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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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例解析

海事案例解析

储备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
此外,经对打捞起来的沉船现场勘验发现,该轮开航时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 舱口不能风雨密关闭、机舱前壁存在开口,机舱右侧应急逃生通道舱口围板有孔
洞等隐患,致使船舶持续上浪后,海水进入一层住舱、空气舱及机舱等部位,最
终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丧失而沉没。而且,航行中未有效部署船舶巡查,发现船舶 持续上浪并有进水情况后,未及时对机舱及其他舱室进行全面核查,当发现船舶 多舱持续进水并存在沉船危险后,又盲目采取掉头行动返回石浦港,未及时向主 管机关报告,直接影响了对船舶的应急救助。
据了解,事发时该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失效,船舶登记 所有人、经营人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及船舶实际经营管理人陈 某法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为该轮办
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并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应至少配备各类职务 船员9名,但事故航次实际配备6名人员,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 职务证书,船上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不足,未经过岗前安全教育 与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从而未能正确处理险情。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 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 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 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 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 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 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 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 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是加强关键性操作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船舶的关键 性操作的每一项、每一环节疏忽,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该 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全国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来看, 此类因明火作业引发的船舶火灾和爆炸事故每年都有,建议 各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排查所属船舶设备、船员操作记录情况, 及时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防微杜渐,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沿海城市,两艘货船在夜间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一艘货船严重受损,另一艘货船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受损货船的船主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艘货船的船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10日凌晨3时,两艘货船在事发海域航行。

2.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碰撞双方均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受损货船在夜间航行时,未开启必要的安全设备,也未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

而另一艘货船在航行过程中,也未使用足够的航行灯,且在发现前方的受损货船时,未能及时采取避碰措施。

3. 损失情况:受损货船的船体结构严重受损,需要进行大修,预计修理费用为50万元人民币。

另一艘货船的船体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预计修理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速度,并开启必要的安全设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使用航行灯,并保持适当的航行速度。

本案中,受损货船和另一艘货船均未严格遵守相关航行规则,存在共同过错。

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 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因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损货船和另一艘货船均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另一艘货船的船主赔偿受损货船的修理费用30万元人民币。

四、判决结果1. 另一艘货船的船主赔偿受损货船的修理费用30万元人民币。

2. 双方承担各自的事故处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航行规则的重要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航行规则,以确保航行安全。

本案中,双方均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拥有并经营一艘名为“海之梦”的货轮。

2020年5月,该货轮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与另一艘名为“洋之帆”的货轮(以下简称“被告”)发生碰撞,导致“海之梦”船体严重损坏,货物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2. 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3. 船舶修理费用的承担。

法院审理过程:一、事实认定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 事故发生时,“海之梦”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目的地为我国某港口;2. “洋之帆”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目的地为我国另一港口;3. 事故发生前,两艘货轮均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4. 事故发生时,两艘货轮距离较近,且“洋之帆”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5. 事故发生后,双方船舶均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

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发生前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且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存在一定的过错;2. “洋之帆”在事故发生前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且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存在明显的过错;3.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洋之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海之梦”承担次要责任。

三、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中损失货物价值人民币500万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应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3.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货物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四、船舶修理费用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中损坏严重,需要进行修理;2.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船舶修理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3.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船舶修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判决结果:海事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货物损失人民币400万元,船舶修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在海事领域,行政处罚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海事法规的应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探讨。

案例一:船舶超载运输一艘名为“_____”的货船,在某次航行中被发现严重超载。

该船核定载重为_____吨,实际装载货物达到了_____吨,超过核定载重的_____%。

海事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通过观察船舶吃水线以及查阅船舶相关文件,确认了这一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船舶超载运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超载会导致船舶稳性降低,操控性能变差,在遭遇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极易发生倾覆、沉没等重大事故。

对于这种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部门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船主被处以罚款_____元,并要求立即卸载超载货物,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船舶被滞留,直至整改符合规定要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海事部门对于船舶超载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罚款和滞留的处罚措施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为了保障其他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的稳定。

案例二: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_____”号船舶在出航时,被发现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资质的船员。

该船应配备_____名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但实际出航时仅有_____名船员,且部分船员的资质证书与所担任的职务不符。

船员是船舶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足够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能够确保船舶的正常操控、设备维护和应急处置。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大大增加了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

