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应用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与措施

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 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 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 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 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
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 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 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
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 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 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5强化法律法规的惩
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
、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 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大力推行等同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
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
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 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
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 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 HACCP,ISO9000,ISO14000及
;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 伪劣商品的泛滥。 6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
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 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 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
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 一的中国食品(包括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 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 词 :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 号 :X3 86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 9 20 )0-115 071 2(07 209- 7 0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 日 趋成为人们 关注的焦点 :免检产品雀巢碘超标案 、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 、“ 苏丹红”事件 、“ 劣质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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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 07 第2 卷 第2 2 年 0 7 期
SU Y S N AT EN UNI ERS T V I Y FORUM ,Vo. 7 No 2 2 0 12 . 07
试 论 我 国食 品安 全 法 律体 系 的完善
法 ,条款相对分散 , 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如 19 95年正式 出台的我 国现阶段最全面地 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 《 品卫生法》 食 ,它仅对 14种农药在粮食 、水果 、蔬 0 菜肉等 4 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 ,总含 2 1 5 9 个指标 ;而 国际食品法典则对 16种农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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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构成 的有机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 观我 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是 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 品卫生法》 为主导 ,和 《 品卫生行 食
政处罚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质量 、《 、《 、《 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 品安全的法律以及 、《 诸如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传 、《 、《 、《 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法律 、国务 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规章 、两高的司 、《 法解释 等 中有 关食 品安全 的相关 规定 构成 的集合 法群 形态 ,这 就是我 国食 品安 全法律 体系框 架
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
() 4建立详细的食品构成元素的标 识制度 。 () 5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 管理制 度。 2 从执法机关角度研究食 品安全 问题 的法律完 善 . () 1执行严格食 品召回制度。食 品召回法律制度 是食品安全 法律 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 () 2执行透 明、 及时 的食 品安全信息公开公布。 制度 。食 品安全信 息 的及时 公布和透 明是关系一 国的食品安全是否有法律制度予 以保
利用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 , 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三、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 ( ) 一 我国食 品安全 问题法律体 系完善的重要意 义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概 述
近年来 ,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 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接连 不
障 的重 要 环 节 。 民众 能够 通 过 及 时 、 明 的 食 品安 全 信 息 的公 开 , 透 更 好 的对 食 品 安 全进 行 把 握 。
论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善
王浩 霖
摘 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 也是国家安定、 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 近几年, 由于我 国加入 WT O,
国际 问的进 出口贸 易增 多 , 品 安全 问题 引起 的对 外贸 易壁 垒也 不断 的加 剧和深 入 。 食 本文从 安 徽阜 阳的 “ 大头娃娃” 事件入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t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监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在法律体系上还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O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I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杨辉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lO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综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框架.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类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lO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一)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需界定的问题1,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2.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3.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35食品安全农场经济管理2006.7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作为食品监管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未能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执法空隙和交叉;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现象比比皆是.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差别较大.(三)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由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按照《食品卫生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和普通法不能覆盖专业法的原则,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中负有主要职责.但同时上述条款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又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牧,商务,粮食,林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公安等l0多个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这l0多个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对食品卫生均可行使管理权.此外,《产品质量法》及《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上述有关部门以食品卫生安全监测检查等管理职责.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可依法组织协调对食品卫生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刑法》,可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36件;农牧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主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整治农药,兽药及违禁药物残留超标;商务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 主要对定点牲畜屠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家禽现场屠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上市;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并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经营假劣食品,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主要落实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场强制检验,并负责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的进出口及疫情疫病的传人传出等.(四)食品安全法律的前置性不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实施食品安全是"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工程,对整个体系的管理,应突出源头及加强前置性研究.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田问管理,卫生部门对餐馆建筑的审核等食品初级生产安全操作和潜在威胁重视不够,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 而且就目前情况看,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条件差,难以达到卫生要求. 但为了社会稳定和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卫生部门也不得不予以许可,即使不许可,仍然存在无证经营,工商部门难以取缔.对一些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的情况下,即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使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从设计开始就留下了日后食品卫生方面的隐患,有很多问题是以后难以改进的.(五)农村食品卫生问题严重,食品市不协调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 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 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基本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 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再如英国199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以及各种食品,饮料所包含的具体成分和卫生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二)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食品安全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标准.这些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最早的制订于1981年.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也就是说,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而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而我国受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食品标准形成两套标准, 如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食盐,酱油等均是两套标准.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采取的环境保护上起步早,成效大, 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先进,环保标准较高.它们制定的绿色技术标准几乎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们只有加快与之接轨,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三)/J0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即Hazard AnalysisondCdficalControlPoint}的力度在切实落实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规范,即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基础上,尽快引人推广"HACCP体系".首先在出口企业全面推行"HACCP体系"认证. 把"HACCP体系"纳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由逐步推行"HACCP体系"走向强制实施.(四)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虽然我国在2003年4月就制订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我们仍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五)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恶化态势,原因固然很多,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较弱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很显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不会提供非法所得,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结果造成食品污染的态势愈演愈烈,发生在道德领域内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2.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 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深入研究,探索,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并制定发布了有关工作规范及首批五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一步,从审查的环节与内容来看,Qs认证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或倡导的食品GMP 认证有着高度的一致.目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等地均采取劝导方式,辅导企业自动自发实施.我国的Qs认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全世界第二个强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家,一旦全面推行完善管理后,几乎一步拉齐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最终保证市民能够吃上放心食品.2.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3.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招回制度.如果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生产厂商有将产品招回的义务.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应改变那种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媒体曝光后才处理的情况.从源头抓起,注重防范.在事故还未形成之前就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5.建立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倒查追究制度,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关责任.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7.强化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责仃,克服官本位思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具体体现.参考文献:1.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2.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社科纵横2002.10(5)P34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编辑:孟昭春]37。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

