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 保护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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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土地是民生之本。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土地保护的措施

土地保护的措施

土地保护的措施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匮乏,土地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土地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土地保护的一些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保护的基础,合理的规划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居民需求、工业发展、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利益,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不同用地功能区域。

2.加强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管理。

细化总体规划,制定针对不同区域的详细规划,包括土地用途、建设布局、容积率、建筑高度限制等,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开发。

3.加强用地审批和监管。

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利用。

二、推行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实现农村卫生乃至生态环境健康的重要措施。

在土地保护方面,推行农田水利建设具有以下作用: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田水利设施能够解决农田灌溉和排水问题,提高耕地的灌溉水量和排水能力,提高土壤湿度,促进作物生长,增加农作物产量。

2.防止土地退化。

建设防洪渠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农田水利工程,能够有效地防止洪涝灾害和农田水土流失,减少土地退化的风险。

3.改善生态环境。

农田水利工程能够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三、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是保障土地持续利用的关键措施。

1.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加强土地的产权保护,完善土地的权属登记和交易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2.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督。

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执法和监督,减少非法占地和滥采滥挖等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优化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优化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优化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控。

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依据。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能够有效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此外,建立健全土地管控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给机制。

土地供给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

建立健全土地供给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要加强对土地供给过程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土地供给行为,确保土地供给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产权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此外,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四、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土地管理信息化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优化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控,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要推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联,提高城市建设的协调性和一体化发展。

总的来说,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优化是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控、建立健全土地供给机制、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实现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优化,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张三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蔬菜,并搭建了简易大棚。

同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占用张三的土地。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纠纷,但李四拒不配合。

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方法解释1. 文义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本案中,张三拥有自家土地的使用权,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系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其行为具有过错,且侵犯了张三的物权,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价值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具有过错,且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从价值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法律方法解释,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拆除在其土地上搭建的大棚,恢复原状;2. 李四赔偿张三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章土地利用计划和审批第八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制度。

土地利用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制定。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用地需求。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四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十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章土地整治和开发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自然资源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的利用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已成为当代社会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指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维护和保障生态环境、社会安全、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完善土地资源的供求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措施如下:1. 实施土地空间规划,遵循“有序、优化、适度、科学”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格局和系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城市建设发展。

2. 加大农业现代化改革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农业产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实现城乡互相支持、互惠共赢。

3. 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机制,落实土地税收政策,引导各类土地主体有序、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4. 实施唯一土地利用权制度,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遏制非法占地行为,确保国家土地资源及农村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5.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和草地治理,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资源的保护土地资源的保护是指充分认清土地的珍贵性和独特性,保护和强化土地功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土地监管,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管和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和千年古林等行为的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

2. 加强土地质量保护,保障土地的健康、安全、富庶。

加强对土地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质量监测,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

3. 实施土地节约利用和集约管理,推广高新技术、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多样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以上条文首先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这意味着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适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于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这表明了该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

本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并强调了对合法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的保护。

这表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保障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予以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提出了依法有偿流转的要求,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本条规定了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将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这表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实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制度,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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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保护用地
者的合法权益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包头 014010)
摘要:文章对现行土地权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XX)03—0009—02
进入21世纪,虽然已历经了20多年的改革,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最有效地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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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制度,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也不例外。

土地权利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展现方式来看,包括义务本位的法和权
土地权利就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财产权利。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法律制度是以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在这种制度下民事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和保障,土地权利也是如此:资产阶级革命上升时期,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它提倡人身平等、自由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同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财产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基石[1],它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
《民法通则》在建国后首次较正式地规定了土地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还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较原有法律是一个突破和进步,但仍不能摆脱以规定土地权利主体义务为主,权利为次的基本结构,仍是一部国家权利(权力)
在《民法通则》后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专门设立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章节并经多次修改,仍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立法侧重点。

①它所设定的土地民事权利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不是从正面,而是从侧面描述了土2,权利有没有转让这项
内容,应该从正面规定。

