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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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点汇总

一、合议制度在一审中,合议庭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二审中,合议庭有审判员组成,无陪审员在重审和再审程序中,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另行组成的形式根据原审程序决定1)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3)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回避制度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回避程序1)回避的申请应由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以上诉的方式2)对于证人,翻译人,勘验人,鉴定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做出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于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而且在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人应停止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当事人不服回避,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案件不再停止职务的执行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起诉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清幽,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手里范围,受诉法院管辖二、受理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心里有的6个月内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3)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手里,法院会下达立案通知书;如果不受理,则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可以上诉三、庭审前准备法院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立案通知书,同时法院内部要确定合议庭成员,若可以,组织双方证人交换证据,试行调解1)审前准备: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则终止审理)2)法庭调查:五、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事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看眼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六、撤诉申请撤诉1)出于自愿申请撤诉2)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予撤诉3)申请撤诉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按撤诉处理1)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2)被提起反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裁定不准撤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诉讼中止1)一档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6)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反诉反诉条件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与本诉应当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反诉特征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4)反诉的吞并性一、上诉1、上诉对象1)调解结案的不得上诉2)依特别程序结案不得上诉3)3种裁定可以上诉:A不予受理B驳回受理的裁定C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上诉主体3、法庭期限提起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4、应该提交上诉状二、提起上诉的程序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关于上诉案的审理1、审理范围:2、审理方式:1)合议庭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可以直接不开庭审理:1)针对第一审裁定不服上诉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用法律错误的4)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还重审四、关于上诉裁判的效力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督促程序申请条件:1)限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数目确定(包括本金和利息)3)债权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1)主体方面是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2)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3)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4)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特别程序的特点1)原则上不在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加以审理2)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3)只要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4)审理期限较短5)不适用再审程序一、法院提起再审1)本院再审: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提出,由审委会决定再审2)最高热敏法院及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法院提出的再审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二、检察院抗诉: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不能抗诉)执行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程序条件:只能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3)时间条件: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两年内提起4)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四、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1)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要么使用一审程序要么使用二审程序(前者可以上诉)3)如果原来是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使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仍使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终结,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一.诉讼标的(会判断即可)概念: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诉的分类(会判断即可)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财产给付;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给付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三.反诉概念: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要件:1.主体:本诉被告——本诉原告。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3.时间(一审——受理本诉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二审——可随时提出)4.管辖法院: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5.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四.合议制度(主要了解各种审的组成)概念: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选任合议庭评议五.回避制度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适用对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情形(回避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的决定权: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公开审判的例外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七.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八.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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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

(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

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

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理由的;不是离婚的案件撤诉的可以再诉。

2.民俗中没有不告不理原则,只是对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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