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案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案例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养老保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养老保险案例篇1当事人于2002年下半年在工作单位交了半年的养老保险,但年末企业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这几年一直没找到给交保险的单位,由于钱额太大,这几年自己也没交,保险就停了,现在找的单位给交保险,当事人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也不要了,怎么办理手续!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具有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等特点。
在管理上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
基于上述几点,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养老保险费不要了,是办不到的,在管理上是违反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要求的。
至于欠费钱额较大,暂可不补缴,待有能力时连同滞纳金一起补缴也可,欠费不影响办理停保、转移手续。
现用工单位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即可。
养老保险案例篇2王强是山东省某县的农民,虽然家里有承包的土地,但基本上是在乡里的乡镇企业上班,领取企业发给的工资。
前一段时间,王强从电视里听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觉得实行养老保险能很好保障晚年的生活,虽然平时定期交点钱,但是也为自己储蓄了,将来自己老了干不动活了,国家可以按月发给自己养老金,生活也有保障了。
于是王强四处打听,想知道自己应该如何乡镇企业保险。
通过咨询,王强知道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为王强建立一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王强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记在他的个人账户下,同时乡镇企业也会给一些补助,具体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乡镇企业确定,这些补助也会记在王强的个人账户名下。
当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乡镇企业的补助可以根据各自的收人情况进行一些调整,王强满60周岁的时候停止交纳费用,同时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案例

例1:某机械制造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人,申报人数18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2: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人,申报人数18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3: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7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5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4: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7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5: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60人,申报人数55人,企业平均工资18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6: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6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规划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一个良好的养老保险规划可以确保我们在退休后享受到稳定的收入和尊严的生活。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和制定自己的养老保险规划。
案例一:寿险与养老保险的结合李先生是一位45岁的企业主,他意识到自己需要一个全面的养老保险规划来确保退休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他决定购买寿险和养老保险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首先,李先生购买了一份寿险,以确保自己在意外情况下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随后,他选择了一份年金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部分。
李先生每年向这份年金保险缴纳保费,以积累足够的资金,退休后每月获得一定的固定养老金。
这样,李先生既保障了家庭的经济安全,又确保了自己在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案例二:投资型养老保险规划张女士是一位30岁的白领,她希望通过养老保险规划,为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多的财富。
她选择了投资型养老保险来实现这一目标。
张女士每月向投资型养老保险缴纳保费,保费中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费,另一部分作为投资额度。
投资型养老保险将保费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产品中,如股票、基金等,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
这样在退休之前,张女士的保单价值将会逐渐增加,为她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案例三:养老保险与公积金的结合王先生是一位35岁的公务员,他决定将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结合起来进行规划。
他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在经济上更好地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
王先生每月从工资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并将其与公积金账户进行挂钩。
这样一来,他既积累了养老保险的资金,又享受了公积金的利息。
此外,王先生还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养老收入。
结语以上是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的简要介绍。
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规划都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重要的是要早做准备,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和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险方案,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
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事业日益重要。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一些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一、北京市“有品养老”专项行动北京市政府启动了“有品养老”专项行动,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该行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老年人健康检查、老年人才艺比赛、老年人文化沙龙等。
同时,还推出了“北京养老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预约等便捷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老年人得到了更多、更好的关爱和服务。
二、南京市“养老通”服务平台南京市政府打造了“养老通”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老年人只需拨打热线或登陆网站,即可享受各类服务,如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等。
该平台还与多家医院合作,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
此外,平台还开设了各类社区课程,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丰富了他们的生活。
三、广州市“养老云”工程广州市政府推出“养老云”工程,融合了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搭建了一座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
该平台提供了一系列服务,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为老年人提供从健康管理到生活照料的一站式服务。
平台还有丰富的信息库,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资讯和服务支持。
此外,平台还开展了线上线下各类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交流、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
通过“养老云”工程,广州市提供了精准、高效、温馨的养老保障服务。
以上是三个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这些探索和实践,充分体现了我国推动养老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决心和能力。
希望未来在养老保障方面,我们可以有更多更好的创新案例和成功经验。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在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异地退休养老。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分享几个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及其实际应用。
案例一:张先生的切身体验张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他选择在退休后搬到了南方城市。
由于他在南方城市没有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次突发疾病需要就医时,他只能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在享受异地养老金的时候,他发现由于没有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比较低。
这让他意识到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张先生向社保局咨询后,了解到他可以选择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经过一番申请和办理手续,他成功参加了南方城市的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从此,他享受到了当地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金发放等。
案例二:李太太的智慧选择李太太是一位退休公务员,她的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省份。
为了方便照顾子女和享受异地养老生活,她选择在子女所在的城市购买了一套自己的住房,并在当地参加了养老保险。
李太太充分利用公积金政策,以及自己的退休金作为首付款购买了房子。
同时,她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每月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这样,她不仅享受到了当地养老保险的待遇,还可以经常与子女相聚,享受与家人团聚的快乐。
案例三:王先生的犹豫与抉择王先生在退休后曾经犹豫过是否回老家生活,或是选择留在繁华的一线城市。
最终,他选择了回到老家养老。
然而,他在老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他之前在一线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相比有一定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先生积极与当地养老保险机构沟通并咨询。
在详细了解了政策后,王先生得知他可以在老家参加异地养老保险。
他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开始缴纳保险费。
通过与保险机构的积极协调,他争取到了与在一线城市相当的养老金待遇,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并在老家过上了安享晚年的生活。
老年法律保障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先生,男,1945年出生,我国某市居民。
