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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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电力检修一次作业指导书

普速铁路电力检修一次作业指导书

普速铁路电力检修一次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普速铁路电力线路设备检修的大修、维修(重点修、一般修)、保养三个等级的作业。

2 编制依据2.1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2.2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

2.3 《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

2.4 《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

3 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1.1 检修过程中存在触电危险。

3.1.2 停送电过程中存在开关误操作危险。

3.1.3 检修过程中存在高空坠落、滑跌伤害危险。

3.1.4 检修过程中存在机具伤害危险。

3.1.5 检修过程中存在中毒、窒息危险。

3.1.6 检修过程中存在车辆伤害危险。

3.1.7 检修过程中存在虫蛇叮咬伤害。

3.2风险管控3.2.1 针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源,做到提前预想,现场控制,使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到位。

3.2.2 作业开始前,由工作执行人(领导人)召开全体作业人员参加的安全预想会,进行安全措施布置和任务分配,重点做好劳动安全“八防”的布置和落实。

工作组员做到“四个明确”。

3.2.3 明确人员分工及安全责任,根据工作性质和危险程度,如设专人监护时,应明确专责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和被监护人及其安全责任。

作业人员不得脱离监护人的视线,监护人时刻要监护作业人员的动向。

3.2.4 明确停电的线路、操作的开关,防止误操作。

做好停电设备与运行设备的隔离和警示标识的设置。

3.2.5 进入长、大、深电缆井、沟应按照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2.6 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司机不得公车私用。

整治派车不规范、借车无手续、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和设备无台账等管理失职行为,防止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定期组织司驾人员对交通法规、应对迷雾雨雪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安全卡控措施以及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

起重机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起重机作业。

2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2.2《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3《铁路设备综合管理工作指南》。

2.4《杭州供电段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

2.5《起重机用户手册》。

3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1.1起重作业存在起重伤害危险。

3.2管控措施3.2.1起重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2.2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戴二穿”制度,明确作业安全事项。

3.2.3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3.2.4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3.2.5起重机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3.2.6起重机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人员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人员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3.2.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

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3.2.8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13.2.9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3.2.9.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2.9.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2.9.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2.9.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3.2.9.5歪拉斜挂不吊。

3.2.9.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3.2.9.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3.2.9.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3.2.9.9埋地物品不吊。

3.2.9.10违章指挥不吊。

4作业程序4.1作业前4.1.1起重机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1.2起重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普通快速高铁电力线路倒闸操作作业指导书

普通快速高铁电力线路倒闸操作作业指导书

普通快速高铁电力线路倒闸操作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普速铁路电力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倒闸作业。

2 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2.2《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3《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2.4《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3 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1.1倒闸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伤害。

3.1.2倒闸作业过程中存在车辆伤害。

3.1.3倒闸作业过程中存在滑跌伤害3.1.4倒闸作业过程中存在蛇犬伤害。

3.2管控措施3.2.1必须执行“三戴二穿”制度,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明确所分担的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事项。

3.2.2电线路倒闸作业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3.2.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3.2.4在快速列车开行区段内进行倒闸作业,必须到行车室驻站,并设置防护人员。

3.2.5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质。

3.2.6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3.2.7进入倒闸作业场所,下肢身体不要直接外露,应有工作服防护,以防毒蛇咬伤;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内扩散,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液,伤口用布带扎紧,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吸收。

3.2.8进入倒闸作业场所,应注意各犬类活动,防止犬类咬伤事件出现;一旦被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3.2.9雨雪天气,要及时清扫楼梯、工作平台、工作现场的积雪,要扶好、走稳注意安全。

3.2.10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变压器油分析作业指导书

变压器油分析作业指导书

变压器油分析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变压器油分析作业。

2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 103号)2.2《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49号)2.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4《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2.5《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2.6《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2.7《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3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6.1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触电伤害。

3.7. 2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爆炸伤害。

3.8. 3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烧伤、烫伤伤害。

3.9∙ 2变压器油试验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设备,试验前对设备进行自检,设备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3.2. 4试验人员熟悉试验规程及试验仪器的使用方法,试验前再次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3.25在更换油样时应切断电源,以防发生工作人员触电.在做绝缘强度测试项目时,试验人员应站在绝缘垫上进行测试,以防发生工作人员触电。

