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
加强乡村治理的具体设想

加强乡村治理的具体设想一、引言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公共服务不足、环境污染等,需要采取措施加强乡村治理。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提出具体设想。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1. 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2. 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 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支懂政策、懂业务、善谋发展的干部队伍。
三、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 加强农村教育服务,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公平。
3.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权益。
4. 加强农村文化服务,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1.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
2.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广污水处理技术和设施,提高污水治理效果。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和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五、加强乡村社会治理1. 加强乡村社会治安治理,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体系,提高乡村治安水平。
2. 加强乡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3. 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4. 加强乡村文化建设,推动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
5. 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乡村。
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提高环境卫生标准;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等。
完善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对策

农 民政 治 素 质 普遍 不 高 的情 况 下 , 如 果 法 律 上 再 没 有 对 候 选 人 资 格 的 相 对 严 格 的规 定 。 就 很难 保证 不 选 举 出一 些 黑 社 会
公开 制 度 , 尤 其 强 调 了财 务 公 开 的 内容及 公 开 的 时 间, 但《 村组
、
我 国 现 行 村 民 自治 制 度 的 法 律缺 陷
法》 只规 定 了村务 公 开 的原 则 要 求 、 内容 范 围 以及 不 及 时 实 行 村务 公 开 或 公 开 内 容不 真 实 的 法 律责 任 , 而 关 于 村 务 公 开 的
多交叉 , 这 种 权 责 界 定 的 模 糊 和混 乱 , 使 两 委 在诸 多 职 能 方
核心 、 以 地 方 法 规 为支 撑 、 以 村 民 自治 章 程 为 补 充 的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但 是 。 随 着 村 民 自治 的 深 入 推 进 。 一 些 深 层 次 矛 盾
也暴 露出来 , 这些 问题集 中表现在 村委会 选举 、 两 委关 系 、 自治 权 的权 利 救 济 等 方 面 。诚 然 。 造 成 这 些 现 实 问题 的原 因
迫 在 眉 睫 的 重 大 问 题 。 笔 者 将 主 要 从 法 制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角
度 . 探 寻 我 国村 民 自治 权相 关 问题 的解 决 对 策 。
一
1 、 村 民 自治 程 序 不 规 范
作 为 民主 自治 重要 组 织 形 式 的村 民代 表 会议 、村 民会 议 制度 还 未 建 立 或 很 不 规 范 ; 修订后 的《 村组法》 规定 实行 村 务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摘要: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如果尚不能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则是当务之急。
在这两种情形下,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都十分必要。
另行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村民自治法尚不能出台,则该办法能够与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制定的村委会选举法构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律体系。
从长远和现实考虑,制定乡(镇)村关系条例都必不可少。
目前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务公开条例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政策基础。
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村务公开条例对于如何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各界人士已提出了许多好的设想和建议。
在我们看来,为使立法工作既有前瞻预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目前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可以按照这样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尚不能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就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拟进一步谈谈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早在2000年,北京行政学院的袁达毅教授就提出要制定村民自治法,当时他认为制定村民自治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已成为发展村民自治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迫切需要。
但我们认为,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关于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这里重点谈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第一,怎么定位?长期以来,我国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当时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
完善法律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

完善法律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引言在中国,农村地区一直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村民自治能力较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
因此,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我们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推进村民自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达到这一目标。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为了使农民了解法律法规,并相应地遵守和履行法律义务,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
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前往农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向农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此外,可以开展一些法律常识竞赛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地区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于完善法律制度非常重要。
政府应当鼓励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设立农村法律服务点,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此外,还可以在农村地区培养一批懂法律、能够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的村干部。
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法律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农民在权益受损时的纠纷。
可以成立专门的农村法律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受理、调解和处理农村法律纠纷,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农村自治是指在法律框架下村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
为了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需要加强农村组织建设。
村民应当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村务管理,选举产生村委会和村民代表。
政府应当加强村级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培训,提升村民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支持农村自主经济发展村民自治的基础是自主经济发展。
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创业,提供创业资金、技术培训等支持,帮助农民自主发展农村经济。
此外,还应当鼓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通过集体经济的方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村民自治的基础。
加强农村自我管理能力村民自治要求村民在农村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农村自我管理能力。
村民自治实施方案

