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

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
在进行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一系列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实践活动。
通过这些实践,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法律
素养。
首先,我参与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审核工作。
在助教的指导下,我学习了案件资料
的分类和整理方法,并且学会了如何筛选出重点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
通过这个过程,我对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流程和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我还参与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工作。
这是我第一次亲身参与庭审,我通
过观察和记录庭审过程,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法庭规则。
在庭审结束后,我还与同事
商讨了相关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通过这个过程,
我学会了如何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进行合理的辩证思考。
此外,我还参与了一系列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我与同事一起
研究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学术论文,并组织了一场小型的讨论会。
在这个讨论会上,我主要负责介绍和总结了一些学术观点和争议,与同事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通
过这个过程,我不仅了解了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热点和前沿,也提升了自己的
学术交流能力。
总结起来,通过本次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也对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我相信这些实践经历将对我的未来
从事法律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本文档详细总结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各个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涉及民事纠纷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
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包括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原因和诉讼程序五个方面。
其中,诉讼程序是其核心。
民事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解、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依次进行,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财产纠纷、人身纠纷、合同纠纷等。
在起诉时,应当明确诉讼标的,以便法院依法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举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执行
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如果一方未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总之,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知识点,对于想要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读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民事诉讼法》学习总结

《民事诉讼法》学习总结《民事诉讼法》学习总结2012年9月,在成都参加了为期两天的新《民事诉讼法》学习,针对自己的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以下总结:一、新法扩大了协议管辖权的范围,但基于人身权关系的诉讼还是法定管辖,因此,就自己专长---婚姻家庭案件而言,大部分还是法定管辖,也就是变动不大。
二、在证据规定方面,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婚姻案件中涉及了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对此,需要进一步学习《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取得和效力问题。
三、对证人证据,在证人具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并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四、针对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取消了诉前调解,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六、恶意诉讼的禁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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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6.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11.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12.原告:是指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3.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形:(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即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还应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14.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设置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
《民诉法适用意见》还规定(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15.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16.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7.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一般为10人以上(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9.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什么时候能够上诉:法院的判决侵犯了该第三人的利益22.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
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终结(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的情况。
2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24.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5.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但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3)处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6.证据: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又各自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要求给出一种证据说出属于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27.民事证据的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28.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29无须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这里“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2)自然规律及定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3)推定的事实,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某一事实为基础,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自认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30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31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32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3先于执行的概念: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判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3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