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年版)
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

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有关新的法律诉讼时效和开始执行时间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一个案件超过了一定的时限时,即使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时效已过的法院就不会受理了,这也表示当事人不再有案件的诉讼权利了。
那么▲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有没有特殊情况的?在下文作出解答。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虽然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法院查明超过诉讼时效,会判决驳回。
我国的诉讼时效,有如下四类:▲▲一、通常情况下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三、特殊时效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四、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常用法律时限表

10日内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பைடு நூலகம்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60日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
90日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
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1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以下是网为您提供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点击图片可下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一、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法律诉讼时效期是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
下面是分享的新民诉法全文。
供大家参考!新民诉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事案件追诉期是几年

民事案件追诉期是⼏年现在的⽣活环境对于劳务派遣的⽤⼯形式相信⼤家都不是很陌⽣,他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往另⼀个地⽅⽤⼯的⼀种形式,那么民事案件追诉期是⼏年,有什么规定呢?下⾯由店铺⼩编详细为你进⾏解答。
⼀、民事案件追诉期是⼏年民事案件追诉期是3年,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当事⼈提起诉讼。
⽐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或者⽗母不得以⾃⼰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
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法证实,⼈民法院也⽆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指当事⼈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的。
作为诉讼请求⼀般有以下⼏种类型:⼀是请求⼈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如请求确认双⽅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是请求对⽅当事⼈履⾏给付义务,⽐如请求对⽅赔偿损失,请求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属于⼈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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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 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 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 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 理规定第 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7 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 286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 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不予受
证
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 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
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 99 条,证据规定 33 条,举证时限规定
期
通知 1、2 条,简易程序 22 条,民诉解释 266 条)
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 30
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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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 不超过 7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 277 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 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
辩
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民诉解释 293 条)
期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
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
理。(民诉解释 277 条)
管辖权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 规定 36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6 条)
公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
告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30 日。(民诉
与
解释 289 条)
送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
达
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 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 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完 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 131 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 35 条规定的情 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 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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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 135 条)
【1 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136 条)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 42 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代为送达。(民诉 解释 134 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
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民诉解释 368 条)
立
理。(民诉解释 293 条)
案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 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 30 日。(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 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 3 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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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民诉解释 536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起诉。(民诉 101 条)
申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
请
诉 100 条)
财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 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20 年。(民法通则 137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6 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
诉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答辩,法院收 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 125 条)
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268 条)
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
产
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 163
条)
保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收到复议申请后 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诉 108 条,民诉解释 171 条)
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 30 日内审结。(民诉 127 条)
异议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
举
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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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 223 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天的,视为送达。(民诉 92 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 3 个月。(民诉 2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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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 214 条)(民 诉 124 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 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 345 条)
讼
院提出。(民诉解释 292 条)(民诉法 56 条)
时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异议。(民诉解释 351 条)
效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 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 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民诉解释 19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