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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形成和意义。什么是法律体系呢?从理论上说,法律体系,在法学里面也叫做“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简单地说是由这个国家现有的全部的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结合的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所以,这里出现了三个概念:第一个概念,法律体系;第二个概念,法律规范;第三个概念,法律部门。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了有法律规范以外,还有道德规范等其他方面的规范。法律规范是和这些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不一样,它具有规范性,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它还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所以,法律规范,它是一个特殊的行为规范。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任进 国家行政学 Nhomakorabea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的题目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并且提出来,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所以今天结合学习十八大的报告,给各位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准备谈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首先介绍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第二,讨论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第三,就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就讲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
(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一般由这么几个要素组成:假设、处理、制裁。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它组成了法律部门,然后不同的法律部门又构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
所以,法律部门是由调整同一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那法律体系又是由现有的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所以,概括地说起来,由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了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所以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大致是这样一种情况,由调整同一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了一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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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混合法律体系
1、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4、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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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与变动性 1.内在协调 2、不断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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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体系的基本结 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P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 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 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 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 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 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 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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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
法律体系,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将其全 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彼此相 互联系,内在协调一致,构成一个有机的统 一整体。 也就是说,它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 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 一般不包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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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 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 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 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 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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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 的科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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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 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 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 明的时代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述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与成果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未来展望正文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战略任务,系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法治体系。

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2.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以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推进公正司法,强化执法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是维护法治权威、保障法治实施的重要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强化对行政、立法、司法等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治研究等方面的保障,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5.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人民幸福为目标,构建起全面、系统、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与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与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建设成果显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指引作用 预测作用 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 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应当做什么 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诉人们合法与不合法 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教育作用
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真遵守从而自觉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执行(行政执法 机关)
• 定(立 法的制定
机关) 法的遵守 (机关、组 织、个人)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 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 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主要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 作用。
法律案的提 出 法律的公布
法律案的审 议
法律草案的 表决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 法律制定 • 法律执行 • 法律适用 • 法律遵守
Hale Waihona Puke •谢谢观赏法的适用 (司法机 关)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 性和关键性环节。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 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 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 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

这些特色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等等。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结构协调、内在统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的结构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层级结构、功能结构、领域结构等。

在层级结构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使得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2 1 年 3月 l 日上 午 , 国人 大常委 会 委 员长 吴邦 国在 十 一 适应 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 ,是我 国现阶段社会主 01 0 全 届 全 国人 大 四 次会 议上 作 常委 会 工作 报 告 时说 , 的十 五 大提 出 的 义建 设 的法 治经 验 和 法 治 需 要 的结 晶 ,是 一 个集 中体 现 党和 人 民 党 到 21 0 0年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 目标如期完 意志的法律体 系。同时 ,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是在全球背 成。截止到 2 1 0 0年底 ,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 2 0多 景下研究和借鉴 当代 国际社 会相 关法治经验和 教训的结晶。它的 3 件 、行 政 法规 6 0多件 、地 方性 法 规 80 9 6 0多件 ,在 经 济 建设 、政 形成 ,标志着我 国在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总体上 实 治 建 设 、 化建 设 、 会 建设 以及生 态 文 明建 设 的各 个 方面 总体 上 现 了有法可依 ,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文 社 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 体现党 的主张和人民 是我国 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邓小平同志指 出:“ 没有民 意志统一、 符合现阶段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 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 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 , 宪法 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一项重要战 相 关 法 、民商 法 、行政 法 、经济 法 、社 会法 、刑 法 、诉 讼 与 非诉 讼 略任务。加强社会主 义法治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是保障人 程序法等部 门构成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如期形成。 民民主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需要。只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 必依 、执法必严 、 党 的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的召 开 ,标 志着 我 国 开启 了改 革 开 放 历 违 法必 究 ,才能 健 全社 会 主 义 法治 ,实 现真 正 的 社会 主 义 民主 。 史新时期。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 国各族人 民,坚持 以邓小平理 论 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首先 ,实现 了有法可依 , 和 “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不 使依法治国方略具备 了充分的前提条件 ,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 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取得 了举世 提供法律依据和 法治保障。其次,全面规定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制 瞩 目的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 ,总结建国以 度 ,全面规定 了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以及领 来民主 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 的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导立法 、 保证执法、 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 围内活动 的根本原则 , 全 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推进 ,大致经历 了重新起步、全面展开、形 面规定 了政府依法行政 的行政法律制度 ,从而能够 有效监督和保 成框架、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并形成等五个阶段。 证政府依法行使权 力。同时 ,全面规定 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司 重新起步阶段。时间是从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到新 宪法颁布 , 法制度 ,保证 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 民检察院依法 特 点是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 日程 ,立法机构重 独立行使检察权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 司法公正夯 实了基础 。 新 建 立或 者 恢 复 ,根 据 新 形 势 新任 务 的需 要 ,制 定 了一 批 拨 乱 反 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宝贵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 正和 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 ;制定 的现行宪法 ,为法律体系建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 主义 、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 设 提供 了宪法基础 ;初步确立 了符合 国情 的立法体 制。这些显著 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 ,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 代 表最 广 大人 民的 根本 利 益。 坚持 党 的领 导 是社 会 主 义政 治 文 明建 成就 ,成为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 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全 面 展 开 阶段 。 时 间 是从 党 的十 二 大 召开 到 党 的 十 四大 前 。 设的根本要求, 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 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特点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 制定了一批适应 改革开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 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 的重要法律 ;立法体制、立法程 济社会发展、 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 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这些重要进展 ,为 形成 的 , 结 着 几代 共 产 党人 的 心血和 智 慧 。 有 中 国共 产党 坚 强 凝 没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建设打 下了坚实基础。 正确 的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框 架 形成 阶段 。 时 间 是 邓小 平 南 巡 发表 重 要 谈 话 、 党 的十 四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 的指导 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 特点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 思想 ,是加 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 的根本前提 。中国特 经济体制的任务 , 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 加快立法步伐 , 紧制 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 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 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 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 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 方面的法 及科学发展 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 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是马克思主 律; 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经过努 义 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我们党最可宝贵 的政治和精神财 富,是 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全 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 初步形成 阶段。时间是从党 的十五大召开 到党 的十六大召开 思想 ,是我们做 好一切工作 的根本指针。 前后。特点是 ,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实现立法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 工作总 目标 ,加 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 量 :对 宪法作 了第三 次 是 中国 共 产 党 的领 导 ,这 是 中 国各 项 事 业 发展 的根 本 保 证 。其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阶段。
法律体系“七个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 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反分裂国家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涉及物
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 亲属和继承制度。
《民法通则》《婚姻法 》 《合同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
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 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
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
形式平等更加统一,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
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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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过程:
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
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迈向了新的发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 诉讼法和《仲裁法》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国家主席签署 主席令公布
《民法》、《刑法》 、 《婚姻法》、《行政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驻外外交人员法 》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 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 规定》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面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实际上,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付出许多努力。

