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缺陷及重构初探
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策略分析

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策略分析作者:赵宇鹏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09期摘要:海洋发展是21世纪发展的新方向,也是推动世界发展的必然需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若干策略。
本文旨在强化对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认识,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推动我国海洋的综合保护、管理及利用。
关键词:新形势海洋法律体系完善策略引言海洋所呈现出的资源价值日益突显,如何在新时期管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海洋资源,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比较严峻,进一步基于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实现海洋的综合管理及利用,是新形势下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
从实际而言,我国海洋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海洋的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
对此,笔者立足于我国海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就相关的内容作了如下具体的阐述。
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随着海洋权益问题的日益突出,海洋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日益出现。
我国拥有广阔的海洋,构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但是,从实际的法律体系而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洋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海洋经济的突显在新的历史形势之下,海洋经济这一具有时代性的主题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当前,我国在海洋资源的保护、海洋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已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
但是,所形成的的海洋法律体系缺乏海洋经济这一主题的突显,而更多地是强调海洋的保护管理。
并且,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显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
2.海洋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不充分《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但在海洋领域的涉及中,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提及。
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在设计海洋时,多以附带性的规定为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缺乏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海洋法律体系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价值。
_海洋法公约_生效后的新形势和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海洋边界划分上的分歧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 。最近国际上接连发生的土耳其与希腊 ,罗马尼亚 与乌克兰 、日本与韩国 、也门与厄立特 、尼日利亚与喀麦隆的岛礁主权争议 ,以及挪威与冰岛 、加拿大和美国 、 日本和俄国 、法国和西班牙 、欧盟与加拿大等国之间的渔业纠纷 ,有的几乎引发战争 ,就是典型例证 。
法学评论 (双月刊)
1999 年第 3 期 (总第 95 期)
《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和 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慕亚平 Ξ 郑 艳ΞΞ
内容提要《: 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带来了一个全球范围的“海洋新时代”,不仅使世界政治地理发 生变化 、引起了广泛的海洋开发新热潮 ,同时也促使各国加强了对海洋的综合管理和海洋法律 体系的完善 。《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为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海洋大国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巨 大的影响 ,同时也“检验”出我国在海洋制度和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在系统分析《公约》 生效的正负面影响的基础上 ,提出了现实情况下 ,我国亟待加以思考和尽快解决的问题 :增强 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识 、利用海洋时扬长避短 、完善海洋管理体系 、健全现行海洋法律体系等 。 主题词 :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 海洋意识 海洋法律体系
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彳祺珞峰大嗲学报Mlil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困境与破解卢锟1>2王小军1>2(1.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201306;2.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201306)摘要: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博弈。
我国当前的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以政府自上而下确定投入和产出控制指标的管制模式为主,单向度的主体权力使其难以摆脱“政府管制俘虏”、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合规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的掣肘。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看,私益与公共物品的矛盾导致市场与政府都面临着 “失灵’’的风险,治理模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为破解这种“失灵”提供了方向和路径,有助于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当从明确海洋渔业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渔业决策的科学和民主机制、健全基于自行守法和外部强制的分级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海洋;渔业;治理;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961. 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18)02-0028-06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大部分经 济鱼类已不能形成渔汛。
[1]在严峻的海洋渔业形势 面前,我国政府以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核心,探索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实施海洋督 查制度,在渔业资源养护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然 而,由于传统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依靠超常的组 织和动员能力,试图通过强化管制措施来改变近海 “无鱼可捕”的现状。
但危机似乎并未真正解除,既 有的海洋渔业法律制度遇到了实施困境,近海渔业 资源日益减少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如何完善 法律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促进渔业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成为摆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一道难题。
_、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生成逻辑从表面上看,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 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
[2](P24)然而,人类影响的加剧,威胁 到海洋的长期生产力。
