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裁判文书止,应当适用的法定期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审限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不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审限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审限的期限1. 第一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第二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3. 再审民事案件(1)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2)再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
4. 执行案件(1)一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2)特殊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四、民事案件审限的延长1. 延长条件(1)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3)因其他原因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
2. 延长程序(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3)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责任1. 违反审限的法律责任(1)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审限的处理措施(1)人民法院应当对违反审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2)对违反审限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3)对因违反审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执行案件的期限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那么就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这里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就还要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就都要;(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3)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就要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执保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执法保障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确保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是关于执保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侦查期限- 一般案件: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个月。
-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8个月。
2. 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3. 一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 二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5. 死刑复核期限- 一般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仲裁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仲裁期限- 一般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行政处罚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调查期限- 一般案件:调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民事案件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细化的司法解释。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对于涉及仲裁裁决、破产案件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执行。
2.公正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效率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提高效率,缩短执行期限,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义务人未履行义务;(3)权利人具有执行权利。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
3.立案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应当立案并公告义务人,告知其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其他执行措施。
执行案件法律规定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我国,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期限是确保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执行案件法律规定期限的相关内容。
二、执行案件的概念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执行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三、执行案件法律规定期限概述1. 总体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具体期限根据案件类型、执行难度等因素确定。
2. 期限划分(1)一般期限民事执行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行政执行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特殊情况下的期限①当事人申请延长: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②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执行期限延长的,执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期限计算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时间为准。
(2)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四、执行案件期限延长的情况1. 当事人申请延长当事人认为执行期限过短,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 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灾害、战争、社会秩序混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行期限延长的,执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其他特殊情况。
五、违反执行期限的法律责任1. 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
具体规定如下:
一、简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对于争议较小、纠纷较简单的简易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判决。
二、一般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对于需要伸延审理期限的案件,法院可以经过特别授权的审理人员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复杂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对于特别复杂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次审理期限的三分之一。
四、期间计算规定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是不包括起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
五、特殊情况下的审理期限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民事案件,如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需要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等,法院可以采取加快审理进程的措施,缩短审理期限。
六、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凡是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向审
判委员会报告并报请批准。
审判委员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总体来说,我国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了对纠纷的及时处理和快速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理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和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7d52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7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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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一) 执行的期间
1. 结案期限
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
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
《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特殊规定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等依法应予屏蔽的情形,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3.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三条(二)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暂缓执行措施规定》第六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暂缓执行措施规定》第十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21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法院,该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暂缓执行措施规定》第十三条(三) 中止执行
法院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四) 移送执行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 60 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八条(五) 不予执行
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