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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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S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六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七条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市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

第八条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第九条承揽市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十条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合理利用矿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工程;(二)矿山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和处置;(三)矿山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二)矿山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收入;(四)其他经批准的收入。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评审第十一条对于需要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到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申请的单位和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资金的情况进行预算分配。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逐个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的细化分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源类型矿产开发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通过收取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筹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目标是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保障矿山开发的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一)修复受到矿山开发破坏的地质环境,包括土地修复、水源恢复、生态保护等;(二)改善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的环境质量,保护相关生态系统;(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四)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矿山开发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定。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纳税,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国库。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完整、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治理工程的实施;(二)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环境的改善工程;(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四)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使用。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基础,它通过对矿山地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确定矿山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地质调查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可靠。

矿山地质调查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化探、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特征,确定地质模型。

这些数据和模型将为资源管理和开采提供重要依据。

资源储量评审是评估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的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资源储量评审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评审的结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标准要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接,确保评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审过程应该透明公开,各方利益相关者应有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矿产资源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和有经济价值的矿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计划。

开采和管理计划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

矿产资源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业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还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勘查权属和资源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保护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之,《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些规定,能够促进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国土资源部、省和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和省登记发证,并且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金。

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导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分析。

【正文】一、总则(一)恢复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是保护和改善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地质环境,恢复受损的地质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资金来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和其他配套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包括矿山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工程、水环境治理等。

(四)资金管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计划编制、预算控制、审核审批、资金拨付、监督审计等环节进行。

(五)监督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预算执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

同时,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管理流程(一)专项资金划拨流程: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2. 专项资金划拨计划编制3. 专项资金划拨申请4. 专项资金划拨审核5. 专项资金划拨拨付(二)资金使用流程:1. 矿山环境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2.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3. 资金使用申请4. 资金使用审批5. 资金拨付6. 资金使用监督三、资金管理要求(一)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

(二)项目管理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并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应依法规范进行,确保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资金使用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遵循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防止浪费和滥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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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保证采掘(剥)作业的正常进行,尽可能地延长矿山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酒钢公司自有矿山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酒钢矿山资源管理办公室是酒钢集团公司地质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自有矿山的地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矿山基础地质工作第一节生产勘探第四条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和前期地质工作情况,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核查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矿体形态、产状,以及对生产影响较大的断层、褶曲、夹层等,准确提供生产所需的地质资料。

第五条准确掌握近期开采范围内矿石类型、品级、质量分布情况和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为采掘(剥)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条随着矿山生产及各项工程(开拓、采准、回采等)的进行,查明矿体边界、矿石质量,查清地质勘探阶段未探清的边部深部的小型矿层、隐伏矿层的地质情况,准确控制矿体、夹石及构造,绘制实测地质平面图及品位分布图。

第七条做好当年的地质刻槽取样工作的现场管理及验收工作。

根据采掘进度,编制次年的地质刻槽取样计划。

第八条当查证矿体、品位出现较大变化和资源储量有较大增减时,在做好日常地质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生产勘探或补充勘探的建议。

第九条按照冶金矿山生产勘探规范,具体负责生产勘探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提交生产勘探报告,修改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及相关图件。

第二节矿山地质编录第十条矿山地质编录工作是在矿山生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矿床地质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记录和综合整理,为矿山编制采掘计划、制定长远规划、指导日常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编录包括露天采场掌子面,所有掘进的探矿巷、沿脉巷道、切割巷道、采准巷道、溜井等,编录的主要内容有矿岩性质,地质构造,产状等。

第十二条露天采场掌子面素描图的比例尺为1∶500,编录时间应与爆破测图或月验收同时进行。

当矿床地质条件复杂时,除了根据炮孔岩粉推测矿岩界限、品级类型外,还应另外编制穿凿矿岩接触界限抛空的小剖面图。

第十三条井下矿地质编录应符合下述要求:(一)素描图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二)掌子面素描图应标出坐标网、通过采场的剖面线、测点编号及三维坐标等;(三)开采中矿体的形态变化、矿石类型、品级、矿岩接触关系、构造及产状要素等要准确测定和编录;(四)编录地点有剖面线通过时应勾画草图,以便验证与修改原地质剖面图;(五)对开采边界要详细检查,确定未采下矿石损失,对围岩混入矿石造成贫化的状况应详加记录。