当前海洋维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当前海洋维权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健全,影响执法工作1.无基本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海洋基本法,海警执法仅能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级法律文件等零散内容中寻找执法依据,无统一的基本法律支撑,呈现“单一法林立,中间有空白”的状态。
2.实体法针对性不强。
我国多数法律大都围绕陆地违法行为设置处罚事项,海上违法行为罗列较少,导致海上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定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辽宁海上执法实际运用情况为例,辽宁营口、葫芦岛沿海海砂资源丰富,近年来盗采海砂行为猖獗,盗采海砂行为明显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当前海洋维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郭兴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规定了需由省级矿产资源部门出具鉴定,但国土资源部门却称海上情况特殊难以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而导致盗采海砂行为在我省没有受到过刑事打击,而其他沿海省份甚至有以盗窃罪打击盗采海砂行为,定性难度可见一斑。
3.海上执法依据模糊。
以管辖权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内水。
在海上发生的案件,海警仅在领海基线以内才有绝对管辖权,且只有属地管辖权,而在实际工作中,海警是按照划定的执我国当前的海洋执法工作中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健全、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海洋权益的维护。
为此,应当大力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执法职能,合理调配人员编制,合理调配执法投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从执法依据、执法力量、执法管理体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勤范围越权行使了绝对管辖权,以辽宁为例,领海基点尚未公布,海警如何行使绝对执法权尚未定论。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摘要] 由于在执法职权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存在弊端,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已无法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现实要求,这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阻碍。
为了彻底消除上述弊端,必须在职能分配、机构设置、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予以重构。
[关键词] 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弊端;重构科学合理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是海洋环境执法机制有效运转以及海洋环境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但由于受传统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还存在弊端,这不仅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还严重阻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效果的全面实现。
为此,必须在具体分析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现存弊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如此方能彻底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促进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概述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执法体制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顾名思义,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无非是与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体制,为此,可以从探讨海洋环境执法以及体制的概念入手来界定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概念。
依据学界的通说,海洋环境执法是指海洋环境管理机关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与资源,依据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来行使国家赋予其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的一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体制是“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
[1] 据此,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可以定义为:它是指以海洋环境保护为目的,为保障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而围绕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所形成的有关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组织制度体系。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活动之一,海洋环境执法既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执行海洋环境法规的活动,更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使海洋环境管理权的直接体现,因而,一国海洋环境管理权限的分配模式也会直接影响该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立。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结构、问题及对策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结构、问题及对策唐先博;黄明健【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但其体系建设尚存在不完整、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海洋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为分支的完整法律体系.【期刊名称】《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8)005【总页数】3页(P94-96)【关键词】海洋生态;法律体系;结构【作者】唐先博;黄明健【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明确指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1]这是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生态系统退化困境,顺应时代特征、把握海洋开发规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想取得实际成效,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
而我国目前有关海洋方面的立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但就整体上来看还呈现出很多不尽人意之处。
因此,研究海洋生态文明的发展特点和建设规律,建构完备的海洋生态文明法律体系,逐渐成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突破焦点。
当前我国海洋生态文明立法主要可分为两个阶层,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二是海洋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
(一)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于197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此规定在沿海水域污染防治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多次补充修改,该法成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纲要法律。
以此为起点,一系列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相继出台,逐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各项环境单行法律为分支的较为完整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
海洋污染国际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海洋污染国际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当前,世界海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海洋污染问题非常严重。
