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装---------------------订---------------------线---------------------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车辆部:供电部:信息化部: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铁运[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运(2006)39号)各铁路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三)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硬件加工和通信信号器材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243条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244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试验室,承担相应的测试、试验和管理任务。
第245条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和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7制定。
第246条测试分为I级测试、Ⅱ级测试和动态检测。
I、Ⅱ级测试及动态检测项目及周期按铁路局(公司)制定的“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执行。
第247条 I级测试由信号工区负责;Ⅱ级测试由电务试验车间负责;动态检测由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负责。
第248条由微机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
未纳入微机监测的或微机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第249条基建、更改、大修、中修验交时及设备检修时应按规定项目进行人工测试,有关测试记录纳入验收资料。
第250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应配备电务检测车,检测车构造速度应适应动态测试要求。
电务检测车自动检测系统应符合部颁技术条件。
第251条电务试验室(车间)应配备满足测试工作需要的仪器仪表及交通工具。
仪器仪表应符合规定精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证量值准确。
第252条电务试验车间应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期表”(附件7)的规定以及重点工作,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253条测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测试数据应真实准确,数据分析要认真细致。
测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25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职责:1.负责全路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工作;2.提出年度全路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全路电务设备动态检测管理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主要干线电务设备运用质量;4.组织制定和改进电务设备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6.参加新技术、新设备以及部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及协调配合工作;7.参与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2]铁电务字76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5.08【实施日期】1982.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1982年5月8日(82)铁电务字76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不断提高和改善通信、信号设备的质量,确保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通信、信号设备必须进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第2条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在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期限等。
第4条在大修设计中,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路现行的标准设计和部颁各项规定。
未经批准的标准设计和显示方式,不准采用。
第5条在大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尽量缩短工期,充分利旧,节约投资,严格按图施工,推广施工机械化、半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大修质量和效率。
第6条在大修时,设计、施工、接管及其他单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施工妨碍,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共同完成任务。
第7条大修竣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准开通使用。
第二章通信、信号大修周期、条件和范围第8条通信、信号大修周期及技术条件一、电线路凡电杆腐朽超限及强度不合标准,或电气性能不能达到标准,影响通信质量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素材电杆8~10年;油材电杆15~20年;钢筋混凝土电杆30~40年。
凡由于锈蚀,使机械强度减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过规定,应进行大修。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
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
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铁路调度通信

8.1一般规定8.1.1铁路调度通信系统是为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所的调度员与其所管辖区内有关运输生产人员之间业务联系使用的专用电话通信系统。
8.1.2铁路调度通信系统由干线调度通信系统与区段调度通信系统组成。
主要设备有: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车站调度交换机、调度台、值班台、语音记录仪、网管设备。
附属设备包含光纤配线架(ODF)、数字配线架(DDF)、音频配线架等。
实现干线调度通信、区段调度通信、站场通信、站间通信、区间通信等与运输指挥相关的通信业务。
8.2电路管理8.2.1调度电路规定如下:(1)干线调度电路(以下简称干调电路):铁路总公司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至铁路局汇接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
(2)局间调度电路:相邻局调度所调度交换机之间以及相邻局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
(3)区段调度电路:①数字区段调度电路:调度所调度交换机之间、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至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以及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②音频区段调度电路:调度交换机至音频调度分机间的电路。
8.2.2铁路总公司调度机械室是干线调度通信系统的牵头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各相关维护单位进行设备维修与障碍处理,其主要职责是:(1)指挥处理干线调度通信系统障碍和全程电路障碍,跟踪障碍处理过程直至障碍处理结束;(2)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对全程全网全过程负责;(3)负责组织干线调度电路质量的检查以及主备路由试验;(4)指导和督促各铁路局调度机械室做好干线调度通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5)根据干线调度通信系统运用情况,提出网络优化建议和重点整修建议。
8.2.3铁路局调度机械室是局内调度通信的牵头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局管内各相关维护单位进行设备维修与障碍处理,其主要职责是:(1)指挥处理局内调度通信系统障碍和全程电路障碍,跟踪障碍处理过程直至障碍处理结束;(2)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对全程全网全过程负责;(3)负责组织区段调度电路质量的日常检查、测试以及数字环主备用电路切换试验;(4)指导和督促局管内相关机械室(工区)做好沿线车站调度通信设备的维修工作;(5)根据调度通信系统运用情况,提出网络优化建议和重点整修建议。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8•【文号】铁运函〔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2002〕82号各铁路局,铁通公司: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铁路行车作业通信系统应具有通信记录功能,为加强对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关于发布〈通信记录仪使用、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1996〕61号),同时废止。
