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8〕2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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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05.01
58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2009.07.01
5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09.09.01
6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09.11.01
AQ 3035-2010
2011.05.01
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36-2010
2011.05.01
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AQ/T 4206-2010
2011.05.01
1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AQ/T 4207-2010
2011.05.01
2007.06.0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47号
2005.12.0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74号
2010.04.24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182号
1995.09.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6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05.01
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7号
2010.12.01
67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91)交人劳字523号
1991.10.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1.1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1.1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1目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符合本公司实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3工作目标双重预防体系以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按照关口前移、风险导向、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要求,全面分析、排查、管控本公司的各类风险点,并最终形成一套针对本公司包括职业病危害在内所有风险点的双重预防体系。

3月底前,建立起完善的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制度,成立双重预防体系领导机构,明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分层次、分阶段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并在后续建设及运行期间落实相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组织开展公司全部员工分层次、分阶段参加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

4月底前,公司组织各部门对本公司所有风险点、危险源及现有管控措施进行辨识,辨识范围包括所有作业活动、设备设施。

根据各风险点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风险分级方法对其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并落实管控级别及责任人,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各部门组织风险告知培训,并在生产现场设置风险告知卡。

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公司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和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各部门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编制完成本部门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公司制定排查计划,并按照排查计划组织运行一次各类型隐患排查,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排查到的隐患,同时将隐患记录在隐患登记台账,定期通报隐患排查结果。

4主要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68号)(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24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7)《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鲁政办发〔2016〕32号)(8)《关于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发〔2016〕32号)(9)《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10)《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11)《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65号)(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4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7〕12号)(14)关于印发《2017年下半年全省“两体系一平台”建设整体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54号)(15)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29号)(16)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33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9﹞46号)(18)《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9〕21号)(20)《青岛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规范(试行)》(21)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7〕36号)(22)《山东省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试行)》(2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9)(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26)《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27)《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2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29)《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4-2017)(30)《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 3011-2017)(3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3-2017)(32)《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 3012-2017)5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流程图(图5.1)。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01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02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
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
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
(鲁应急发〔2019〕73 号)。
违章指挥
违反作业
主要是指安排或指挥员工,违反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违反企业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 产作业的行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引言
近年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没有发生较 大以上事故。但是一般事故和险情仍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式依 然严峻复杂。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 理不到位等“管理上的缺陷”引发的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80%以上, 成为制约全省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单位重大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试行)》,列出了11个方面、42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指导各级应急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指导和规范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管控人的不安全 行为,彻底消除管理上的缺陷,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将会导致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失守、失 控,也必将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了被处罚款、被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被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外;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 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还将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参考版本)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参考版本)

********有限公司煤炭洗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前言********有限公司是由**矿业集团、中国煤矿工会**区委员会出资组建,在**高新区注册的一家新投资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煤机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制造;冶金、黄金等系统所需设备的研制及生产制造;洗选设备、大型储备及运输设备的研制及生产制造;大型结构件的加工制作。

本公司在**高新区,厂区占地面积65444㎡,分为办公区、生产区、仓库区,现已建成办公楼1栋,综合楼1栋,餐厅、机加工装配车间和铆焊车间、电液车间及配套的泵房,变配电室等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我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按照《安全设施竣工导则》的要求,在对我公司建设项目及其相关设施进行现场考察和审阅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验收,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组人员目录1 概述 (1)1.1 验收目的及原则 (1)1.2 验收依据 (1)1.3 验收范围和程序 (4)2 建设项目概况 (6)2.1 建设单位简介 (6)2.2 建设项目概况 (6)2.3 生产工艺及设备 (8)2.4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10)2.5 主要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 (12)2.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13)3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4)3.1 主要危险有害物质 (14)3.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8)3.3 公用工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8)3.4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 (21)3.5 自然条件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1)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2)4 符合性验收 (23)4.1 安全检查表验收 (23)4.2 安全条件综合验收 (30)5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34)5.1 验收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措施 (34)5.2 验收过程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4)5.3 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35)6 安全设施竣工结论 (35)6.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35)6.2 安全验收总体验收结论 (36)1 概述1.1 验收目的及原则1.1.1验收目的安全设施竣工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设施竣工结论的活动。

典型火力发电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典型电厂的安全标准体系1.2.1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1.2.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2009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1996〕第60号,依据主席令〔2015〕第24号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第77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0〕第32号,依据主席令〔2015〕第31号修改)(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2009〕第18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依据主席令〔2014〕第14号修改)(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08〕第7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9〕第23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12〕第5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8)《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19)《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依据国务院令373号修改)(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645号令修改)(2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1.2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2.1.3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依据80号令修改)(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依据77号令修改)(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依据80号令修改)(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9)《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1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6号)(1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5〕第21号)(1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15)《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16)《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1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3〕475号)(18)《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1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508号)(2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21)《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22)《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23)《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2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2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30)《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1.2.1.4地方法规和有关文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8号)(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6)《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7)《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监能安全〔2014〕172号)(8)《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2014年3月3日)1.2.2评价采用的标准、规范1.2.2.1国家标准、规范(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1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16)《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1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18)《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1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1)《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2602-2009)(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2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7)《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2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2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3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3)《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3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3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3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4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44)《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安全色》(GB2893-2008)(4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5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10)(52)《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2014)(5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2013)(5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5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5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5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5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1.2.2.2电力行业标准、规范(1)《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3)《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4)《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14)(5)《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2016)(6)《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5204-2016)(7)《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2000)(8)《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7)(9)《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10)《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2006)(11)《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14)(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16)(13)《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2003)(14)《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28-2009)(15)《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227-2005)(16)《火力发电厂信息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56-2012)(17)《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2015)(1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1083-2008)(19)《火力发电厂烟气袋式除尘器选型导则》(DL/T387-2010)(20)《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程》(DL/T5142-2012)(21)《火力发电厂除灰除渣控制系统技术规程》(DL/T775-2012)(22)《发电厂汽轮机、水轮机技术监督导则》(DL/T1055-2007)(23)《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996-2006)(24)《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25)《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26)《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与存放技术要求》(DL/T1475-2015)(27)《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1476-2015)(28)《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29)《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30)《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3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3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34)《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与存放技术条件》(DL/T 1475-2015)1.2.2.3其它标准、规范(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5)《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8)《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1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12)《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1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T1922-201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统计表

国务院
国务院令423号
安全

11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2001.11.29/2001.11.29
国务院
国务院令326号
安全

1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01.08.02/2001.08.02
国务院
国务院令313号
安全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3.28/2007.06.01
国务院
安监总局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安全

26
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4.26/2007.04.26
安监总局
安监总应急〔2007〕88号
安全

27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7.09.26/2007.09.26
安监总局
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
安全

28
2010.09.25/2010.09.25
安监总局
办公厅
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安全

3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12.18/2002.12.18
安监总局
煤监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安全

安全
国家经贸委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公安部
工商总局
安监管危化[2004]164号
安全

31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2009.06.12/2009.06.12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目次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主要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培训及考核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培训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考核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培训及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培训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培训内容及考核要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

6.1 培训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6.2 考核要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

7. 再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市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市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导危险化学品市场逐步实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市场建设与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县)总体规划和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市场。

安监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市场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占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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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2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

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臵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是济南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所在地是设区的市(济南之外)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是设区的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县级市(或县城镇)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

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

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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