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重点记忆

4.9民事诉讼法重点1.诉讼终结的清醒:(1)原告死亡无权利继承人。
(2)被告死亡无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养育费的主体死亡。
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1)反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据反驳则是反对对方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2)反证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事实,反驳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证据。
3.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或者需要重新勘验调查证据。
(4)其他情形。
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相互陈述观点和主张,进行反驳和论述,从而保护自己权益的制度。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2)辩论内容极其广泛。
(3)辩论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4)辩论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程。
5.海事请求令的条件:(1)当事人有海事请求事项。
(2)情况紧急,不作出强制令会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
(3)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法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行为。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上可以调解也可以开庭审理,调解成功应该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视为撤销,调解后后悔的应该及时判决,针对不同的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2)裁定发回重审,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缺少证据。
(3)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依法改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法律适用错误的。
认定事实错误,查清可以依法改判。
7.人民法院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1)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养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8.确定涉外诉讼管辖依据的原则是:(1)属地管辖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者事物存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而形成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 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诉法复习笔记

民诉法复习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前者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后者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注意,这两个原则主要涉及到两国之间的民事诉讼时的原则适用问题)(2)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院具有审判权,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5)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分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及其他行政调解。
除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调解是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包括一、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第十条)(1)合议制度: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与独任制相对,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另行的意思是第一审原来的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到重审的合议庭中来。
(再审是指未提出上诉,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在提出诉讼,可以是在一审、也可以是二审中要求再审,与重审不同)。
合议庭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
(2)回避制度:1 回避的条件:民诉法第四十五条(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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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统一。
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第八章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即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有时又称诉讼理由。
种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提起条件:反诉应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第九章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第十章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辩论的内容广泛,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处分权的重要体现;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禁反言,禁止虚假陈述;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禁止突袭性裁判。
检察监督原则: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使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章合议制度中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回避制度中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二章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5.确定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的使用条件:当事人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协议管辖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在地域上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区异议如何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所提管辖权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即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的管辖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而发生改变,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除外.第十三章案例分析会涉及: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特征、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追加,尤其是第三节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第十四章诉讼代理人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设置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第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第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普通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内未特别记明代理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委托,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
特别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记明代理人有权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的委托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事项,如代为继承,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等。
第十五章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诉前保全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保全条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确实存在保全的必要;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提出;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裁定的效力:对保全的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来说,在接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
在整个保全期间,除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保全措施。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生效之前,基于申请人生活上或者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十六章期间的计算与顺延第十七章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拘传: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程序,适用拘传措施时,必须审查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确需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签发拘传票。
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
拘传前应对被拘传人晓以利害,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如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