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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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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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普通程序(图)普通程序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被告。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1.先行调解制度: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在立案受理前法院可以通知先行调解,但不能决定是否调解。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不予受理裁定书必须书面形式。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前提:法院尚未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进行移送管辖。
在告知当事人后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再行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只是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再起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判决生效,有新情况,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可以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
可以不予受理】注意:婚姻存续中,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多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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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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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第四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重点掌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物,
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指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买卖的房屋是诉讼标的物。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这种单纯的离婚案件有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因为本案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所以没有诉讼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经常听到一句法谚“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经过审判,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行提起诉讼。
但有个问题很关键,究竟有关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与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间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关键看诉讼标的是不是一样。
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
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个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一样,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案件。
根据传统学说,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根据传统上的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也就是以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识别诉讼标的,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突然刹车,以至于这个人从汽车后排一下子滚到汽车前排,脑袋撞到了发动机的机盖上,被撞伤头,于是这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他进行赔偿。
通过学习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也可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现在原告选择是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诉讼之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一定数额金钱。
后来原告又另外提起诉讼,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按照诉讼标的传统的识别方法可以认为,两个案件当中所争议的标的是不一样的,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诉讼,重复赔偿的问题。
所以很多学者主张,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不应当采用以法律关系来识别的标准,而应当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以原告在诉讼当中的诉讼请求为标准来识别诉讼标的。
如:上面的第一个案件中,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公交公
司赔偿医药费人民币一万元;在第二个案件中,原告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不管是第一个案件还是第二个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的头被撞伤,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一万元。
如果以诉讼标的的新学说,即以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请求作为识别标准的话,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完全相同的,至于第一起案件中的侵权法律关系和第二起案件中的违约法律关系只是作为诉讼标的理由而已。
新学说本身也有许多漏洞,由于无法解决这些漏洞,我国目前仍然采用诉讼标的识别的旧学说,即以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
如果法律关系是同一的,就是一个诉讼标的;如果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就算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第五节既判力
既判力是我国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移植过来的名词。
一、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得做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强调的是判决的确定力。
也就是说一个判决一旦发生效力,就
能形成法律秩序,当事人就算对判决不服,也不能够重新提起诉讼,更不能提出与判决想违背的其他主张。
同时法院面对生效判决不能对有关事实和有关法律关系进行重复的审判。
因此所谓的既判力在我国的通常表述“一事不再理”。
二、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1.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即“判决如下”后面的内容具有既判力。
法院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内容就是判决书的主文内容。
而判决书主文内容之外的其它内容当事人和法院并不需要严格遵守。
当事人在诉讼当中所提起的理由,法院裁判案件所适用的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所提出的理由不服,还可在其它诉讼中对此予以争辩。
2.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一个判决书在生效之后,判决书的效力究竟及于什么时间之前的案件,也就是在哪个时间点之前发生的事项受判决书的羁束,而在此时间点之后发生的事情不需要遵守判决。
例如:一辆大货车在公路上把一个行人撞伤,行人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诊断为左臂粉碎性骨折,后来行人经过治疗出院之后,对大货车司机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裁判之后根据原告左臂受伤的事实,要
求大货车司机向原告承担医药费,以及一些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总共3万元。
判决做出之后,双方根据既判力理论,都应当遵守关于3万元赔偿的判决。
但在判决做出之后原告突然出现并发症,经医院检验,原告在被大货车撞伤后,其大脑内形成了血块,最终造成原告因脑淤血而死亡。
根据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原告的近亲属可以另外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进一步赔偿因为原告死亡而产生的进一步损失。
我国的专家和世界上的学者都认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作出时,也就是案件事实辩论终结时发生的事件是受既判力的羁束的。
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所新发生的事项不受到既判力的羁束。
因为在双方当事人法庭辩论之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是没有经过裁判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发生争辩,即这样的事实是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当然不受既判力的羁束,但是在这个时间点前发生的事实已经进行了争论,而法院已经进行审判,理所当然要受到既判力的羁束。
所以在上面的案件中,原告因为并发症而死亡,原告的并发症的发生是在判决作出之后,即双方当事人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对于并发症是否存在,并发症造成什么影响,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辩论,而法院没有进行审判,因此有关的事实是未经审判的事实,那么原告在死亡之后,他的近亲属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并且经过进一步审理要求被告承担进一步的损害赔偿
责任。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既判力,法院不能在一个案件进行裁判之后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当事人也不能在判决生效之后,对相同的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并且在其它的案件当中提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主张。
法官、法院和当事人是应当遵守既判力的主体,因此,法院和当事人就成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约束对象。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包括两种主体:一种是当事人。
另一种是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与诉的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的理论,在考试中考核的内容很少。
如果要考查,重点是诉权与诉的理论,在诉与诉权中重点考大家诉的分类,除此以外,其他四种基本理论一般不会考,但是对这些基本理论的学习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