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
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页脚内容1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烟草法律释义 烟草专卖法

第四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点提示:第一章总则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1.实行专卖的范围;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3.领导体制;4.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二、烟草种植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3.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三、烟叶计划收购1.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2.健康警语。
三、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若干规定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计划管理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对象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六、走私烟草专卖品七、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内容解读:第一章概论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春季招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春季招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春季招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一、单项选择题(共 105题)1.《烟草专卖法》自()起施行。
A、1991年 6 月 29日B、1992年 1 月 1日【正确答案】C、1997年 7 月 3日D、1991年 1 月 1日2.国家于 2015年 4 月 24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烟草专卖局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正确答案】B、维护消费者利益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A、卷烟、雪茄烟、烟用透明纸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正确答案】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配件D、以上都是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
A、烟草专卖品B、烟草专卖管理品C、烟草产品D、烟草制品【正确答案】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
A、卷烟B、烟丝C、烟叶【正确答案】D、复烤烟叶8.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是()。
A、烟叶B、烟用丝束C、烟用透明纸【正确答案】D、滤嘴棒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A、生产B、销售C、消费【正确答案】D、进出口10.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正确答案】B、行政管理C、垄断管理D、计划管理11.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法(课堂PPT)

2020/7/12
1111
重点法条
•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 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 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 照顾。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
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
经2020/国7/12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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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 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 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 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 、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 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 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2020/7/12
1155
重点法条
•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 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 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 纠纷。
•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 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 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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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修正)[2013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烟草专卖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
售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