(六)根据所揭露的地质情况,应及时指导巷道掘进方向和矿石的开采。

第十四条要按采掘进度及时进行编录,并整理编录卡,依据原始编录按月及时填图,修改地质平面图。

第十五条根据地质平面图地质界线的变动情况,按季修改地质剖面图,并把坑道等绘制在剖面图上。

第十六条各种地质图件要求图面美观,整洁。

图上构造,岩石夹层,取样位置,矿岩界线,矿岩产状,地形线等内容要齐全,准确,清晰。

第十七条每个生产块段或水平在开采将要完毕时,应着手根据矿山全部地质测量资料,编写矿山开采完毕后的地质报告,随同申请降段或降段文件,一并上报审核。

第三节地质取样、化验第十八条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对所揭露的矿体部分,以及露天矿的矿石爆堆和矿山坑内的采出矿石,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采样和化验。

第十九条矿山地质取样及化验工作要保证做到随时掌握矿石质量变化情况,指导矿石开采过程中的出矿品位均衡,控制矿石损失和贫化,减少矿产资源损失。

第二十条及时依据取样化验结果,绘制并修改地质品位平面图。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化验工作的管理,做到数据准确、及时。

(一)凡属地质勘探(槽、井、钻、坑探)的样品均按“季查兹”计算公式(Q=kd2)的加工方法(即重量法)进行加工。

(二)每一个试样按加工程序加工至最后分成两份,一份交化验室作化验分析用,另一份作为副样保存。

(三)采场样应于12小时内提出化验报告,其它样应于48小时内提出化验报告送交委托单位。

(四)接收样品记录、委托单、化验结果记录台帐及化验报告单等,应系统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以便检查。

第二十二条根据矿山生产建设的需要,随着采掘作业的延伸,地质条件的变化,如发现矿石体重有变化时,可重新进行体重测定,从而为矿山储量计算提供准确依据。

第三章矿石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根据年度采掘计划和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合理编制年、季、月质量计划。

(一)编制质量计划时要根据地质品位图准确计算各出矿部位的矿石地质品位及矿石质量均衡能力,并制定为达到矿石质量的均衡而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编制质量计划所使用的地质品位图应具有矿石类型、品级、矿体形态、矿岩接触关系等内容。

(三)质量计划应根据采场所采水平或块段地质品位、岩石夹层、构造等地质内容,分地点、分水平、分川准确编制。

(四)质量计划中要根据采场地质平面图准确编制出矿石回采率和贫化率。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穿爆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岩的分穿、分爆原则,防止人为的矿岩混杂。

第二十五条露天矿在采装过程中必须做到:(一)对爆破后的矿石爆堆必须进行质量鉴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品级的矿石和矿岩混杂地带应制定明确的分装措施和标准,必要时要派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和指导。

(二)对出矿部位要严格质量控制,需要进行配矿时,必须按事先制定好的配矿比例及方式控制出矿量,严禁投机取巧,确保矿石质量的均衡和稳定。

第二十六条地下采矿在采装过程中必须做到:(一)必须按设计或现场确定的回采顺序出矿。

(二)要根据各川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矿比例,确保采区溜井的矿石质量。

(三)严格控制出矿截至品位。

第二十七条每日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各矿体的综合品位和全矿区的综合品位,计算数据应以采场取样化验为主,以主溜井取样化验为辅。

第二十八条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质量信息,做好信息处理和日常质量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采场出矿部位或配矿比例,切实做好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工序质量,主要采取现场监督、采样、化验、信息反馈等措施,实现质量达标。

