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的概念及适用

等同原则的概念及适用等同原则,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质上是用裨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凶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于此,应当认为侵权物并未脱离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等同物,侵权物中与专利技术表面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即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起取代作用的技术特征。
200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其适用应明确:1.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却被除数信佃是等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
因为它们都是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3.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除数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三个基本相同。
4.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
很容易想到,是显而易见。
5.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防以新的等价手段替代。
等同侵权与全面覆盖原则

浅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一、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概述工业革命、技术革命已成为历史,信息革命引领世界经济的今天,随着二十世纪科技高度发达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数以百万计的专利技术使取得突破性专利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每一个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无不是在广泛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取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进步。
不可否认许多同一领域内的专利技术之间、专利技术与未取得专利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
这就给法庭判定专利侵权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侵权系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行为。
其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在形式要件满足的基础上,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别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该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可认定侵权。
反之,则不能认定侵权。
由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以载有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书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所以从理论上讲,权利要求书使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不确定因素有了客观准确的评定标准。
现在各国采用的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步骤一般是: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来看前者是否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二种比较标准,即全面覆盖理论或称字面侵权理论和等同侵权理论。
所谓字面侵权理论(literal Infringement)就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
如果前者比后者多出或少了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或者前者与后者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的差别,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不相同,即没有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时,才可被判定为二者整体技术方案相同,构成侵权。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日本等同侵权的判断要点: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但是如果机械地、彻底地适用这一原则,则会引发恶意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行为,而这将违背专利保护的初衷。
鉴于此,日本司法实践规定了等同侵权的保护原则,是否能够适用日本的等同侵权,依据1994年(オ)第1083号判决,取决于五个要素。
第一,非实质部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不是发明的实质部分,即不是对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起到实质作用的部分。
对于非实质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实质部分,剩余的为非实质部分,仅限于该非实质部分才考虑是否使用等同侵权。
因为如果涉案产品是针对实质部分提出的改进或规避,那么自然就不用考虑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自然无需考虑是否等同。
但是如果仅仅是机械地划分,那么针对该实质部分作出的细节性的修改,也将会被认定为不等同,从而存在绕过专利权的可能性。
该情形下,等同侵权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因此,在区分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时,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思想必须是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思想。
发明的实质价值在于,利用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中未曾解决的技术问题,达成现有技术中未曾达到的技术目的。
在判断该实质部分之际,基本存在两种方法:其一为拆分法,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分为各个独立的技术特征,逐个地比对,各个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部分,如果是不曾存在的部分,则认定为其贡献于特有的技术思想,属于实质部分。
其二为解决原理相同法,即,判断包括不同部分的涉案产品作为整体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思想之内。
当前,拆分法占据主流,已经得到司法实践以及学术领域的认可。
第二,替换可能性,针对上述非实质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其替换为涉案产品中的相应的部分,也同样地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目的,获得相同的作用效果。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了解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这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形式。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
2、赔偿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三种:按照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例如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恢复专利权人的声誉。
(二)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而定。
(三)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则也构成侵权。
(三)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或者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或者放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再以扩大了的权利要求范围来主张权利。
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

