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
设计方案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方案招标活动,提高设计方案质量,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招标活动。
第三条设计方案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参与设计方案招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下列设计方案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设计方案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三)有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二)招标方案已经批准;(三)有明确的招标需求;(四)有合法的招标资金。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人审核。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二)投标人的项目管理能力;(三)投标文件的质量;(四)投标价格。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一、前言本旨在规范设计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工程质量和利益最大化。
该招投标管理办法适合于设计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准备1. 招标公告的发布1.1 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形式和媒介1.2 招标公告的内容及要求2. 招标文件的编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2.2 招标文件的格式和样本2.3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3. 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的确定3.1 技术要求的编制3.2 评标标准的制定3.3 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的公示三、招标流程1. 招标文件的发售1.1 招标文件的购买条件和方式1.2 招标文件的费用和缴费方式1.3 招标文件的发售公告和时间安排2. 投标文件的递交2.1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3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3. 投标文件的评审3.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3.2 评标方法和程序3.3 评标记录和结果的公示四、中标和合同签订1.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1.1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1.2 中标结果的公示1.3 未能中标的结果通知2.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1 合同的内容和要求2.2 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方式2.3 合同履行和监督五、投诉和争议解决1. 投诉和举报的受理1.1 投诉和举报的对象和途径 1.2 投诉和举报的受理程序1.3 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通知2. 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2.1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2.2 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限2.3 争议解决的结果和执行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招标公告示例附件2:招标文件样本附件3:投标文件模板附件4:中标通知书范本附件5:合同样本附件6:投诉和举报表格附件7:争议解决申请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招标:指发起工程或者项目的需求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向潜在的供应商征集项目投标的过程。
2. 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条件向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表达对项目或者工程的申请和提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02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_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设计招标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招标。
2. 设计招标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通过公告、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设计单位参与投标。
2. 邀请招标: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设计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1)招标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设计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招标公告应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并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标信息。
2. 投标报名(1)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部门提交投标报名文件。
(2)招标部门对投标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投标资格。
3. 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投标报价、设计团队介绍、设计方案等。
(2)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开标(1)招标部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应由招标部门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专家、代表参加。
(3)开标会议应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5. 评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质量、报价合理性、团队实力等方面。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6. 合同签订(1)招标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范围、费用、时间、质量要求等。
(2)合同签订后,招标部门应向中标单位支付部分预付款。
7. 设计实施(1)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2)招标部门对设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质量。
8. 验收(1)设计完成后,招标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2.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介绍、投标文件内容和组织、标底文件等。
3.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保证技术要求清晰明确,标底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成本估算规范。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标人应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等。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方案、预算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五、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开标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结果的公告1.招标人应及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2.中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概况等。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变更管理等事项。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八、违约处理1.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2.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不予接受其投标。
九、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