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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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一,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要实现公正司法还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重点。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要求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要求
5.法治的民主性:法治应该体现民主性,通过公民参与和监督来确保法治的公正性。
6.法律的公平性:法律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公民,不能有歧视性。
7.法律的效率性:法律应该高效执行,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
1.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体系应该全面覆盖国家各个领域,涵盖各类法律制度和法规。
2.法治的深入建设:法治应该在社会各个领域和社会各个层面得到深入建设。
3.法律的确立性:法律应该明确而易于理解和遵守,不能模糊的地方。
4.法律的执行性:法律应该得到有力执行,保障法律权威。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战略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对当今世界法治发展新格局的实践诠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根据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广泛吸纳国内外有关学术成果和借鉴国外经验,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反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表述,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为核心要义,形成的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

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为保护人民权利,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完善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在保持立法审慎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推动立法和执法落实同步,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更加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是改革司法制度。

改革司法制度既要改革司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又要改革司法实践方式,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正确制衡各方利益。

要改革司法机构的组织形式,通过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推进司法机构的现代化,改善人民群众获得司法救济的环境。

要改革司法实践方式,通过完善司法案件审理工作,改善司法审判条件,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可靠,让司法实践更贴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司法实践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四是促进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宣传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施法治政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法治教育,要从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综合把握,以政策宣传、社会实践、教育引导等方式,加强全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使每一个公民都具备基本的法治素养,以法治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塑造人民的道德品质,使社会充满法治氛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领导下的一种独特的法治实践模式。

它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法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它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旨在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核心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党治国。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权威性,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约束力和保障作用,依党治国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政治纲领。

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方面。

宪法是核心,通过立法进行法律制定,司法实施法律的裁判和执行,行政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参与社会管理和调解等。

发展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不断发展和创新中不断完善。

它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需求,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

同时,中国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提升法治水平和国际法律交流合作。

成效与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然而,也面临着法律适用不平等、司法公正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意识。

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实践的成果。

它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原则,通过制度设计和发展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摘要: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意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立法体系3.司法体系4.行政执法体系5.法律监督体系6.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与发展正文: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体系。

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治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国家治理提供具体依据。

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三级立法体制,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施。

3.司法体系: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司法体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执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我国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是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

6.法律宣传教育体系:法律宣传教育体系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使全体人民都能了解和遵守法律。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的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下,结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发展起来的。

该体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宪法为基础,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目标,以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为支撑。

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该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定制化、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强调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宪法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经济法律体系、社会法律体系和人权保障体系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国家的根本法律地位。

行政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金融法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保护了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的人权保障规定和法律的人权保护机制,为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在不断
与国际法治体系进行对接和交流,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时间:2011年03月27日09时42分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

那么——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这是根本标志。

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

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

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

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

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国情。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从本国实际出发并符合国情。

一是法律的客观性。

二是法律的进步性。

三是法律的科学性。

从关键问题入法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

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推动和加强了保障人权的立法。

三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四是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

如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也提高了司法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

请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

请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形
成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运用苏联法治思想和西
方法治思想等国内外法治理论,以宪法为核心,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
段建立起科学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经济法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 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 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法》
6、刑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 诉讼法和《仲裁法》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试行)》 规定,从2010年起,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非 销户提取”,这意味着长期 以来只能用于买房的住房公 积金有了另一种利用方式。
地方性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 出及发展历程
《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
2、民法商法
民商法最重要的特点和原则——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自由 地确定各自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
2、民法商法
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
案例: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离婚,离 婚时男方与女方签订协议:“房子归 女方所有,小孩归女方抚养,但女方 不得再婚,如再婚,女方失去房屋所 有权及小孩抚养权并从此不得探望小 孩”,后女方再婚,双方闹到法院。
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 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出现大量新问题。
刑事方面:洗钱、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 行政方面:民告官案件
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 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出现大量新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 私营企业 农村土地承包 股票、证券
新 问 题
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 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出现大量新问题。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总体要求1、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持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2、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3、坚持以赋予宪法和法律更强大的倾斜力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4、坚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积极推进宪法实施,逐步完善宪法保护机制,有效管理宪法解释和裁定;5、坚持依法法治政府、社会管理和国际交往,全面落实权力运行规则,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点任务1、加快宪法修改及相关立法,强化宪法规范和监督:确保宪法各条款和有关立法更加完善。

2、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相关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发展社会主义公法体系:加强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法治保障,对深层次社会改革等相关公法体系的完善。

4、加强公共自由自主的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增强民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5、继续优化各类居民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全面居民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居民社会事务秩序稳定,繁荣社会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策略1、加强宪法思想教育:加强宪法教育,激发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让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机构和群体都尊崇、遵守宪法。

2、强化法治国家责任意识:加强宪法实施,加强政府责任意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权力公正。

3、建设国家法律机关:加强政府法制规划和管理,完善国家法律机关的制度,强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律工作能力建设。

4、开展法制教育:健全各类法制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法治实践活动与社会大众联系,不断加强宪法精神以及法律文化教育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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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 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门法的划分并不等于这些分类。

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问题。这里应注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

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 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 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划分本国部门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4)。

这里讲的“不同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划分部门法时无疑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因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人们”既包括个人,也包括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尽管其直接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但其内容仍在于调整人们在有关这种自然现象方面的相互关系。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但程序法同样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即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时而产生的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的确是划分部门法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在于它是以刑罚(即刑事制裁)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在这里,调整方法实际上是指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因而也可以说,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之一,在于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别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来保证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划分部门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仅以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显然是不够的。除此二者外,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平等关系,有的是行使国家权力所发生的关系等等。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门法都是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关于这一问题,在下节中再加论述。

第二,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社会关系包括无数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整任何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例如选举法是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的,但是目前我国的选举法规的数量还是很有限的,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部门法中。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而论,不必将选举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须将它列入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部门即可。反之,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领域,其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凡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纳人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

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只有一个宪法,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它不像一般部门法那样,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而是调整全面的社会关系,即对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作了原则的规定。严格地说,不能称宪法是部门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如果称它为“部门法”,也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这样称的,即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第三,与上述因素密切联系的另一因素是: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划分部门法对法律院校课程设置、立 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的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义,归根结底就在于通过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全部法律。

为此,在每一独立的部门法之下,不妨再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第二层次的法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如宪法,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外,又有几个附属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等;另一种是某一独立的部门法,如自然资源法,由几个平行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组成(如土地法、森林法、能源法等),其中并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一国的部门法划分为多少比较合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原则。根据各国立法史的经验来看,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对部门法的划分,特别是私法的划分,是相当模糊的;苏联和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部门法划分为十个上下。

第四,在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我国的法制正处在逐步完备的过程中,在划分部门法时,就更是如此。因此当我们将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分别划为独立的部门法以及在考虑它们内部的层次如何划分时,显然应考虑到那些正在或即将制定的许多有关法律。

综上所述,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或原则,应包括六个因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不应过宽或过细并保持适当平衡;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上这六个因素是互为联系的、交错的。对每一部门法的划分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三、经济法应作为一个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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