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推进,专利侵权问题在商业活动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反向等同原则。
本文通过对反向等同原则的概念、特点及适用难点进行辨析,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用该原则以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一、反向等同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反向等同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责任的法律原则,它主要用于判断涉案技术是否具有与专利权人技术等效的特性。
具体而言,当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相似的工作原理和实质相当的技术特性时,可以认定涉案技术对专利实施权构成侵权。
反向等同原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规则,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效果时,法院推定涉案技术对专利构成侵权,而不需要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技术的实质对专利构成侵权。
其次,反向等同原则是一种判定专利侵权的有利工具,利于专利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侵权判定的难度。
二、反向等同原则的适用难点问题尽管反向等同原则在理论上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难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证明难度: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零部件和复杂装置的案件中,技术证明的难度更大。
因此,如何准确判定被控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实质等效关系,成为了法院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2. 判定标准不一致:不同法院对于反向等同原则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由于涉案技术的复杂性,法院对于技术等效的认定往往存在主观性,导致判定结果存在一定风险。
另一方面,不同专利案件中,法院对于"相同效果"和"实质相当"的阐释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3. 技术信息交流不畅:信息的不对称和技术交流的不畅造成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技术证据获取难题,使得专利侵权纠纷更加严峻。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摘要:等同原则的适用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之外,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规则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限制规则;规范作用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要素。
”①从等同原则的概念可以得出等同原则的适用结果是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之外。
等同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使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不确定性,不加限制地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会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到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的限制。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规范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一、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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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包括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和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简单的替换、分解、合并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若干意见》)第31条至第42条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分析见下文)。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
在代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处理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妥善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因此,判断侵权物中是否具有与授权专利相应特征相等同的特征,必须从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于显而易见的话,则可以认定为等同特征,否则就不宜认定为等同。
专利法要求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常情况下,除非明显不具有实用性,否则不对实用性进行审查。
另外,如果某一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必然也就意味着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最高院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进而认为在判定两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过程中主要应该考虑创造性因素,因为一旦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而言具有了创造性,也就说明两者属于本质不同的技术特征,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专利技术方案而言也就属于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所以该技术特征也就不再属于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反之,如果该涉嫌侵权物的相应特征只是对于专利技术相应特征进行了简单的文字变换、常规手段的等效变换,则这种变换不具有任何创造性,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意图规避侵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此可知,创造性包括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两个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地判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创造性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功能、效果、手段等内容在内。
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时应当注意的是:1、判定等同的时间点标准:在判定两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时,采用不同的时间标准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不一样的。
对于应该以专利申请日、专利公开日、专利授权公告日还是专利侵权日为标准,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高院若干意见》第37条的规定“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以专利侵权日为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的时间标准。
2、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适用等同原则容易在确认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时造成权利范围的任意改变。
不同的人对同等特征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指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等同原则的运用应当具有客观性,不需要考虑被指控侵权人的主观因素。
4、等同判定与专利创造性程度的关系:虽然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程度差异是较大的。
适用等同理论时一方面要阻止模仿者以欺骗手段侵犯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将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得到的保护严格划定在公平原则覆盖的范围内。
根据《北京高院若干意见》第40条的规定“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可以看出,北京市高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时,对创造性程度越高的专利,适用等同原则的条件越宽松,反之,对于创造性程度较低的专利,则对认定等同原则的条件严格控制。
因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另一方面还在于保护公众从专利实施中受益,并促进科学技术的再进步,实质上是以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权利的法律保护,因此谁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对谁的保护力度就应该越大。
而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才对与不同的创造性的专利适用等同原则时采取不同高度的要求。
5、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当仅就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对应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对比判定,不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对比判定。
对于以组分和含量共同限定的化合物和组合物发明专利,首先应当判定被控侵权物组分与专利组分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组分中有一项或者多项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组分相同或者等同的,继续进行对含量范围的对比。
权利要求对组分的含量范围设定了上限和/或下限,被控侵权产品的含量不在该含量范围内的,一般不应当认为是等同特征。
对于以功能限定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对应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仅实现同样功能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采用了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同特征。
被控侵权物对应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在实现同样功能之外,还可以实现其他附加功能,但对整体技术方案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采用了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附加功能导致整体技术方案产生了新的实质性技术效果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采用了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功能进行了限定,并且说明书也重申了该功能对于发明的重要性的,不得将不具有该功能的技术特征解释为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6、适用等同原则的限制等同原则的实质在于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范围之外,以此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但等同原则的适用又不能漫无边际,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不应是专利权人享受其本不应得到的利益。
具体说,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以及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内容应当从等同范围中排除,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构成了对等同范围的合理限制。
(1)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
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使用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已经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已为多数国家专利审判实践采用。
《北京高院若干意见》第44条规定的“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体现了这一要求。
(2)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那么不构成侵权。
其理论依据是,专利权人只能从其真正的发明中取得利益,而对于已有技术以及从已有技术中以显而易见的方式得到的技术,专利权人不享有任何独占性质的权利。
有条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仅应当是独创的,而且应当是首创的。
它不能是已经存在着的现有技术中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