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以下简称通信记录装置)是行车指挥系统的重要安全监控设施,也是调度通信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记录装置应对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利用调度电话(无线列调)指挥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及调车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加强行车安全,规范现场作业的目的,并为行车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第三条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四条安装在行车调度通信系统中的通信记录装置,必须符合《铁路运输数字通讯记录仪技术条件》(部运输局,运基通信〔1999〕273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语音记录装置技术条件》(部科教司,科教装〔2000〕30号),并经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在通信过程中,通信记录装置为不间断工作方式,开机后任何人不准随意关机。
第六条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不得随意移设、拆装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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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TX210-2015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
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
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
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三)铁路局电务处负责管内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按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信息,组织完成管内设备版本更新和功能验证工作,管理管内通信网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铁路
局管内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制定局管内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制度,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章版本变更申请
第九条因下述情况之一变更的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需通过版本测试验证后方可发布版本信息。
版本测试申请由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向通信中心提报。
(一)总公司修订技术标准,生产企业需改变设备软、硬件版本更新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的;
(二)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部件或新软件,改变原有设备软、硬件版本的;
(三)发现在用通信设备中存在安全隐患、技术缺陷,生产企业需采用新版本软件替代在用设备软件,或需对在用设备加载软件补丁消除隐患或缺陷的。
第十条因下述情况之一变更的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需通过版本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版本信息。
版本备案申请由生产企业提向通信中心提报。
(一)在铁路通信网中使用的传输、路由交换等通用电信网设备,生产企业改变软、硬件版本的。
(二)生产企业因内部管理需要,对铁路使用的通信设
备调整软件版本号、但未改变设备的功能、性能和业务的。
(三)生产企业改变设备硬件形态结构规格或软件操作系统,但不改变应用业务软件、不影响系统功能和接口兼容性能的。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提报的版本测试申请或版本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软硬件版本号、业务或功能、技术规格等具体变化情况;原版本存在的问题及新版本解决的效果,在用设备软硬件更新或升级方案,生产企业对于新版本相关功能、性能的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需进行测试验证的,还应提出测试地点和测试方案建议。
第四章版本变更审查和测试
第十二条根据生产企业提报的申请材料,通信中心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对需测试验证的版本变更申请,拟定版本测试工作方案,对版本变化情况、变更影响范围、主要测试验证内容等形成审查意见,提出测试地点、测试组人员组成建议;对需备案审查的版本变更申请,形成包括版本说明、变更原因、升级时对业务的影响、变更实施建议等内容的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版本测试工作方案经运输局电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按照工作方案,通信中心组织相关生产企业、设备
维护单位、专业实验室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测试组,编制测试验证案例,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测试项目、方法、评价标准等应符合总公司、铁道行业或国家有关设备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对新版本业务功能、与在用设备相互兼容、与其他厂家设备互联互通(需要时)、软件升级方法(包括升级的步骤、操作时长、业务影响、回退方式等)、网管功能等进行测试验证。
第十五条根据测试验证结果,通信中心组织编制测试验证报告。
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结论、升级时对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版本变更实施建议。
第十六条测试验证报告及备案初审意见报运输局电务部审定。
根据需要,运输局电务部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版本测试原则上在具备资质的专业实验室进行,专业实验室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由生产企业提供测试条件。
测试费用由各参测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涉及不同厂家互联互通的测试项目,优先采用接口标准或协议进行对标测试验证。
确需不同厂家设备间搭建实验环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验证的,由各相关生产企业配合完成。
第五章信息发布和版本更新
第十九条经测试验证或审查通过的通信设备版本变更信息,由运输局审定后统一公布,通信中心负责及时在运维系统中更新。
第二十条依据总公司公布的通信设备版本信息,铁路局应结合本单位设备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设备维护单位实施在用设备版本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公布的通信设备版本备案信息,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在版本更新实施前,可会同生产企业对版本更新实施方案进行验证。
第二十二条在用通信网设备的版本更新或升级时,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按通信设备施工进行管理,相关作业应符合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用设备版本更新时,设备维护单位应同时安排备用设备或板件的版本更新。
铁路专业实验室、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安排用于检测的设备和备件的版本更新。
第二十四条经版本更新的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维护单位应会同生产企业加强运行状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总公司、铁路局两级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管理系统,设备维护单位应及时更新版本信息台账,通信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并对全路主要通信网设备版本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纳入年度运用质量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专用通信设备,版本认证由产品认证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铁路GSM-R系统设备版本管理办法》(运基通信〔2011〕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