3.36不准触碰加热过的试油及油杯,禁止在仪器通电加热过程中接触油杯,试验时注意不要用手直接接触被加热油样和水浴锅。

3.47气瓶室内严禁用明火,化验人员应具备防火灭火知识,并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3.58使用易燃物无水乙醇时应引起注意,并配备消防器材,避免引起火灾,在试验过程中应始终开启通风装置,试验后检查煤气阀门是否关严,气瓶室内经常通风,有氧量仪检测。

4作业程序4.1作业准备4.1.1执行“三戴二穿”制度,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明确所分担的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事项。

4.1. 2准备好作业所需的工具材料。

4. 1.3采样瓶为500-1000ml磨口玻璃瓶。

4.1.4采样后贴上标签,注明单位、油样名称、设备名称及编号、日期、气候等。

4. 1.5采样瓶先用洗涤剂清洗,然后用蒸储水洗净、烘干、冷却后盖紧瓶塞。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国铁科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二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掖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规章目录业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7号)涉及的技术文件进行了专家评审,对原铁道部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二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等4件文件的意见《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82〕铁电务字1633号)、《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铁运〔1986〕717号)、《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与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信息交换规定》(铁信息〔2010〕158号)、《旅客列车开通使用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行车组织办法》(铁运〔2012〕19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是对原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做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可以执行。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引言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电力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

2. 安全责任2.1 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是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2.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规程,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2.3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安全控制3.1 铁路电力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装置、防火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等。

3.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3 安全控制措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4. 安全培训4.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4.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4.3 安全培训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5. 安全检查5.1 铁路电力系统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巡检、线路检查等。

5.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5.3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踪整改情况。

6. 安全通报6.1 铁路电力系统在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通报。

6.2 安全通报应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方法、预防措施等内容。

6.3 安全通报应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整改。

7. 安全记录7.1 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相关的安全信息和事件。

7.2 安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7.3 安全记录需要及时更新和归档,便于回溯和查询。

8. 安全意识8.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时刻关注安全工作。

8.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

该规则包含了电力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在电力系统的管理方面,规定了电力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电力设备的配备要求和监督检查的方法。

在电力系统的建设方面,规定了电力设备的选型与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流程,并明确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在电力系统的运行方面,规定了电力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线路调度和应急措施等要求。

最后,该规则还对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备巡视、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而制定的。

该规程具体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各项内容。

在安全管理方面,规定了电力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分工,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终身学习。

在安全措施方面,规定了各种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包括电力设备的防火、防雷、防爆等措施。

在事故处理方面,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明确了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划分,要求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并进行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

最后,该规程还对电力系统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进行了规定。

这两部法规和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明确了电力系统各方面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措施,健全了电力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提高了电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水平,有效预防了电力系统相关事故的发生,保护了旅客和铁路财产的安全。

同时,它们也为铁路电力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坚持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严守安全底线,才能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健康发展,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

人工立杆作业指导书

人工立杆作业指导书

人工立杆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立杆作业。

2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2.2《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3《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80)铁机字1817号第三版。

3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1.1立杆作业存在触电危险。

3.1.2立杆作业存在起重伤害危险。

3.1.3装卸、运输电杆存在滚动压伤危险。

3.2管控措施3.2.1严格执行“二票一簿”制度,办理好要令许可,并做好安全预想。

3.2.2立杆范围内有接触网供电线路、电力架空线路,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好停电手续及做好安全防护。

3.2.3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工作服,戴安全帽、测电笔(验电器)、手套和工具袋。

3.2.4作业前检查抱杆、钢丝绳、葫芦(或链条葫芦)、钢丝绳顶梢、钢丝绳夹头、卸扣、绳索、绞车等工具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用具均必须牢固可靠。

绞车、葫芦等起重机具的转动部分要灵活。

3.2.5电杆起吊离地后,在电杆根部下坑前,抱杆下禁止有人站立。

3.2.6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多人抬杆必须同肩专人指挥,步调一致,起防电杆时应相互呼应。

3.2.7牵引电杆上山所用的绳索不得与地面摩擦,爬山线路两侧5米以内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滚动电杆时应防止压伤手脚。