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主体实际上受到了不同的对待。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权能要远远大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农村土地使用权权能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权能又不同。

在土地权利制度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反映了城乡差别和
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颁布实施了一些涉及土地权利制度的单行法律,具体有《公司法》、《担保法》、
《公司法》中涉及土地权利制度的主要是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办理。

这是法律承认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民事财产权利的具体表现,它规定允许股东将土地使用权量化为财产作价入股,首次在法律规定中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是继《土地管理法》之后又一部土地法律制度的专门法,但是除其第一条、第五条提到了作为权利主体的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之外,通篇规定的是对房地产开发如何实施行政管理。

在这部分法律制度中,首先对主要法律概念的定义极不准确。

例如第二条中关于房屋的概念(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
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房地产开发的概念(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如此定义,钢铁联合企业,公路、桥梁、铁路、大型水利设施,地上各种管线等构筑物都可称为房屋,而在地上建设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都可称为房地产开发,与真正的房地产开发(指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从事房屋开发,并通过房屋的出售来获取利益的行为)混为一谈,且条款之间自相矛盾[3]。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按照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即“从事在依本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的企业”,那么从事钢铁联合企业、铁路、公路、桥梁等建设和经营行为的企业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设立都要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岂不是天下之笑谈吗?其次,该部法律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章节中突出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忽视甚至削弱土地权利主体应有的民事财产权利,例如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条规定把本应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房屋租赁行为也牵强附会到还要由该条来调整,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不适当干涉和限制,使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总之,该部法律没有体现土地权利
主体的
《担保法》属于商法部门,它是继《房地产法》后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的又一部法律。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房地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部门,而以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实践中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土地部门和登记部门分别登记。

这样一来,带来的问题是:应先办理土地登记,还是房产登记;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是房产登记,还是土地登记的时间,或者是不论先办哪种登记,以最后办完的登记时间为准。

其结果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
在实践中的另一问题是,许多地方在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抵押时,要求履行一道批准手续,同时强制评估,事先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所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这样做违反了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行政行政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事实上侵犯了当事
2 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
我国已建立了一些土地权利法律制度,土地管理工作基
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照前面对现有土地权利法律制度的
现行土地权利虽然存在设定不够细等缺点,但这不是其主要缺点,其主要缺点是虽然被《民法通则》规定为财产权,但后续法律、法规、特别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作了过多、过滥的限制,使财产权的各项全能无法发挥。

作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土地权利主体能够享受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这种财产权的本质和核心。

而现在,除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能得到这样的利益外,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很少能得到这样的应得利益,原因是行政权力不当限制或不承认土地财产权的这两大基本价值。

最新一轮的“圈地运动”说明,现行土地法律制度是失败的。

主要原因就是未能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土地权利的权能自然得不到保护和充分发挥,广大土地使用者和集体所有者不能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讨价还价,土地应由市场定价变成了由“市长定价”,大量的土地被地价使用,大量的城市土地被开发商在政府的帮助下,从土地使用者手中低价巧取豪夺、开发转让后获得巨额利润。

广大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和被拆迁的城市居民既无动力,也无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违
法批地、违法占地行为,而离开了权利主体的积极配合,再严厉的土地行政管理措施也只能事倍功半,即使保住了耕地数量,也保不住耕地质量。

发达国家不存在我国如此庞大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很少有违法批地、占地,主要原因是形成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机制和对占地者的自我约束机制[4]。

因此,必须还权利人土地产权应有的权能,提高权利人讨价还价的地位,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权利人在市场对土地的配
综上所述,有了好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还要靠所有社会成员严格守法,才能达到保护耕地、保证建设,实现可
[1]赵红梅.聚焦土地权利[J].中国土地,XX,(2).
[2]汤晓珂.浅析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J].中国土地,XX,(1~2).
[3]叶艳妹,吴次芳.土地产权制度与耕地保护[J].中国土地,XX,(1~2).
[4]张小光.土地权利[J].内蒙古土地资源通讯,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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