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考完全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提要】一、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
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普通程序(图)普通程序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被告。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1.先行调解制度: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在立案受理前法院可以通知先行调解,但不能决定是否调解。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不予受理裁定书必须书面形式。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前提:法院尚未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进行移送管辖。
在告知当事人后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再行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只是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再起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判决生效,有新情况,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可以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
可以不予受理】注意:婚姻存续中,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多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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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起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
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原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不一定是错误的。
因为原告只是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
原告、被告是一种主观分类,而不是客观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
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
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
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
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
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自己。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
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须写清楚。
4.起诉所寻找的法院
首先,案件应当是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第二,所找的法院对于本案应当是具有管辖权。
也就是,必须符合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上述四点是原告起诉时所应当满足的四个条件。
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条件,法院才会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且立案审查。
如果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法院就会采取一种不予受理的态度。
三、起诉的方式
原则上,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例外规定:如果原告确实存在书写上有困难的,比如说原告为文盲,或者原告虽然不是文盲,但是身体存在残疾,如,两只手不能写字,如果原告具有书写上的困难,原告也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法。
但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口头起诉,他所口头陈述的所有的问题包括原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要由法院立案庭的书记员进行记录。
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后由原告来签字。
所以不管是书面方式起诉,还是口头方式起诉,最终都会以一种文字的方式固定下来。
所谓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补充,而口头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原告的书写的确有困难。
四、法院在受理立案时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有如下特殊事项需要注意:
1.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区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如果发现原告所起诉案件是一个民告官,行政相对
人起诉一个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侵犯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案件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因为这种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有的态度是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来起诉行政主体,而不应当把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2.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当事人、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没有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条款和协议的存在就等于是明确地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
这时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就只能够裁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如果要解决纠纷,应当找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3.如果被告是女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是分娩后的一年之内或者是终止了妊娠之后的6个月内,作为男方的原告是不能够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相反,女方向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4.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案件。
一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提起诉讼,他丧失了胜诉权。
也就是,法院不会再用强制执行的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债权人一方的
原告,他的实体债权以及起诉权并没有因为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
6.如果同一案件,同一个诉讼标的案件,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原告又提起了一次新的诉讼,两次诉讼标的相同,根据既判力的理论,原告不能再起诉。
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告知原告按照申诉来处理,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发现申诉符合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却不会启动一个普通程序。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采用公告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