村民自治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农村发展的需要,村民自治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
村民自治的核心理念是村民的自主权利和参与决策的能力,通过建立自治组织和制定自治规则,实现民主决策、依法管理、公正服务和良好秩序。
本文将提出一份村民自治实施方案,旨在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村民自治应基于自愿参与和自愿退出的原则,杜绝强制性加入和强制性退出的行为。
2.平等原则:村民在自治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享有特权。
3.民主原则:村民应依法享有自治权,通过选举、公开听证、民意调查等形式参与决策,实现多数决定问题。
4.法治原则:村民自治应依法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治组织和规则,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5.透明原则:自治组织应做到信息公开、决策透明,村民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监督自治组织的行为。
三、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1.农村居民委员会: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农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代表村民自治,管理村级公共事务。
2.自治组织:在每个行政村建立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自治规则、管理自治事务。
自治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四、村民自治的实施步骤1.自治组织的成立:在每个行政村成立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领导班子和代表,制定自治章程和机构设置方案。
自治组织的成立应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政府备案。
2.自治规则的制定:自治组织应制定村民自治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村级事务的处理办法。
自治规则的制定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3.村民的参与和投票:自治组织应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进行决策投票。
对于涉及村级事务的重要决策,应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并通过公开投票确定决策结果。
4.自治事务的管理:自治组织应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确保公平公正。
农村治理的思路措施

农村治理的思路措施农村治理的思路和措施包括:1. 建立健全委领导下的农村综合治理体制。
通过建立委领导下的农村综合治理体制,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委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确保农村治理工作的统一、高效和有序进行。
2. 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建设,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行动能力,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3. 加强农村公共治理能力建设。
培养和选拔具有专业技能、公正廉洁的农村公共服务人才,提高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加强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4. 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农村治理,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5. 加强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和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及时化、公正化解决,防止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和扩大。
6.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加强农村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形成农民自治法治的良好氛围。
7. 加强农村公共安全管理。
加强农村公共安全防控,建立完善农村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8.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农村资源的有效利用。
以上思路和措施可以作为农村治理的参考,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农村治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新农村建设的村民自治机制建设

新农村建设的村民自治机制建设近年来,我国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除了经济基础和基础设施建设外,更加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村民自治机制。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讨论,探讨新农村建设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建设。
一、加强村民自治意识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要加强农村居民对自治的认识和意识。
村民应该通过自治机制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参与决策和管理,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机制的基础。
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村民自治的核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村民自治事务,并设立专门的办公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三、促进村民参与决策村民自治机制的核心是决策的民主化。
应该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增加村民代表的参与程度,使广大村民能够自主选择、自由表达和参与决策,实现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农村村民自治机制的建设必须依法进行。
要完善农村自治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边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村民的法治意识,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村民自治机制的建设还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决策中,应该广泛吸纳各类农村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村庄建设和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六、提高农民自治水平提高农民的自治水平是村民自治机制建设的关键。
要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管理能力和素质,增强他们参与自治的能力和意愿。
同时,还要加强农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形成自治共识。
七、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干部是推动农村自治机制发展的骨干力量。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能力和责任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村民自治机制建设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村民自治决策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自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完善法律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