本文试图在简要阐述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及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部门划分的基础上,从加强社会法的制定的角度,谈谈对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被称作“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指的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二)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是国家所有的现行的法律的集合体,即必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法律而且必须是现在生效的法律不包括历史上的和尚未生效的。

2.法律体系是各个法律部门分类结合而成的具有体系化、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非随意堆砌的。

3.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其形成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又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统一,适应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②它是在我们已有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有创造性的法律体系理论。

三、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现状(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前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释义以及部门划分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社会以及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及文化,对公民权及政治权的各项权利都加以保障,特别是在最近数十年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生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需求,例如,公民的收入分配、社会安全、养老抚恤、劳动就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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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

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

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

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

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

”(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

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

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门法的划分并不等于这些分类。

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问题。

这里应注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

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

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

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

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

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

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划分本国部门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

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4)。

这里讲的“不同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划分部门法时无疑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因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这里讲的“人们”既包括个人,也包括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

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

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尽管其直接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但其内容仍在于调整人们在有关这种自然现象方面的相互关系。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但程序法同样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即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时而产生的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的确是划分部门法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在于它是以刑罚(即刑事制裁)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

在这里,调整方法实际上是指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

因而也可以说,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之一,在于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别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来保证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划分部门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仅以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显然是不够的。

除此二者外,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平等关系,有的是行使国家权力所发生的关系等等。

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门法都是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

关于这一问题,在下节中再加论述。

第二,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

社会关系包括无数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整任何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例如选举法是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的,但是目前我国的选举法规的数量还是很有限的,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部门法中。

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而论,不必将选举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须将它列入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部门即可。

反之,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领域,其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凡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纳人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

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只有一个宪法,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它不像一般部门法那样,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而是调整全面的社会关系,即对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作了原则的规定。

严格地说,不能称宪法是部门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如果称它为“部门法”,也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这样称的,即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第三,与上述因素密切联系的另一因素是: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

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

划分部门法对法律院校课程设置、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的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义,归根结底就在于通过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全部法律。

为此,在每一独立的部门法之下,不妨再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

第二层次的法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如宪法,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外,又有几个附属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等;另一种是某一独立的部门法,如自然资源法,由几个平行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组成(如土地法、森林法、能源法等),其中并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一国的部门法划分为多少比较合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原则。

根据各国立法史的经验来看,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对部门法的划分,特别是私法的划分,是相当模糊的;苏联和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部门法划分为十个上下。

第四,在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我国的法制正处在逐步完备的过程中,在划分部门法时,就更是如此。

因此当我们将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分别划为独立的部门法以及在考虑它们内部的层次如何划分时,显然应考虑到那些正在或即将制定的许多有关法律。

综上所述,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或原则,应包括六个因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不应过宽或过细并保持适当平衡;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以上这六个因素是互为联系的、交错的。

对每一部门法的划分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三、经济法应作为一个部门法一国的法律体系首先随着本国法律,最终必然是随着社会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同时也随着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

当然,法律体系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之一在于使本国法律体系既有健全的发展变化,又能保持相对稳定性,避免放任自流和动荡不定。

各种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各部门法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交错。

例如,宪法要对本国社会关系作出全面的、原则的规定,因而宪法和其他所有部门法必然存在着交错;又如经济法同民法、劳动法、行政法以及自然资源法等部门法之间,就调整经济关系这一角度而论,存在更多的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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