海事部门对该船船主处以罚款_____元,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配备合格船员,方可继续航行。

此案例警示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船员配备的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具备足够的人力保障来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

案例三:船舶污染水域一艘名为“_____”的油轮,在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大量油污泄漏进入附近水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通过对事故原因、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事故后的处理和教训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海事船舶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防范措施和救援能力进行一定的探讨和总结。

一、案例简介2018年6月,某渔船在南海海域发生火灾事故。

该渔船属于一家私人渔业公司,船员共计15人,船上装载大量的燃油和渔业设备。

渔船在海上作业时,突然发生火灾,漫天火焰和浓烟让船员和船长猝不及防。

由于火势扩散迅速,船员们无法控制火灾,并且无法迅速获得救援。

事故发生后,船上的通讯设备也受到破坏,船员们没能及时与外界联系求救。

当地海事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救援船只前往现场。

但由于事故发生的位置较为偏僻,风浪较大,救援船只很难靠近渔船。

最终,救援人员在付出巨大努力后,成功将所有船员救出,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然而,在火势蔓延的过程中,船上的燃油泄露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造成此次海事船舶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渔船设备维护不达标。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此次火灾事故是由于渔船设备故障引发的。

在海上作业的船舶通常需要经常性维护和检测,特别是对于燃油供应系统和电气设备等高风险部件,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然而,这艘渔船的设备维护工作并不到位,导致了设备故障,并最终引发了火灾。

(2) 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和扑灭火势。

然而在这次事故中,由于船员没有及时发现火灾,并且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失控。

(3) 通讯设备故障。

在海上,船舶的通讯设备是与外界联系和求救的唯一手段,一旦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将会给船员和船舶带来极大的危险。

在这次事故中,渔船的通讯设备受到火灾的破坏,船员们无法及时联系外界寻求救援,从而耽误了救援时间。

2. 应急救援措施分析应急救援措施是在海事船舶火灾事故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能否快速有效的实施,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和火灾扩散的速度。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新闻报道: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近年来,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准确性,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并优化执法流程。

案例一:非法捕捞事件某渔船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海产品,违反了相关海洋渔业法规。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成功查获该渔船。

经过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该渔船被罚款并暂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执法的决心和行动,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案例二:海区污染事件一艘船只在海上散发大量废弃物,严重污染了周边海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高效率和专业能力,他们的行动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案例三:船舶碰撞事故两艘船只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舶受损甚至人员伤亡。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和调查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他们的行动保障了船舶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案例四:港口管理问题某港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导致多起货物丢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发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介入,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对于港口管理的重视,他们的行动为港口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海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船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执法部门在法律运用、调查取证、救援处置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率。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在海事领域,行政处罚是维护海上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效果,从而提高海事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案例背景在具体年份,一艘名为“XX 号”的货轮在具体海域航行时,被海事执法部门发现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

该货轮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舶救生设备也存在严重的损坏和缺失情况,同时船舶的载重线标识也被私自涂改,以增加载货量。

二、违规行为分析(一)船员配备不足根据相关海事法规,每艘船舶都必须根据其类型、吨位和航行区域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

“XX 号”货轮未达到这一要求,不仅严重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也反映出船东对船员生命安全的漠视和对法规的无视。

(二)救生设备损坏和缺失船舶救生设备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关键设施。

“XX 号”货轮救生设备的损坏和缺失,一旦发生事故,船员将面临极大的生命危险,这是对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三)载重线标识私自涂改载重线标识是船舶装载货物的重要依据,私自涂改载重线以增加载货量,会导致船舶稳定性下降,增加沉没的风险,同时也破坏了船舶航行的安全秩序。

三、处罚依据和措施(一)处罚依据海事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XX 号”货轮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措施1、对于船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责令船东限期补足合格船员,并对船东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针对救生设备的损坏和缺失,要求船东立即修复和补充救生设备,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3、对于私自涂改载重线标识的行为,除了要求恢复原状外,还对船东处以较重的罚款,并暂扣船舶营运证书一定期限。

四、处罚效果和影响(一)对违法者的惩戒通过此次处罚,对“XX 号”货轮的船东起到了有效的惩戒作用,使其认识到违反海事法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也为其他船东敲响了警钟。