第三十条及时做好各采区(场)溜井、主溜井、保温(露天)矿仓、火车装车的配矿工作,确保矿石品位、块矿率、品位合格率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每月上报质量报表时,要同时上报各出矿地点的爆破量报表。

并且月质量报表中,各水平地质品位必须与月质量计划一致,出矿品位与输出矿品位一致。

第四章损失贫化管理第三十二条采场出矿时,按班有质量人员专门管理,重点监督,贫富兼采,按线推进,严格控制截止出矿品位,严禁弃贫采富或单掌子出矿,使矿石贫化和损失均达技术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及时编制和修改采场推进图,认真计算各矿体开采损失率、贫化率、回采率,并对月采场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每月采场验收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报表要根据采场实际爆破量和出矿量计算矿量损失情况,在损失变化较大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五条当一个水平回采结束时,应重新计算该水平损失率,要根据该水平地质矿量和实际采出矿量进行计算,要按总损失、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分别计算,并分析原因。

第三十六条在回采过程中,要求铲运机出矿至少有三个掌子面,在有夹层岩石、重晶石、切割巷岩石等特殊地段出矿,铲运机不得超过一台。

在回采切割巷有岩石地段、夹层岩、核部上部为岩石地段、沿脉有岩石地段,出矿时必须与品位正常川搭配出矿,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回收矿石和减小矿石的贫化。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为矿山的长远规划得采掘工程设计、计划建立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依据,保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国家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依据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进行分类。

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开采过程中的管理(一)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指标:包括矿体(矿块)厚度、面积、矿石体重、品位等。

(二)每季应计算生产勘探及采掘工程控制地段的增减资源储量,并填报矿产资源储量表和管理台帐。

(三)损失贫化管理,参照第4条。

第四十条资源储量的变动与注销(一)资源储量的变动1、生产勘探引起的储量增减。

2、因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3、因工业指标改变引起的资源量增减。

4、因矿山开采引起的资源量减少。

(二)资源储量的注销1、因开采减少的资源储量。

2、开采境界外,技术上难以单独开采或单独开采经济上不合理的小矿体及开采结束的境界外残余资源储量。

3、因勘探、重算或重新评价减少的资源储量。

4、因工业指标改变导致减少的资源储量。

5、设计中必须保留的永久矿柱的矿石量。

6、设计允许的实际开采损失量(未采下损失与采下损失)。

7、非正常注销的资源储量,矿山必须在撤出设备之前提出专门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申请注销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废除坑道。

第四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计算(一)修正矿体地质界线,按最新地质资料修改矿量计算图。

(二)圈定矿量计算的范围和等级。

(三)计算面积,用求积仪计算面积,求积仪必须进行校正,同一面积必须测量两次以上;两次测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才可使用其平均数来计算面积。

(四)计算体积,按A、F值计算方法计算体积。

A(值)=S1÷S2;而S1/S2>1体积的计算公式:V=(S1+S2)×F×H式中:V……体积(m3)S1,S2……上,下面积H……段高(m)F值根据A、F值对应表查出。

(五)计算矿量。

按下式计算Q=V×d式中:Q……矿量(t)d……体重(t/m3)(六)在计算矿量时,不同矿体,不同类型的矿石必须用它的体重分别来计算矿石的储量。

不许用一个体重来代表几种矿石的体重来计算储量第四十二条必须具备的台帐及报表(一)矿产储量报表的种类有:矿石损失贫化报表、生产准备矿量报表、开采资源储量变动报表、矿产储量表、矿产储量统计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资源储量统计表。

(二)矿量变动台帐及说明。

(三)矿量计算台帐及矿量计算基础表。

第六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第四十三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剥(掘)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四十四条露天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1.5年,回采矿量6个月。

第四十五条地下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5年,采准矿量30个月,回采矿量8个月。

第四十六条生产准备矿量计算应用最新地质资料,图的比例尺为1∶500~1∶2000。

第四十七条生产准备矿量每季度计算、上报一次,露天矿以台阶为计算单元,地下矿以矿体为计算单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开拓以年计,采准和回采以月计,保留小数点后面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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