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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遏制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执法监察机构在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从严。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二)隐瞒、谎报煤矿事故信息的;(三)超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四)阻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具体数额,确保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威慑力。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程序包括罚款决定、罚款通知和罚款执行三个环节。
第十条执法监察机构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当依法制定罚款决定,并将其通知违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罚款通知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规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违规单位或个人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告知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时限和程序。
第四章罚款执行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违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罚款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六条违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罚款的,执法监察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生产经营活动、查封财产等。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决定书范本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编号:XXXXX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名称),你(单位名称)在(日期)违反了以下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名称)作出如下罚款决定:一、罚款金额:人民币(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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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违反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四)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五)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对举报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审查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7号令【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3.07.14【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
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罚款的使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罚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违背或超越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罚款应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安全培训等方面,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负责煤矿安全罚款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行政管理经验,确保罚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罚款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关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罚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罚款的收缴与使用第八条煤矿安全罚款收缴应当及时、准确,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确保罚款资金的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罚款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其他用途。
罚款收入应设立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用途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越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的措施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罚款使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确保罚款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罚款使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措施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罚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损失或滥用的情况。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罚款使用的管理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负责对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2. 罚款使用计划:(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罚款使用计划,明确罚款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2) 罚款使用计划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相结合,确保罚款的使用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 罚款使用程序:(1) 煤矿应及时将罚款上缴到相关的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2)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按照罚款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罚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公开罚款使用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使用的情况和效果。
4. 罚款使用范围和用途:(1) 罚款使用应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安全技术改造等。
(2) 罚款使用还可以用于支持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5. 罚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1)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
(2) 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对罚款使用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罚款使用管理机构。
(3) 罚款使用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罚款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罚款使用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审计。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罚款的程序和要求。
以下是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可能包含的内容:
1. 罚款的对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2. 罚款的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依据进行决定;
3. 罚款的程序: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取证、听证等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罚款;
4. 罚款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后果严重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的数额;
5. 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规定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如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等;
6. 罚款的处置和使用:明确罚款的处置和使用渠道,如将罚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等;
7. 罚款的异议和申诉: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对罚款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并明确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各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罚款的使用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罚款使用必须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
2. 罚款使用必须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3. 罚款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督,确保使用合理、有效。
三、罚款使用范围1. 安全设施建设维护。
确保罚款资金能够用于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道、防爆设备、消防设备等。
2. 安全培训教育。
将罚款资金用于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投入。
将罚款资金用于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4. 安全防治措施。
将罚款资金用于煤矿安全防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安全监测、事故应急救援等。
四、罚款使用程序1. 提出使用申请。
煤矿企业应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罚款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罚款使用计划、使用理由和依据等。
2. 审核评估。
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罚款使用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使用合规性等。
3. 财务审批。
经审核评估合格的罚款使用申请,由上级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批,确保使用资金来源合法、使用计划合理。
4. 使用监督。
罚款使用部门应对罚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罚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五、罚款使用管理措施1. 资金专户。
对罚款资金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相关用途。
2. 项目管理。
对罚款使用进行项目化管理,确保罚款资金用于具体的安全设施建设、培训教育等项目上。
3. 绩效考核。
对罚款使用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使用不当、浪费等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4. 公示公开。
对罚款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使用公平公正、透明。
六、监督检查与惩处1. 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罚款资金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撤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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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