4 作业程序4.1作业前准备14.1.1准备好作业所需的工具材料。

4.1.2根据实际设置驻站联络员。

4.2作业内容及要求4.2.1专人统一指挥,合理安排人员,明确分工。

4.2.2列队布置当天施工内容,作业方法,开展安全预想,服从统一指挥。

4.2.3清除立杆作业面障碍物。

4.2.4将电杆根部拨移到电杆坑口,画好电杆埋设标志线。

4.2.5打入承力钢钎前,应确认地下没有管线。

4.2.6立好抱杆,调整好抱杆的方向、角度,把抱杆前后的绳索(或钢丝绳)固定在预先打好的钢钎或牢固的基础构架上。

4.2.7按适当的位置固定好绞车,绞车与新立杆的位置保持安全距离(大于杆高加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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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11A -2015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电力发展变化,结合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本规定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各类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一般作业人员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参加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视作高处作业)的人员,体格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从事高铁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

第四条教育和培训。

(一)各类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三)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四)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铁路电力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一般安全要求。

(一)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操作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变、配电所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三)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四)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后方可进行断开工作。

第八条高压设备的巡视。

(一)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二)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三)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四)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九条倒闸操作。

(一)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要录音并做好记录。

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

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二)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三)倒闸操作的分类。

1.监护操作:由两人同时进行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的一人作监护。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3.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经设备运行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单位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四)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五)同一变、配电所的倒闸作业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倒闸作业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倒闸作业票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

倒闸作业票应保存一年。

第三章高速铁路电力第十条作业前应取得路局供电调度电话命令或许可。

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发令人做好录音,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的所有电力设备检修、检测、巡视及故障处理应纳入“天窗”点内进行,特殊情况应根据路局行调和供电调度的调度命令,办理登记、封锁线路或限速手续后执行。

第十二条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路局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路局供电调度。

设备恢复应有路局供电调度的命令。

第十三条《停电作业工作票》应由供电段审核后报路局供电调度,路局供电调度收到工作票后应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停电作业工作票》可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或电子版进行流转、打印,但“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现场写实部分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五条远动操作倒闸作业票应由路局供电调度填写。

第十六条具备远动功能的高压开关应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操作;低压开关可由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但应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

第十七条停电作业时,具备远动功能的变、配电所的接地开关应由供电调度操作;贯通线路所带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高压环网柜等其它线路接地开关应由现场作业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由供电调度操作的高压开关及接地开关的现场核对、确认工作,应纳入《停电作业工作票》。

第十九条作业结束,工作执行人(领导人)确认现场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撤除后,向路局供电调度报告,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操作送电。

送电后,路局供电调度和工作执行人(领导人)应分别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得到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电力设备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

如遇紧急情况,须进入防护栅栏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路局供电调度批准。

确认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需要另行组织彻底修复的故障应签发工作票。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贯通线路及所带设备(包括箱式变电站)的维护、保养等作业,设备所属供电臂的一级、综合贯通线路应全部停电。

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停电时,经供电调度批准,按照特殊作业方式办理,但应保证停电范围比作业范围向两方向各扩大延伸一个停电区间,并保证每个可能来电方向有2组及以上高压开关处于断开位置。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停电。

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

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时,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二十四条验电。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

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第二十五条接地。

(一)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

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时,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现场操作时,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远动操作时,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第五章铁路防护栅栏内作业第二十七条天窗点内步行巡视栅栏内的电力设备时,巡视人员不少于二人,应设驻站联络员或驻所(调度)联络员。

巡视时不应在道心行走、道床停留、不经瞭望穿越线路;沿电缆沟径路行走时,注意走稳踏牢;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巡视人员应与联络员随时保持联系,注意避让车辆。

第二十八条“天窗”点外不应进入防护栅栏进行与高铁设备相关的检查、检测等作业。

确需进入防护栅栏进行抢修等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执行相关规定,并应经专用通道进出,不应翻越栅栏。

第二十九条栅栏内电力设备故障抢修作业时,按规定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抢修工器具、材料摆放整齐,不得侵入限界,翻起的电缆沟盖板要摆放平稳,抢修完毕将盖板放平放实。

第六章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第三十条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和SF6气体实验室,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

第三十一条在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同时应开启通风系统,并避免SF6气体泄漏到工作区。

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得超过l000μL/L (即l000ppm)。

第三十二条主控制室与SF6配电装置室间要采取气密性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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