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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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重油、渣油、轻柴油、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国家及地⽅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2014年5⽉16⽇国家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7⽉1⽇起,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开始正式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的地⽅标准⼭东省⼭东省2013年发布《⼭东省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2013年9⽉1⽇开始实施。

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4年,⼭东环保厅发⽂要求,新建燃⽓锅炉项⽬⾃2014年7⽉1⽇起、现有燃⽓锅炉项⽬⾃2015年1⽉1⽇起,⼆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上海市上海市2018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2018年6⽉7⽇开始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起⾄2020年9⽉30⽇,在⽤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第⼀阶段)单位:mg/m3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2015年7⽉1⽇开始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发布《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2170-2015),⾃2015年3⽉1⽇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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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亦峰
刘晓
II
DBXX/ XXXXX—XXXX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XX/ XXXXX—XXXX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XXXX - XX - XX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XX/ XXXXX—XXXX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监测............................................................................... 4 6 实施与监督......................................................................... 6 参考文献.............................................................................. 7
I
DBXX/ X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当加严了燃油(气)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 ——适当加严了在用电站锅炉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电站锅炉和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脱硝设备的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 静 宋光武 王军玲 潘 涛 罗志云 钟连红 段晶晶
在用燃油(气)锅炉后增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且排烟温度低于烟气露点时,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以确定烟囱最低高度。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3.1、4.3.2任何一项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时,其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2
DBXX/ XXXXX—XXXX
4.1 时段划分 本标准的实施划分为Ⅰ、Ⅱ两个时段:第Ⅰ时段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第Ⅱ时段
为自2016年4月1日起。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1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1。
表1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
汞及其化合物 HJ 543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5
烟气黑度
HJ/T 398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
6
无组织粉尘
术导则
7

HJ 53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注:暂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9)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方法
4
DBXX/ XXXXX—XXXX
5.2.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表6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
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6 碘量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使用锅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 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执行时间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新建
10 20 60 0.03
在用
Ⅰ时段
20 50 100 0.03 1级
Ⅱ时段
10 20 60 0.03
4.2.2 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2。
表2 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1
DBXX/ XXXXX—XXXX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将燃料燃烧,使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热工 质的设备。
3.2
电站锅炉 power plant boiler 用于发电的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烟囱中每立方米干烟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处理设施后烟囱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2
二氧化硫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HJ 629 非分解红外吸收法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3
氮氧化物
HJ 675 酸碱滴定法
定电位电解法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烟气含氧量 flue gas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氧气含量,以体积百分数表示。
5 监测
5.1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按GB/T 16157或HJ/T 397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烟尘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 5468的规定。监测锅炉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不
得低于70%。 5.2.1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的规定。
4.2.3 燃油(气)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3。 表3 燃油(气)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执行时间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新建
Ⅰ时段
Ⅱ时段

在用
Ⅰ时段 2007 年 9 月 2007 年 9 月 1 日前通过 1 日后通过 环评审批的 环评审批的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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