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精编Document number :_WXT-LKK-GBB-0892 l-EIGG-22986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坏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 内环至外坏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中,钢管扣件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材料,用于固定和支撑梁柱之间的结构,承受侧紧要的气力和荷载。
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材料选用1.1 钢管扣件质量:在施工中,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钢管扣件,保证其质量达标,具备硬度和强度等必要的物理性能。
1.2 钢管直径:所使用的钢管直径必需符合计算和设计要求,不得随便更改直径和规格,避开造成结构失稳。
二、安全使用2.1 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必需为高处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带、安全网等,避开发生坠落事故。
2.2 填充土方工作:在进行填充土方工作时,必需使用充足的钢管扣件并保证各个钢管间距合理,避开因挤压变形导致事故。
2.3 连接紧固:在安装钢管扣件时,必需保证全部零部件的角度、方向、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精准,适时紧固,避开因脱落等安全事故。
2.4 挂设重物:在使用钢管扣件作为吊装支撑和临时支撑时,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荷载要求进行安装,避开超限挂重物。
三、检查和维护和修理3.1 检查要求:在使用钢管扣件之前,必需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零部件没有缺陷、损坏、变形和裂纹等,碰到发觉问题必需适时更换。
3.2 维护和修理保养:在使用过程中,钢管扣件需要常常进行清洗、保养和涂漆等,避开因腐蚀和锈蚀等导致的结构失稳。
3.3 保存要求:在施工完毕后,必需将钢管扣件清洗、归总并分类储存,避开受阳光、雨水、火源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四、施工人员要求4.1 认真学习:在进行钢管扣件操作和维护时,工人必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谙习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把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学问和方法。
4.2 确认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必需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坚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坚守以人为本的宗旨,确保全部人的安全。
4.3 合理组织:在进行钢管扣件作业时,必需严格依照施工计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有序、合理、安全的施工,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
1. 设计和施工:确保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施工法规的要求,并由资质合格的工程师设计。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搭建和拆除。
2. 材料和构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和扣件,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检查每个扣件和钢管是否有损坏或变形,严禁使用损坏的构件。
3. 搭建和拆除:搭建和拆除脚手架时,要按照规范操作,保证脚手架的稳定性。
使用合适的梯子或台阶上下脚手架,严禁从框架外爬上爬下。
4. 负荷: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其设计和制造要求。
将重物放置在脚手架上时,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固定和平衡,以防止倾覆和坍塌。
5. 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脚手架的架设状况和构件的完好性。
如发现有损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 培训与监督:所有使用和搭建脚手架的工人都应进行安全培训,了解正确的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项目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管理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的建议,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来制定。
建议你咨询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当地的建筑管理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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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1. 前言钢管扣件是建筑施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连接材料,也是施工安全中容易出现事故的一种装置。
因此,建立起合理的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阐述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2. 一般规定1.钢管扣件的采购、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设计要求。
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购买有厂家生产和检测报告的钢管扣件产品。
2.对于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
检查钢管扣件的外观和质量,并进行抽检。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检查整个批次的产品。
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无腐蚀性气体、不接触有害物质的库房或仓库中。
4.钢管扣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不得使用有损伤、变形等缺陷的钢管扣件。
5.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分类摆放。
同一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应当放在一起,严禁混用不同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
3. 安全技术措施1.钢管扣件的加工和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标准和要求进行,要注意钢管扣件的型号、规格、特性以及受力状况和连接方式,要遵循钢管扣件的使用标准。
2.钢管扣件的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扣件内径,母扣和子扣磨损程度、扣件端面焊接牢固性和管子垂直度等安全问题。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进行更换。
3.在钢管扣件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滑措施,防止因为扣件不固定而导致施工人员的不安全事故。
4.钢管扣件在组装过程中,应该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组装流程,不允许省略节点。
如发现某个节点装配不当要停工及时更换钢管扣件。
4. 管理要求1.施工现场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登记簿,应当记录钢管扣件的型号、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出库和入库记录应该及时登记。
2.对于钢管扣件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资料。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钢管扣件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降低使用风险。
4.对于施工现场中提供的钢管扣件,应当保持其清洁、无腐蚀、结构完好、适用型式、外观美观的状态。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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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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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
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
壁厚应不小于;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
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
壁厚
应不小于;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
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
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
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
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
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
管、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
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
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
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
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
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书面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
(见附件二)应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 1 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 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
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 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
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
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
5 月
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附件1: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 T 型螺栓为 M12,总长度为(72±)mm;螺母对边宽为(22±)mm、厚度为
(14±)mm;垫圈的厚度为(±)mm;铆钉直径为(8±)mm,
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14±)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附件
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
称:
附件 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项目名称:抽查单位: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