(二)对行业的警示这一案例在整个航运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促使其他船舶运营者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海事法规,从而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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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无小事,船员生命不容儿戏
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注重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 船”,作为合格的航运公司,要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违章越权 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保护纪律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船长拥有 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才能保障船舶安全运营。要建立 “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 岗位人员适任,各司其职。
三是加大安全管理培训力度,规范操作程序。航运公司要实 实在在地加大安全上的投入,全面提高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和 船员队伍素质,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懂 安全,最终做到我会安全的转变,才是企业能够长期生存和 不断成长的保障。各航运公司应加强对所管理船舶的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工作,强化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规范操作程序,特别是加强对关键性操作的监控力度。
从这次事故中我们应该汲取教训,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航运公司应该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 全操作技能、船员的船舶管理水平以及应急能力;加强对船舶的实时监控,保证 船舶在开航时船体结构、配员和船舶证书符合要求,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 二是船员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其任职船舶在操纵和管理方面 所需的知识与技能,掌握船舶关键操作及应急操作程序,提高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相关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建 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船舶超载、证书不全、配员不足、船员无证
海事案例解析
一、超载航行惹祸 不可贪小失大
事故经过:2017年5月2日21时10分,芜湖籍干货 船X轮自象山石浦驶往温岭松门途中超载航行,在宁 波象山南田岛鬼礁山东南约1.3海里水域发生自沉事 故,造成船上6名人员中2人死亡。
2017年5月2日,小雨,涨潮,能见度良好,事发海域伴有中到大浪。 18时30分左右,X轮装载着约1600吨的石料计划从石浦下湾门水域驶往 温岭松门,开航时伴有尾倾但仍继续航行,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舱口、 尾部风雨密门等均处于敞开状态。开航十分钟后,轮机员陈某正发现主 机负荷较大,便上驾驶室提醒船长减车。19时29分左右,陈某正发现一 层住舱已有积水,当时船尾上浪严重,海水从生活区两舷风雨密门及船 尾风雨密门进来,陈某正便呼叫厨师王某初、水手江某梅、铲车工陈某 等人员前来一层住舱协助排水。一分钟后,铲车工陈某发现有上浪海水 从位于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舱口进入了空气舱,轮机员陈某正启动了水 泵对空气舱实施排水。
船长不了解上航次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黄某作为实习水手兼任管事 在船工作,越权行使了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如负责该轮的港口装卸货、维修 保养等事务,特别是违规安排船员从事明火作业等,船长对此未加制止和纠正。 “X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如:部分船员发现违规明火作业行为, 但均未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规定进行报告;“X轮”大副上船时,原 大副未经交接班即离船;甲板部维护保养责任不清;船上的体系文件很少有人借 阅,船员也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该体系文件等。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研究,认定“X轮”空载航行期间,油气挥发聚集 在密闭货舱内,该船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前未按照《油轮油码头安全作 业规程》(GB 18434——2001)的规定及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检查作业 环境,未对货油舱进行清舱、除气、测爆,在不符合电焊安全作业条件 的情况下实施明火作业,引发了货舱油气爆炸。调查认为,船长未按照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落实船舶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部分船员安 全意识淡漠,对船舶的安全监督及监控机制缺失


