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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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的知识和理论是法律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
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在保险法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2.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3.期末考查采取结合案例进行理论分析的形式,平时考核多以出勤、课堂提问、案例讨论等灵活方式进行。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本课程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必须在讲授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公司法》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学生尤其要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与刑法、经济法也有密切的联系。
推荐教材:贾林青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推荐参考书:1、覃有士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前言本课程是为适应学院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的经济管理专门人才而开设的专业课程,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保险专业以及其他各专业本科学生。
其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保险及其他有关工作所必须的保险法律知识,包括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也包括了保险法律关系以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等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和违反保险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为依据,结合保险企业的法律实物,以及保险学的各项专业课的内容,有重点地介绍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普法,使学生在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前,对保险法规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与认识。
以使在将来的金融管理或其他有关经济工作中懂法,执法,不犯法。
本课程的先导课:货币银行学,保险企业经营与管理,保险学原理,保险财务会计与管理等相关保险专业课。
《保险法》教学大纲目录教学内容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 (2)第三章保险公司及其经营原则 (2)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2)第五章国内财产保险的法律规定 (3)第六章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 (4)第七章涉外保险的法律规定 (5)第八章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6)第九章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7)重点章节 (重要问题) (9)参考书目 (10)课时分配 (11)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教学要求: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保险法的内容及其调整对象。
内容结构:第一节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一、保险的社会控制二、保险的法律调整第二节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一、保险立法的概况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一、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重点: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调整的对象,保险立法的宗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掌握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各主体在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保险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大纲使用说明(一)课程地位及教学目标在现代法律法律制度中,保险法既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又因自身的特有内容体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保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适应社会公众寻求保障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古老的行业。
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任务是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熟悉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以期达到学以致用,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保险案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1. 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2. 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熟悉保险法法律条文,具有运用保险法律条文分析、解决保险问题的能力;3. 能正确、熟练地运用保险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分析保险案例,并具备处理保险纠纷的实务能力4.了解保险法的新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1.基本知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2.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理解保险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重点了解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
3.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在系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知识、理论、制度的同时,学会运用这些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分析保险案例,并具备处理保险纠纷的实务能力。
(三)对教学大纲的实施说明1.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授课,注意引导学生讨论问题、分析问题,加强与学生互动;配合课堂教学布置课外练习。
设计自测题,要求每位学生在本学期以标准的论文格式练习写作一篇小论文,作为平时成绩予以考评;实践教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加强课外复习指导,注重对预习的要求和检查,培养学生自学习惯和自学能力。
注意向学生推荐各类课外书籍。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英文名称):保险法/ Insurance Law课程代码:022*******学分/总学时:2/36开课单位:法政学院面向专业:法学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保险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遇到的保险法律问题能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培养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分析保险市场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实际的从事保险业务与保险业管理的基本素质,为保险法律服务工作及司法实际工作获取必要的学科知识。
二、学习本课程学生应掌握的前设课程知识1、应具备一定的保险基本理论知识;2、应具有民、商法学的知识,如民法、商法、公司法等;3、应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这一点尤为重要。
三、学时分配四、课程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编保险法基础理论第一章保险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二、关于保险的学说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三、原保险与再保险四、单保险与复保险[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起源,掌握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为课程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体系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地位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理解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对保险法原理形成总体认识,理解并掌握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投保人二、被保险人三、受益人[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一方)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保险法学Insurance Law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课程学分:2学分课程总学时:32学时(讲课:32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保险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樊启荣著,2010年版,第1版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保险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要课程之一。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课程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律科学和经济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所选用的教材在保险理论和结构体系上均有所创新,反映了近年来保险立法和保险学研究的成果。