个食品卫生标准为 主干 , 以及诸如《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19 ) 《 (94 、传染病防治法》 20 ) 《 (04 、 产品质量 法》 20 ) 《 (00 、标准化法》 18 ) 《 (99 、农业法》 20 ) (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 20 ) 《 (0 2 、 刑
体 系之 间缺乏 有效 的协 调 机 制 , 品卫 生 和安 全标 食 准普 遍存 在着 交叉 、 复和 空 白的 问题 , 重 导致 同一 产 品有 几个 标 准 , 验 方 法 不 同 , 量 限度 不 同 。 标 检 含 “ 准” 既是 法 律 问题 又 是 技 术 问题 。 由于 制 订 标 准 工 作 缺乏 有效 的统 一 协调 机 制 , 国现 有 的食 品安 全 中 标 准在 实施 中暴 露 出或 方法 不 同或含 量 限度要求 不 同或标 准低 于 国外要 求 等 问题 , 不 仅 让 相关 食 品 这
律 体 系 的建 议供 大 家探 讨 。 1 中国食 品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法律 体 系现 状 及 存在 的
问题
品安全法律规范 的具体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效力 等 级,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 由以下构成 : 覆盖面 较 广 的综合 性 法律 法 规 ; 国家 各 部 委制 定 颁 布 的 专 门性规章 ; 国家制定 的食品相关标准一食品安全标 准作为配套技术规定 , 是食品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
食 品安全 问题 是 全 世 界 普 遍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
律 、 规 、 范 性文件 构成 的有 机体 系 。 法 规 目前 , 中国有 关 食 品安全 管 理部 门有 : 生 部 、 业 部 、 卫 农 国家 质 量 监 督检 验检 疫 总局 、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 依据食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并对相关的法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建立起更加科学、严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本文将讨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的现状和挑战。
一、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梳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现行的法规法律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修订的必要性1.科技进步对法规法律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食品添加剂、新的食品生产技术和新的检测方法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和新方法对现行的法规法律提出了挑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2.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方向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防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惩罚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
严格监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确保食品生产环节的规范和食品质量的安全可靠。
3.完善食品溯源体系。
建立起完善的食品溯源体系,可以快速追溯到问题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从而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四、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的挑战和对策1.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使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法律,增强法治意识。
2.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鼓励法律执法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监管与科技的结合。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对食品进行全程追踪和监控。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开始重视,出台了许多不同级别的法律。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生产和经营环节中,仍存在不法商家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法添加物、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行为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二、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1.食品安全问题严峻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例如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显示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证明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必要的。
2. 行业发展需要保证随着我国国内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即使一件食品安全事故可能让整个行业受到负面影响,可谓得失巨大。
因此,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仅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在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制度完善不仅能够使生产者更加合规经营,更可以促进食品安全环境的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买食品,从而形成良好循环,使食品安全环境更加良好稳定。
三、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各有不足。
1. 立法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其相关法规比较多,但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例如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标准制定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 执法难度大食品安全执法难度大,主要源于执法权的不足、管理机构作为垂直管理方式的不足、执法操作的困难等诸多方面,需要配合法律制度一起来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执法的效果。
3. 司法处理难度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有时法律程序过长,效果差异较大。
一些不法商家躲避法律,很难让其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也给处罚形成了一定的难度。
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探讨

储 存等 环节中的食 品以及 与食 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 、 饲料及饲
料 添加 剂的生产 、 经营或者使用 。而食 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 了
对人 体有 害的物质残留于农 产品 中, 生素激素 和其他有 害物 抗
质残 留于 禽畜和水产 品体 内, 重金属 污染等 ; 制造食 品 的过程
面, 需要完善的食 品安全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 。与此同时 , 我国 在食 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许 多问题 和弊端 , 不适应 当前
实际 。因此 , 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 系就显得极为重
要和迫切。
一
同按 职能 分段监 管 ,已形成 了食 品安全 多部 门的监 管体 制 。
20 0 4年 9月 1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
作 为食 品安 全法 律体 系的核心 的《 食品卫生法》 目前对体 , 系内其他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的指导作用有所降低 。主要原
因包 括 五个 方 面 。
随着人 民生 活水平 的提 高 , 人们 对食品质量需求 观念 已出 现更新 , 更加注重食 品安全 质量 。而重视食 品安全也 已成为衡 量人 民生活质量 、 社会管理水平 和国家法制建设 的一个 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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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 , 食 品卫生行政处罚法》 《 与《 、食品卫生监 督程 序》 等数部单行 的有关食 品安全 的法律 以及诸 如《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 、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 等法律
中有关食 品安全的相 关规 定构 成的集合法群形态 , 构成 了我 国 现有 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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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者常继生田伟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XX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
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0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2002年增长24.1%。
[1]主要问题表现在: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
(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
(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X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
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
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
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
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
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X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XX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
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X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
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
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一)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1、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
2、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3、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二)我国食品安全X畴的局限性。
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
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X(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2]。
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3](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不够。
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
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
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2、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
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指导性政策》,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X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3、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
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
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4、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全面修正《食品卫生法》日本人青睐国产食品。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如所有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洁净卫生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储藏、搬运和陈列。
自日本发现了疯牛病后,日本政府决定成立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政府任命担当大臣,委员会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下设常设事务局,同时还提出了全面改正《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改革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