完善法律制度推进村民自治【摘要】村民自治属于典型的“乡政村治”模式,即在乡镇建立政府,实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模式设计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现,尤其是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不和谐问题日益突出。
在坚持村民自治制这一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前提下,必须创新完善村治机制。
【关键词】村民自治;主导性;协调性;自主性随着1990年代的村民自治制在我国农村的普遍推行,村庄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其突出表现是:在乡一级建立乡镇政府,实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
这种制度在建立之初确实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但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与分化,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与农民自治权的现实行使尚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目标,是当前做好农村工作必须着力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法制基础我国82年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表明宪法从根本法角度把国家的政治组织与村级自治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该项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
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
二、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现实困境虽然宪法与法律都已规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治权力与村自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以及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政权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治权与村自治权的断裂;同时乡村利益的分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权”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权力界限不清、职责不明、互相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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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摘要: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如果尚不能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则是当务之急。
在这两种情形下,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都十分必要。
另行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村民自治法尚不能出台,则该办法能够与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制定的村委会选举法构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律体系。
从长远和现实考虑,制定乡(镇)村关系条例都必不可少。
目前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务公开条例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政策基础。
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村务公开条例对于如何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各界人士已提出了许多好的设想和建议。
在我们看来,为使立法工作既有前瞻预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目前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可以按照这样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尚不能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就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拟进一步谈谈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早在2000年,北京行政学院的袁达毅教授就提出要制定村民自治法,当时他认为制定村民自治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已成为发展村民自治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迫切需要。
但我们认为,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关于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这里重点谈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第一,怎么定位?长期以来,我国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当时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
但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巨大变化,村委会组织法的地位及其作用受到了来自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双重冲击而面临着新的选择。
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处理好其与村委会选举法、村务公开条例、乡(镇)村关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使之成为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大大改善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面貌。
第二,怎么协调?一则,在法律名称上,改村委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组织法,实现定名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法律名称与其所规范、调整的对象及其功能相吻合,概念的逻辑或词源内涵与其外延准确统一,规范体系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协调一致,避免理解适用中的人为牵强和歧义扩张。
二则,改变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简略性规范形式,更正因袭于传统立法经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从“粗放型”的政策化原则转向“细密型”的法律化规范,使应有的法律规则尽量详尽、准确、具体,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贴近,从而确保村民自治组织法的确定性、严密性、可操作性等法律特质,增强规范的硬约束力。
三则,恰当处理体例安排和内容规定。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将主要的条文和文字用于规范村委会组织本身,在逻辑结构上,其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乃至村民小组的规定都从这些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表述,这影响和限制了其所规定内容的范围。
鉴于此,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应以现行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对现行法律的内容作较大幅度地增加,但既要注意保留和完善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的规定,又必须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三,怎么开展?首先,应充实实体性规范内容,保留必要的程序性规则。
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应以实体法为本位,以充实实体性规范内容为主,重在明确界定各类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静态权利义务并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互动和变更。
但是,各类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非凭空产生和消灭,而是起因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并在特定情况下伴有国家公力干预(以一定的公示形式或登记管理程序介入)。
因此,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还应该对必要的程序性规范予以保留并加以完善和健全。
其次,应合理配置规范结构,使正面的确认、导向性规范与反面的禁止、保障性规范交相呼应。
作为一套周密的规则体系,村民自治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无论在总体结构上,还是在必要的具体制度和条款上,都应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使规范结构完整、简明、疏而不漏,从而设定一般行为模式,有效地引导村民及其自治组织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合法积极行为,约束消极行为,制裁、矫正违法行为。
第四,怎么架构?村民自治组织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村民委员会,而且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其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和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的议事决策组织和权力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鉴于此,我们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法应该形成以“总则”为统率,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监督”为保障,以“附则”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具体而言,村民自治组织法可以分为总则、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监督和附则共6章:“总则”章主要对制定本法的基本宗旨和依据作总体说明,并且对村民自治所涉及的基本主体、基本关系和基本问题作总体界定;“村民会议”章集中对村民会议的有关问题作详细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章分别对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两方面的问题作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章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诸多细节、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中的诸多问题等;“监督”章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以及它们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举报作必要规定;“附则”章对本法中涉及的概念作补充解释,并对本法的解释、保障、细化、实施等作必要说明。
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如果尚不能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则是当务之急。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先后起草了几个稿本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我们认为,其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其一,确定什么样的修改思路?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大体可以有三种不同的选择:小修、中修和大修。
小修,是在不改变法律的条文式结构和对法律条文基本不作增加的前提下,对法律文本的内容作务的法律责任,乡(镇)政府非法干预村委会的法律责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表彰奖励等;“附则”章规定条例的适用、解释、施行的具体时间等。
六、制定村务公开条例应该说,目前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务公开条例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政策基础。
简单来讲,我们认为,条例可以不分章节,具体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具体职能部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务公开中负有的职责,村务公开的含义、实施主体、基本内容、时间、形式、程序、配套措施及后续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构成、任职要求、任职期限、具体职责,村民在村务公开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村务公开的监督机制、违法责任、激励措施,条例的解释和生效等。
下面重点谈及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机制的构建。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农村逐步推行村务公开,但部分乡村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务公开本身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构建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三级监督机制,在立法中专门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等条款。
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规定:村民针对村务公开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账目、凭证等;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包括“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包括“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村民的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直接参与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批;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财务监督情况”。
二是违法责任的追究。
一部立法如果不设定违法责任,那么权利就毫无保障,义务则形同虚设。
结合村务公开条例,我们建议从三方面着手设定违法责任:首先,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例举性规定,包括“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产的;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对提出意见或者举报的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其次,对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出相应规定,包括“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上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得互相推诿”。
最后,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生的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产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有权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当然,对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失职行为同样不可忽视,建议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