二、主要修改内容 将《规则》中关于要求相对人“到”所辖海事管理机构办 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向” 所辖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以便在执行过程中,相对人不必 亲自到窗口办理,而是可以通过网络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相关手续。为今后网上受理系统全面投入应用后,相对人 通过网络申请办理业务提供制度保障。《规则》的修订不 影响目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办理流程和有关服务举 措。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 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 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 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违规作业“引火烧身”
2017年3月19日16时,台州籍油船“X轮”空载由浙江某 港驶往渤海湾某港途中,在黄海某海域发生爆炸事故,事故 造成3人失踪,1人受轻伤,该轮货舱甲板及横、纵舱壁受到 不同程度损毁,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突如其来的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故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3月12日。当晚约9点,“X轮”载运6000余吨燃料油离 开渤海湾某港,驶往浙江某港。17日16时,该轮抵达目的港码头并开始卸货。 第二天上午10时许,“X轮”在卸空燃料油后离港,驶往渤海湾某港。至此, 风平浪静、一切正常。然而,危险正悄然逼近。19日15时许,轮机长到2号 舱左舷取样孔处进行电焊作业准备工作。 16时许,实习水手黄某(实际职务是管事,同时代使船东代表职能)到会议 室找来水手刘某等2人协助电焊作业。随后,黄某安排刘某等2人分别去步桥 中间的储物间取灭火器和去生活区取水,自己留下与轮机长实施电焊作业。 几分钟后,当刘某提着灭火器 走到离2号舱左舷取样孔约3米 处时,2号舱部位突然发生爆炸 并产生大火,随后又发生数次小 爆炸。约十分钟后,该船2舱、 3舱区域附近发生第二次较大强 度的爆炸。
点评
安全意识要时时在岗 该事故反映出国内航行船舶较为突出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实 际管理情况“两张皮”现象。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要求船舶在 进行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审批流程,需经船长和部门负责人 同意,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进行作业。实际上“X轮”上 航次装载6000余吨燃料油,卸货后空载航行期间,舱内油气 挥发聚集在密闭空间内,该船管事未经船长、部门长审批违 规安排船员开展明火作业,在电焊作业前并没有对货油舱进 行清舱、通风除气、测爆等安全措施,盲目地在开启的油舱 取样孔附近处电焊作业,而此时舱内油气已到达爆炸浓度极 限,电焊明火飞溅入货舱内引发了爆炸,造成3名船员失踪, 船舶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表明船长未能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有效运行,也未有效落实体系的监
控职责,未有效履行船长的安全管理职责。 另外,“X轮”大副作为甲板部负责人,对于该轮多次在甲板违规明火作业未发
现或制止,未有效履行体系运行监控义务;对于黄某越权行使维修保养、货物装
卸的权利时未加制止或报告,对上航次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不了解, 说明其安全意识淡漠,未有效履行职责。
点 评
本起事故中的X轮轮存在既未办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也未办理船舶营 业运输证,且船舶适航证书已失效,事故航次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要求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该轮超载开航,航行中遇大浪,船舶 持续上浪并导致多舱进水,船舶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由于船上人员 安全操作技能不足,应急措施不力,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致使船 舶丧失了最佳救助时机,最终船舶因大量进水而沉没,是一起典型的沉 船水上交通事故。
储备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
此外,经对打捞起来的沉船现场勘验发现,该轮开航时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 舱口不能风雨密关闭、机舱前壁存在开口,机舱右侧应急逃生通道舱口围板有孔
洞等隐患,致使船舶持续上浪后,海水进入一层住舱、空气舱及机舱等部位,最
终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丧失而沉没。而且,航行中未有效部署船舶巡查,发现船舶 持续上浪并有进水情况后,未及时对机舱及其他舱室进行全面核查,当发现船舶 多舱持续进水并存在沉船危险后,又盲目采取掉头行动返回石浦港,未及时向主 管机关报告,直接影响了对船舶的应急救助。
据了解,事发时该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失效,船舶登记 所有人、经营人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及船舶实际经营管理人陈 某法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为该轮办
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并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应至少配备各类职务 船员9名,但事故航次实际配备6名人员,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 职务证书,船上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不足,未经过岗前安全教育 与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从而未能正确处理险情。
不多时,陈某正又发现海水从机舱前壁开口等部位流入机舱,舱底已有一定的 积水,并立即至驾驶室报告船长,船长随即采取右满舵,计划返回石浦港,此时 右主机报警灯亮起并停止了运转。
随后,船长令大副吴某方暂时驾驶船舶,船长前往机舱查看情况,发现辅机已停
止工作,左主机仍在运转,积水已经没过底部踏板,并可见一些油桶之类的漂浮 物。20时左右,船长返回驾驶室,并要求其他人员穿好救生衣,通过VHF向其他
二是强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事可能是船东授权的代表,也 可能是船东本人,在船上可能认为自己可以突破企业安全制度规定,主 宰船上的任何事,却忽略了自己在船上实际职务和工作能力,忽略了船 长是船上的最终决策者。各航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于委派上 船工作的管事或船东代表职责进行规范,确保船长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 的绝对权力。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 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 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 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 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 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 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 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 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各级海事管理 机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规则》 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启动了规 章梳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对规章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相对人网上 办理相关业务的条款进行调整。经梳理,《规则》部分条款需 进行修订。2018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了《规则》修改稿,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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