张老先生年轻时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张老先生随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张老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政策,他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张老先生退休后,他发现自己在养老金领取过程中遇到了问题。
原来,张老先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由于种种原因,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导致其养老金领取金额低于正常水平。
张老先生多次与社保部门沟通,要求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是否被错误计算?2. 如果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如何承担责任?3.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为依据。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社保部门在计算过程中出现了错误;(2)张老先生的个人缴费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待遇被调整,导致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化。
针对上述问题,张老先生可以提供以下证据:(1)个人缴费记录;(2)国有企业改制文件;(3)社保部门的相关通知或证明。
2. 社保部门的责任如果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确实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社保部门有义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计算和及时发放。
在本案中,社保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问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3. 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应当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计算。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案例探究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案例探究在当前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背景下,养老保险的问题备受关注。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以几个实际案例为例,探究银发经济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操作方式。
案例一:李爷爷的健康保障李爷爷今年已经六十多岁,退休后的他享受了几年的安逸生活。
然而,突如其来的疾病打破了他的平静。
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李爷爷开始感到焦虑。
幸运的是,他在退休前购买了一份银发经济养老保险。
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李爷爷得到了迅速的理赔支持,不仅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还获得了专业的医疗建议和康复指导。
这个案例揭示了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在老年人健康保障方面的重要性。
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医疗费用支持,并且还涵盖了其他与健康有关的方面,如康复治疗和医疗咨询。
老年人购买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因疾病导致的财务风险。
案例二:王奶奶的经济保障王奶奶是一个独居的老人,她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生活费用主要依靠退休金和子女的经济支持。
然而,子女的收入不稳定,王奶奶对未来的经济保障感到不安。
在了解到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后,她决定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通过银发经济养老保险,王奶奶获得了一个稳定的养老金,这使她不再担心生活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为她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如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
这些服务让王奶奶安心地享受着晚年生活。
这个案例表明了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在老年人经济保障方面的重要性。
它为老年人提供了稳定的养老金,可以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境。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提供了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案例三:张爷爷的遗产规划张爷爷是一个非常注重遗产规划的人。
他希望自己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财产能够为子孙后代提供长期的经济支持。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购买了一份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将其设定为子孙后代的福利保障。
通过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张爷爷成功地将自己的财产转化为了保险金,为后代提供了长期的福利保障。
补缴养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1965年出生,原在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后因企业改制而下岗。
张某于1990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存在断缴情况。
2010年,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无法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张某遂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局以张某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申请。
张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仲裁庭依法向张某所在企业、社保局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了张某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以及补缴的具体数额。
4. 仲裁依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委员会裁决:1. 认定事实:仲裁庭认定张某自1990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存在断缴情况,导致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2. 法律适用: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张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无法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3. 裁决结果:针对张某的补缴申请,仲裁庭认为,张某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但补缴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张某的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计算。
仲裁庭裁决社保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一审判决:张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社保局、张某所在企业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了张某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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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
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
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
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
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
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
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被逼上法院多次碰壁之后,蒋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2002年7月18日,蒋乃群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
这位专家告诉蒋乃群: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群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群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因此,蒋乃群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蒋乃群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2004年1月20日,蒋乃群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群:“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
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
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月10日,蒋乃群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
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
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群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群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群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
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意料中的败诉今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劳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月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我预料到自己会败诉。
但是我就是要这个判决,要这个书面的证据。
”蒋乃群告诉记者,“两年来南京劳保局话说了一大堆,但始终不给我任何书面回复。
有了判决即使输了,我还可以上诉,还可以上访。
总会有地方讨回公道啊!”目前,蒋乃群已提出了上诉。
他在上诉书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决定,我有视同缴费年限30年,个人缴费年限7年,累计满37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退休养老的条件。
我的退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为我解决退休养老问题。
”5月底,记者在深圳再次见到蒋乃群。
距今年1月初次见面仅过了几个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蒋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诉记者:“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
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参加西部开发建设,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
就这样还要到北京去上访,身体受损很大。
谁不想有个安闲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案例评析】如何应对“蒋乃群式”的问题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理想。
但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的南京和深圳的社保部门为什么要把蒋乃群老人的养老金问题推来踢去呢?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蒋乃群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及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社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