3.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大额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合理配置投资组合,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和减少风险敞口。

4.外部监督: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对大额资金进行监督。

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程、使用和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审批权限控制:设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确保大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决策程序。

对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划分,设立审批层级和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6.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有效的大额资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

通过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7.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大额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包括财务知识培训、风险管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加强大额资金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8.分工与监督:对大额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分工,并进行相互监督。

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强化对大额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9.定期报告和沟通:进行定期报告和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通报大额资金的运营和风险状况。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提交运营报告和风险报告,确保管理者和监督者对大额资金的情况有准确和全面的了解。

10.风险事件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事件管理机制。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进行总结和复盘,完善措施和预防措施,提高大额资金管理水平。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八篇)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八篇)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___管理制度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____的管理,保障____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三。

项目____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乡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和劳务补助。

四。

____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资金的拨付一。

根据本年度上级统筹拨付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确定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

二:每年年初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连同上一年1度____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

三。

卫生院根据卫生局下拨的预拨资金,结合各村常住人口和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和兑现已完成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

四。

按照《盐津县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牛寨乡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五。

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资金的使用一:对下拨的____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

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二。

____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____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

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____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____补助到村生室。

四: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

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

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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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
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
行审查;
4、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
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
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总会计师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
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
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做出公
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施协助。

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大股东
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偿还
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

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
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
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关于与存在关联关系财务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资金往来的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
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提供网络投票。

金融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仅限于存款、贷款、
结算、接受担保、融资顾问咨询、代理等金融业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对涉及票据承兑与贴现结算业务,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杜
绝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开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须查验以下资料: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经过审批程序的付款申请书;
3、商品及服务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
立、完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
求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

3、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

4、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董事会应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对
外披露。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原则上月报)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
指派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和监督(半年报和年报),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披露。

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和评估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应制订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
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
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分别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
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的专项说明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二十六条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规则、公
司制度履行法定程序,信息披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资金往来的行为,本章未作规定的,
按有关法规、规章及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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