全球每年超过400万吨重金属排入海洋,由于油船泄露及海上石油管道破裂等原因超过15亿升石油泄入到大海。
此外,每年还有超过百万吨的有毒有害液体被排入到大海之中。
这些污染物质如此巨量地排入大海,远远超出了大海本身的自净能力;污染范围已由传统的几大洋扩散到了南北两极。
[1](P27)为有效防止海洋污染包括公海污染,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地努力,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
二战以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海洋污染问题,并在海洋污染的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
二战以后,除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际社会为防止海洋污染制定的重要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简称《1969年公法公约》)及《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私法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1972年伦敦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3年关于干预公海上除油类之外的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的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以及《2000年有害和有毒物质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
防止海洋污染的区性域条约主要有1972年《防止船舶和航空器倾倒废弃物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又称为《奥斯陆公约》)、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以及1976年《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等。
本文为方便进行立法研究,将海洋污染划分为船舶源污染、海洋事故源污染以及海上倾废源污染三大类。
事实上,这三种污染物在本质上有重叠的部分,不同类型的污染没有本质的界限。
尽管国际社会已为防治海洋污染立法做出了多方努力,但当前的国际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三大类问题:一类涉及管辖权,包括海洋污染的管辖权、船舶污染的管辖权、海洋事故污染管辖权以及海上倾废源污染管辖权;第二类是立法缺失问题,主要是缺乏防止非商用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立法;第三类是立法规定问题,主要包括有关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合理,立法规定向海洋大国利益倾斜,部分立法规定具有不确定性。
论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论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作者:张辉来源:《桂海论丛》2012年第04期摘要:文章回顾了我国海洋法律的历程;分析了我国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海洋法律地位有待提高,海洋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健全,结构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涉海法律操作性较差等;探讨了完善海洋立法的途径:立法指导思想上高度重视,构建层次分明、效力有别、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改革与完善我国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关注国际海洋事务立法的发展,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力度等。
关键词:新中国;海洋立法;现状;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104-04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海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主要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涉及的内容包括海洋权益、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等诸多方面,在维护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发展海洋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面对各国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和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不断加快的趋势,我们在海洋立法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对此进行改进,以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和海洋安全,促进海洋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国家级的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有110多个。
我国的海洋立法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初步发展时期(1949—1977年)这一时期,我国所制定与颁布的海洋法律法规并不多,只是一些最基本、最迫切的规章或政策性的文件,内容主要集中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等方面,比如1953年颁布的我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3年7月1日划定了舟山群岛的禁航区界限;1953年10月18日划定了庙岛列岛禁航区;1956年公布《关于商船通过老铁山水道的规定》;1958年9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64年发布《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71年国家交通部制定和颁布了《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1973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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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缺陷及重构初探
作者:尹丹丹魏万强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1期
摘要:当今许多海洋国家之间的海权竞争除了海上军事实力的比拼外,更重要的是制定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航运等方面的权益,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海权;法律制度;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10-03
面对日趋复杂和严峻的国际海洋形势,中国需要改变当前海权现状,军事力量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一切军事行动也需法律的保驾护航,所以维护国家海洋安全,捍卫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军事和法律手段并举,法律手段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内外部形势的双重压力下,本文从国际和国内立法对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制度进行海权视野下的研究和探讨。
一、中国海洋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海洋环境较为复杂,与8个国家相邻或相向,虽然海岛众多,海域辽阔但对海洋问题的长期忽视,导致大量岛礁被占,海洋资源被掠夺,海洋权益严重受损,而周边邻国在西方国家的支持和煽动下,对我国海权的侵害愈来愈严重,中国的和平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我国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虽仅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作为海洋大国,有将近一半海域存在争端,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包括东海、南海和黄海海域。
其中东海、南海问题较为严重,海洋主权遭到严重挑战,情况最严峻的是与日本的钓鱼岛问题、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对于南海问题的争议,以及黄岩岛问题,中国的海权问题日趋严重化。
二、我国海洋立法体系的缺陷
与其他海洋国家相比,中国的海洋法律制定较晚,并且是在是在被动情况下形成的,清政府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是中国最初的海洋法律制定的推动剂。
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条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海洋法影响较大,依据这些国际条约,制定基本的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