本课程总的指导思想在于让学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保险法在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保险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保险法方面的专门人才,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保险概述(2学时)(1)掌握保险的分类;(2)熟悉保险的职能;(3)理解保险的概念;(4)了解保险的作用;重点:保险的分类难点:保险的职能意义2.保险法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熟悉我国重要的保险立法;(3)理解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渊源和体例;(4)了解保险法的产生和演进的过程;(5)初步了解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重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分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保险合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4.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的区别;(2)理解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的要件;重点: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难点: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5.保险合同的履行(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和原则;(2)熟悉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3)理解保险给付的失效;重点: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难点:保险给付的失效6.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2)熟悉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条件;(3)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重点:合同中止与复效难点: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7.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理解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4)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方式和行使;重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难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8.财产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熟悉责任保险合同;(3)理解信用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4)了解再保险合同;(5)初步了解海上保险合同;重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难点:责任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3)理解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0.人身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2)熟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3)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重点:人寿保险合同难点: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1.保险业监管法基本理论(2学时)(1)掌握保险业监管法的概念和性质;(2)熟悉保险监管立法模式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3)理解保险业法的作用;重点: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难点:保险业法的作用12.保险业监管法具体制度(4学时)(1)掌握保险组织监管;(2)熟悉保险经营规则;(3)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4)了解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重点:保险组织监管难点: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四、课程考核(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课程论文:1篇;(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80%五、参考书目1、保险法,法律出版社,李玉泉著,2003年8月第2版2、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陈欣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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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专题研究》课程教学大纲
一、《保险法专题研究》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Research on Insurance Law Monographic
(三)开课对象: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四)课程性质:
《保险法专题研究》是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是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学科,该课程介绍、分析、研究的是保险法相关理论和制度。
的课程。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结合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域外保险法有关规定,具体分析我国保险法,进而对保险法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引导学生就保险法立法及实践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六)教学内容:
保险法专题研究的课程主要以保险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保险交易制度和保险业法,以及保险法的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6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查。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论文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论文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讲的基本要求
第一讲保险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教学要点:
本讲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保险与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了解保险的性质与基本要素、保险与相关概念的异同、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保险的基本分类。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理论
一、保险的性质及其要素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保险的功能
四、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理论
一、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考核要求:
1、保险的基本理论
1.1保险的性质及其要素(辨析)
1.2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辨析)
1.3保险的功能(应用)
1.4保险的分类(应用)
2、保险法的基本理论
2.1保险法(辨析)
2.2保险法的历史沿革(应用)
第二讲保险合同专题研究
教学要点:
通过本讲的学习,结合合同法理论,掌握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与实务。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节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公平自愿原则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三、责任保险合同
四、信用保险合同
五、保证保险合同
六、再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1、保险合同法基本理论
1.1保险合同(应用)
1.2保险合同的订立(辨析)
1.3保险合同的变更(辨析)
1.4保险合同的解除(辨析)
2、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1诚信原则(辨析)
2.2保险利益原则(辨析)
2.3损失补偿原则(辨析)
2.4近因原则(辨析)
2.5公平自愿原则(辨析)
3、人身保险合同
3.1人身保险合同(应用)
3.2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辨析)
3.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辨析)
4、财产保险合同
4.1财产保险合同(应用)
4.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辨析)
4.3责任保险合同(辨析)
4.4信用保险合同(辨析)
4.5保证保险合同(辨析)
4.6再保险合同(辨析)
第三讲保险业法专题研究
教学要求:
本讲以新修订的《保险法》为依据,要求掌握保险业法的基本架构,并对保险公司制度、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制度以及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和研究。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业法基本理论
一、保险业法的意义
二、保险业法的功能
三、我国保险业法的完善
第二节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三、保险公司的变更
四、保险公司的终止
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保险资金的运用与资产管理
五、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
考核要求:
1、保险业法基本理论(应用)
1.1保险业法的意义(辨析)
1.2保险业法的功能(辨析)
1.3我国保险业法的完善(应用)
2、保险公司
2.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辨析)
2.2保险公司的设立(辨析)
2.3保险公司的变更(辨析)
2.4保险公司的终止(辨析)
3、保险经营规则
3.1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辨析)
3.2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辨析)
3.3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辨析)
3.4保险资金的运用与资产管理(辨析)
3.5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辨析)
第四讲保险法实施和修改专题研究
教学要点:
通过本讲学习,应该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理论,并了解相应的保险实务问题。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境外立法例
三、完善我国《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的热点问题
一、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时责任承担问题
二、当事人约定排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三、界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以及说明的程度和标准
四、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五、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的合同条款在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的效力问题
六、保险人要求免责时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
七、嗣后开通的保险卡的赔付问题
八、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境外立法例
三、完善我国《保险法》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保险利益原则的热点问题
一、职工的身份变化与保险利益问题
二、期待利益的投保问题
三、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转让已经投保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通知保险人时保险利益归属问题
五、保险竟合的问题
考核要求:
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理论
1.1最大诚信原则(辨析)
1.2最大诚信原则的境外立法例(辨析)
1.3完善我国《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意见和建议(辨析)
2、最大诚信原则的热点问题
3、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理论
3.1保险利益原则(辨析)
3.2保险利益原则的境外立法例(辨析)
3.3完善我国《保险法》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见和建议(辨析)
4、保险利益原则的热点问题
三、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1、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肖梅花编著:《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4、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