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2024年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2024年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道路上所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行驶。
第六条机动车辆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防抱死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稳定控制系统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动力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尾气排放,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和车载结构应设计合理,保证车辆的稳定性和抗碰撞能力。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车辆年检制度应得到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进行淘汰或整改。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上道驾驶,严禁驾驶无证或超龄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道路使用性质应按照规定分类,严禁私改车辆使用性质,确保车辆用途合法合规。
第四章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四条对于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较大的机动车辆,应依法予以吊销驾驶证和暂扣车辆等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第五章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现场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辆。
1.3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2.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检验、报废等。
2.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个体运输业户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监督管理。
2.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5 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3.1 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2 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制动、转向、照明、信号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3 机动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周期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载货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每1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4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身标志清晰,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破损、变形等现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4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车辆安全运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一系列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以安全为基础,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2. 法律法规原则:车辆安全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行驶。
3. 预防为主原则: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
4. 综合治理原则: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应该与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1. 驾驶员素质培养(1)加强驾驶员的道德素质培养,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道义,不得违章行驶。
(2)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素质,要求驾驶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试。
(3)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培养,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安全驾驶。
2. 车辆技术维护(1)要求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2)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整改。
3. 安全驾驶行为规范(1)要求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2)要求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3)禁止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4. 严格安全检查制度(1)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车辆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提升措施。
(3)加强对特种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客车、货车等特种车辆,确保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
5. 安全教育宣传(1)通过广告、宣传片等形式,向驾驶员和乘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5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
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
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____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
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 /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
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
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二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2024年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车主、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预防为主,科技支撑,全面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与安全保障的结合,形成多元化、协同化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依法进行,加强各方责任,形成社会共治,促进交通运输便捷、安全和有序。
第五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科学、合理、便捷的措施,提高管理的效能和便捷性。
第二章机动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和上路手续,并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
第九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险,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企业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确保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质量。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机动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应及时救援伤员,疏导交通,保护现场,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应依法判定,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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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01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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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加强沧州南大港管理区中科索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40MW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单位(含监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间接分包单位、合作单位等)车辆和租用车辆以及车辆运行中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分工3.1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监控。
3.2 综合管理部3.2.1 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制度。
3.2.2 负责对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3.3 相关方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陆上交通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4. 管理要求4.1 车辆基本要求公司机关及相关方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驶:a) 车辆必须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b) 车辆落户后,相关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
c) 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d) 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牌照、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
4.2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
4.3 机动车辆管理安全4.3.1 定期检查车辆的技术及安全状况,根据本地气候条件,交通环境等制定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行车检查制度。
各种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持月检、年检、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的车检制度。
4.3.2 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将交通安全纳入公司QHSE绩效考核范围。
4.3.3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对应的陆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交通事故应急程序。
4.3.4 车辆所属单位应对在用车辆建立完整的技术维修档案,在用车辆必须经年审合格,严禁使用报废的超龄车,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上路行驶。
4.3.5 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应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三级保养制,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制度。
4.3.6 须确保载人机动车辆每一个驾、乘座位配备有效的安全带。
4.3.7 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载人机动车辆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将驾驶的公车交与他人使用。
4.3.8 租用总公司系统外的车辆,应租赁具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法经营证照的运输单位的车辆,不允许与私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及其他义务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3.10 租用外部车辆和驾驶员应列入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须按时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
4.3.11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或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车辆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严禁特种作业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和交通车使用。
4.3.12 严禁客货混装,不能超载、超装、超速行驶。
4.3.13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
4.4 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4.4.1 各相关方应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
4.4.2 应选择职业态度好、遵章守纪、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驾驶证照齐全有效、具有三年连续在职驾驶经验、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
4.4.3 驾驶员出车前须带齐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在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和对讲机。
4.4.4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
依照派车单出发,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
完成任务后应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出车前检查表及行车记录。
4.4.5 驾驶员驾车时须正确系好安全带,督促车上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4.4.6 驾驶员执行任务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动制动装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的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有计划、有重点的对驾驶员安全法规、驾驶技术和维修保养等内容的培训。
4.4.8 对新招聘的驾驶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知识、应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已在岗位的驾驶员,应进行新岗、原岗、复岗等的教育和培训。
4.4.9 对驾驶员各种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驾驶员培训记录卡、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4.5.1 驾驶员车辆驾驶安全要求:a) 不驾驶并有权拒绝驾驶无证或带病车辆;b) 不开超载车,按车辆规定的载客数量开车;进入闹市区或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禁止鸣笛的路段时应避免鸣笛,以减轻噪声污染。
c) 开车前司机要监督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人员未系好安全带之前开车,为违章开车。
应协助乘车人员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车内废弃物的处置工作;d) 不准酒后驾车,不超速行车并有权拒开超速车。
在高速公路或国道按规定的行车标志和速度开车,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e)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车办事或脱离运行路线办私事,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f) 行车途中不要打手机,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机;g) 行车途中不要与乘车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h) 进入危险路段前,先要下车检查车辆刹车系统和控制刹车系统的油路管线、驾驶系统、灯光显示系统、轮胎固定是否完好;i) 进入危险路段要减速行车,要按照路边行车指示标志开车。
急转弯或视线不好路段行车时,要随时鸣笛提醒,或随时避让对面来车;j) 路基不好的危险路段,乘车人员必须先下车后,在有专人指挥通过后再上车乘坐。
4.5.2 乘车人员安全要求:a) 乘车人员在开车前系好安全带,在行车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在车内产生的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b) 乘车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强迫驾驶人员违章,或强行超车;c) 带车出门办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不得为了赶时间,或堵车后而强迫驾驶人员超速行车;d) 行车途中不要与驾驶人员聊天,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e) 行车途中监督驾驶人员不要打手机,或在加油站打手机;f) 出门远行超过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驾驶人员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驾驶人员疲劳驾车。
若有紧急情况需要赶时间,可要求车辆服务单位提供两名驾驶人员;g) 出门在外不得要求驾驶人员饮用带酒精的饮料,并应拒绝乘坐私自饮酒的司机驾驶的车辆;h) 恶劣天气(如下雨、起雾和下雪)行车要监督驾驶人员不要高速行车,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打开安全指示灯,也不能紧急刹车。
4.6 安全检查与跟踪管理4.6.1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对陆上机动车辆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对公司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6.3 各相关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7 私家车管理4.7.1 驾驶和乘坐私家车的要求参照3.6和3.7的规定执行。
4.7.2 公司和各相关单位可以单独成立或区域联合成立私家车俱乐部。
4.7.3 私家车俱乐部应制定俱乐部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倡导珍惜生命、严守规章、安全稳健的驾驶风格。
4.7.4 私家车俱乐部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安全咨询、表彰先进、建立交流平台、定期会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驾驶技能;也可以通过提供应急救援、代办相关业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证件换证提醒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4.7.5 私家车俱乐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俱乐部章程条款。
5. 附则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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