当前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基本确立,法律文件数量较为可观,但整体法律构建根基不稳,法律体系的构建仍存在较大问题。
表中列出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中三类法律文件是较为充足的,尤其是2000年后是我国海洋法律领域的黄金阶段,出台了多部海洋法律法规,使我国现行海洋相关法律文件数量大幅增长,这三类法律文件数量较为充实,规制相对完善。
但现有的海洋法律制度仍存在严重缺陷:
(一)缺乏宪法明确承认
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制定,但宪法一百三十八条中,只有第九条中“等自然资源”可以扩大解释为其中包含海洋资源,其他的法律条款与30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域没有关系。
而顶层缺少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支撑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和短板,让人感觉“头轻脚重”只有“海洋”入宪才能真正提升海洋法律的权威性,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海洋权益,才能提高整个社会对海洋问题重视,我国的海权才能得到更好维护。
(二)缺少海洋基本法
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海洋基本法的统筹,单行法律法规较多,杂而无章,各层次法律法规分配不均,法律间衔接不畅,管辖交叉重复,落后于时代,可操作性不强,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法效率。
由于立法部门的职能不同,制定的法律层级不同,制定出来的海洋法律法规效力不同。
现存的某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直接由上位法照搬复制,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出现问题较多从而导致内部缺乏协调,执法混乱。
(三)海洋法律覆盖仍存空白
目前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但与此类新型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少,新型海洋资源立法生态化内容的缺失不利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国家海洋局新组,海洋执法结构重建,亟待更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整也需要在未来的海洋法律机制的完善中得到重视和修补。
(四)与国际对接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之一,但《公约》不是也不能保障每一个海洋国家都可以得到应得的海洋管辖范围,更多的是保障各个沿海国在相间的海域不够瓜分的情况下如何公正合理的划界。
所以说“如何瓜分”的规则才是国际海洋法的症结和实质[1]。
对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尚有10多个领域有待于建立正式的法律制度或配套法规,在立法保护钓鱼岛、南海等海洋权益方面,与争端国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国相比,立法水平和层次也处于相对落后。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缺陷,使得我国军事利用、军事行动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具有其“价值相关性”的文化事实[2]。
而海洋法律制度的价值就在于维护和发展我国海权,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利益。
三、重构海洋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和推进国家海洋战略的迫切要求
本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海洋国家都在积极扩充海上力量,制定法律政策,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的海洋安全已受到严重侵犯和威胁的情况下,中国法律体系的空间范围应覆盖海洋国土面积,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
也是国家发展到现阶段维护国家主权,海洋安全的必经之路。
而由于我国历史文化原因,国家战略发展的道路上一直缺乏海洋对海洋的重视,长期的忽视导致当前我国人民海洋意识淡薄法律机制的完善和制定可以提高国民海洋意识,增强全民海洋战略意识,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
海洋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4]。
海洋法律体系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重陆轻海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对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视不够,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定起步较晚,立法层次不高、内容不够完善、受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结构硬伤(如无宪法明确规定,无海洋基本法等问题),国内外法律衔接性不紧等情况长期存在。
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在今天已无处遁形,急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给予倾斜,这也是应对国家海洋权益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基本权利,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三)是当前海洋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面对复杂的海洋问题,中国要争取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获得“发声权”,加快制定符合我国海情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海洋法律制度。
海洋问题往往关系整个区域,甚至整个世界的海洋格局和形势,因此要紧跟国际海洋形势,密切分析和总结他国立法经验,尽量国际海洋立法趋势保持协调,才能保证在国际海洋法律机制中不掉队,不断节,更好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四、对重构海洋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国民海洋意识,相关的调查显示,国民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目前我国人民的海洋意识较为淡薄表现为:12%的学生说不出我国四大岛屿中任意一个的名字,47%的学生不理解日本加固冲之鸟礁的意义,54.3%的学生没有听说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
加大海权宣传教育力度,实现海洋入宪,增强全民海洋战略意识。
(二)立法要兼顾国内外海洋立法趋势。
海洋法的涉外性特点突出,在加快制定和完善海洋立法,必须层次分明,全国及地方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建构一个层次鲜明,体系完善的海洋法律保障机制。
同时由于海洋法律体具有涉外性,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不仅适用于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时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国际组织,随着国家间的联系和交往不断加强,海洋法的涉外性也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在法律的制定上,也要密切关注与我国有海权争议的国家的法律制定,不可闭门造车,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全球化的发展眼光和战略思维。
(三)理性看待我国海洋现状。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由于起步较晚,与发达海洋国家相比,我国的海洋军事力量相对薄弱,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国家海洋法律体系存在多重问题,但必须认识到构建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机构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过程,不是简单的模仿,也不可一蹴而就,要理性的看待我国法律现状,重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海洋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高伟浓.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法实践[J].东南亚研究,199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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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汤喆峰,司玉琢.论中国海法体系及其建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第24(3):6.
〔5〕邢广梅,等,试论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1):84.
(责任编辑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