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结案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所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班组的调查结案工作。
第三条定义1.水上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水上的各类船舶、人员、设备之间的碰撞、侧翻、覆没、逆流等不期望的事件。
2.调查结案:指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结案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调查结案管理第四条调查组组建1.公司每月组建一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构成,包含船舶安全专家、法律顾问、技术人员等。
2.调查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公司组织的培训合格。
3.调查组由调查组长统一指挥,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调查程序1.接到事故通报后,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打开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相关证据,包含现场照片、证言记录、事故报告、船舶相关资料等。
3.调查组应准确复原事故经过,并进行技术分析和模拟推演。
4.调查组应就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判定责任归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5.调查组应准确、认真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六条结案标准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必需经过严密、科学、公正的程序。
2.调查组需充分搜集和分析事故的证据和数据,确保调查过程准确无误。
3.结案时需进行综合评估,包含事故的损失程度、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可能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4.结案时需依据调查结果给出明确的处理看法,并提出相应的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工作量考核1.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2.考核标准重要包含调查进度、调查质量和结案报告的及时性等。
第八条调查质量考核1.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查。
2.职能部门会对调查结论进行专业评估,以确保调查质量。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3.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按规定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的形式书面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结案申请,除附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3.向事故相关方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并向事故相关方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
4.研究辖区内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辖区事故预防预控的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2.负责审核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批。
调查处理人员接到开展事故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针对事故不同种类和性质,视情制定相应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2.尽快对事故主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险情消除或险情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现场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3)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必要时进行油漆证据取样。
(4)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浮动设施)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的核查。
(5)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的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4)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交通部第16号令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正文:----------------------------------------------------------------------------------------------------------------------------------------------------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第1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交通部大型骨干航运企业、部属港口、工程、救捞、航道、航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以下简称“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以及各地港航监督部门(含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下同),对本省、本单位船舶或辖区水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按本规则统计报告。
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发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船舶交通事故,应按下列分类统计报告:(一)碰撞;(二)搁浅;(三)触礁;(四)触损;(五)浪损;(六)火灾;(七)风灾;(八)其他。
本条中“其他”类事故,是指(一)至(七)项分类、以外因素造成的船舶交通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船舶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第五条事故统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时,应遵守《交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具体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六条船舶在统计期内发生事故,不论是否已处理完毕,均应按本规定统计填报。
填报时未处理完毕的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予以更正;跨年度结案的事故,更正时应注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其损失金额应统计在发生年内。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12.0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二)触礁或者搁浅;(三)火灾或者爆炸;(四)沉没(包括自沉);(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内河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报告第七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印发各单位。
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本指南编写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在执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时,严格把好事故调查报告质量关。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事故报告编制通知抄送:大连、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校对:胡希臣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1.0 总则1.1 正确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意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是主管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结论性文件。
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按照法规规定的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格式所编写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够充分体现海事执法的严肃性和海事调查的权威性。
1.2 制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的目的本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并参考一些国家的海事调查报告格式和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的,目的是为我国海事调查官提供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做法和统一格式,为了树立海事调查在国内、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1.3 编写调查报告的原则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应掌握以下原则:.1调查报告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写。
.2调查报告应全面、翔实,与事故原因有关的内容不能遗漏,应言简意赅,与事故原因无关的内容不应纳入报告正文。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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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用手册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四卷+1CD-ROM 16开豪华精装
定价:¥1080元优惠价:¥48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水上交通总论
第一章水上交通概况
第二章水上交通管理与管辖
第三章海事管理
第四章船舶检验
第五章航道、码头管理
第二篇水运交通灾害理论研究现状
第一章灾害管理理论
第二章安全管理理论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理论
第四章交通载运工具安全管理理论
第三篇水上交通事故的产生
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的表现特征、规律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理
第四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第五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
第六章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第七章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第八章水上交通事故管辖
第九章海事机关及调查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篇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第—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调查
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物证勘查和提取
第四章水上交通事故物证保全
第五章水上交通事故的人员查询
第五篇水上交通事故鉴定处理
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鉴定处理程序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人为因素的调查
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物证检验
第四章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五章水上交通事故损失认定
第六章水上交通事故投诉与索赔
第七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制作
第六篇水上交通事故纠纷防范及其赔偿处理方法
第一章船舶碰撞纠纷及其赔偿处理
第二章海事纠纷及其赔偿处理
第三章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共同海损
第五章港口装卸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六章海上保险
第七篇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调查解析
第一章碰撞事故
第二章触礁事故
第三章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章船舶沉没事故
第五章海上拖带事故
第六章肇事逃逸事故
第七章国外事故调查报告参考
第八篇ISM规则与水运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章ISM规则与碰撞类水运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章ISM规则与触礁、搁浅类水运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第三章ISM规则与火灾、爆炸类水运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第四章ISM规则与风灾类水运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章水运交通事故案例涉及ISM规则条款的综合分析
第九篇水运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船舶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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