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道影响论证的几个要点 国家水运工程咨询乙级以上的资格证书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
审核依据主要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1 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1 月11 日经第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1 月1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
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
(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
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
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修正)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实施日期】2019.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201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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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调整至第五章“工程对航道的影响”中较合适, 本章中的航道条件针对航道的自然条件、维护尺度标准、说明 不同水位期实际能达到的航道尺度,对航道条件作出评价。
增加内容
航行规划及航法
本章增加此内容,在实行船舶定线的航路改革情况下很有必要, 需认真编写; 编写中还应注意在规定航路、航线之外的船舶习惯航行水域等 情况。
关于航道影响报告书编制的几个要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编制指导意见的新要求
资质要求
国家水运工程咨询乙级以上的资格证书
现场调研
报告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拍摄现场相关影像资料,并 向相关区域航道局和基层航道处了解航道最新情况,咨询对工程建 设的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程平面布置图编制要求
最近一年实测,测图比例1:2000,北京坐标系,相对高程(航行 基面或理论最低潮面),三峡库区可采用黄海或吴淞高程系统,平 面图须包含上、下游水工建筑物、航标配布、航道界限、拟建工程 前沿线端点坐标等。
拦河1种、跨河6种、临河10种,共17种。
报告的文本格式与内容要求
桥梁
按“906号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 告》文本格式与内容要求
码头
长江干流,按《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中《码 头工程航道影响报告书文本格式与内容要求》
采砂
长江干流,按《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中《吹 填采砂航道影响报告书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
航道布置、航标配布、航道界限确定
航道界限的确定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中关于航道界限 的确定方法。
沿岸航道界限确定
近岸侧界限需考虑不同水位期的变化 取设计高、低水位进行分别确定。 库区,按不同的典型库区蓄水位分别确定。 凹岸段 当凹岸段未设置沿岸标,而弯项两侧或一侧设置浮标 时,应特殊对待。 与河心航道相衔接时 需考虑连接段沿岸航道的实际利用范围。
结论
对河势、航道、水域条件的分析意见; 对演变趋势的分析意见; 结合工程项目给出建设条件的基本意见。
航道、港口、航运现状与发展规划
注意航道发展规划的调整、航道尺度的变化; “航道布置”内容与第四章重复。 港口规划宜附规划图,说明论证项目与规划的符 合性。
工程河段航道条件及水域条件
调整内容
注意
航道界限与航路界限不一致时的情况。 发现按航标配布确定航道界限明显不合理时,应与当地航道维护单 位沟通。 针对工程建设,根据历史上航道布置与航标配布的调整变化,按最 不利的情况下确定航道界限。
航道布置、航标配布、航道界限确定
从第四章调整至本章(即第五章) 航道布置
一般沿深槽位置走向布置; 沿岸航道、河心航道、过河航道三种; 一个河段如有几种布置需分段叙述; 主航道、缓流航道、深水航路、推荐航路、专用航道、 进港航道分别叙述。
航标配布
按不同的航道布置分段叙述。 分左、右侧航标按编号顺序(由下至上)叙述。 按不同水位期的配布情况分别叙述。 对历史上航标配布情况的调整进行必要说明。
需注意的问题
说明参照系
坐标系统、水位及高程基准面、水深起算的基准面,各 高程系统的转换关系图。
报告编制依据
分“依据的文件与资料”、“依据的主要法规与标准”; 注意列出相关资料,注意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和标准;
工程位置
需包括河段、水道、岸别、航道里程等要素。
工程平面布置
需说明码头前沿线端点坐标。
河演分析1
总要求 资料翔实、内容全面、方法得当、结论合理 资料
包括气象、水文泥沙、河床地形等; 通过已有资料搜集、实测、调研补充等手段获取,保证 满足论证需要; 受三峡工程影响的河段要有水库运行后的相关资料;
内容
河道概况、历史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演变结论; 对于浅滩航道,视需要增加碍航特性、演变规律、演变 影响因素等内容。
河演分析2
方法
依据基础资料,描述演变过程,归纳演变特征,运用相 关理论分析演变规律,预测演变趋势,得出分析结论; 恰当地确定分析的范围,工程位置上、下游影响明显的 河段,突出分析论证的重要: 近期演变、局部演变、演变趋势; 避免只有现象与过程的描述,没有分析与论证; 注意河演分析对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针对性,码头工程 依岸建设、船舶作业需要相应的水域,河演分析需注重 河势与岸线的稳定,码头前沿水域条件的稳定; 水上过河建筑物;取水设施;
工程水域条件分析
应采用最新测图分析其现实条件,同时要结合历史资料分析其 变化趋势,说明其稳定性及发展可能。
水流条件分析
应考虑不同水位期的情况。
工程对航道的影响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航道布置、航标配布、航道界限的确定 工程对航道布置的影响 对水流条件、河床演变的影响 对航标的影响 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对上、下游水工建筑物的影响
航道布置、航标配布、航道界限确定 沿岸航道界限确定(接上页)
沿岸航道已建设码头,较长河段已经形成港区时 航道界限不宜再以沿岸航道确定,建议以码头停泊水域外侧 连线作为航道界限(相应的航道布置和航标配布需作调整)。 远岸侧未设置浮标时 不宜以“距沿岸航道近岸侧的航道界限×××的平行线”来 表述远岸侧航道界限。 一侧设置侧面浮标、但浮标未连续配布时 不能以其连线作为航道界限。
论证的目的与作用
目的 分析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影响,提 出应满足的通航标准与技术要求 作用 为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对与通航 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审 查提供技术支撑
论证的对象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详细解释
“实施细则”: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 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 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 具、贮木场等。
取(排)水设施、船台、滑道、锚地等其他临河 建筑
尚未作出规定,参照上述规定。
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助航标志》 《海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等
码头工程航道影响论证的主要问题探讨
需注意的问题 河演分析 航道、港口、航运现状与发展规划 工程河段航道条件及水域条件 工程对航道的影响 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