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厂委托检验制度
食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食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为确保产品质量,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检验批次: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3、对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4、出厂的检验项目为:要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检细则规定做到批批检验。
其他的出厂检验项目按《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的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
安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由质检部负责及时取回并存档。
5、化验员应严格按检验标准要求负责取样、密封样品,并保证样品的适检性和真实性录。
应严格按规定的批次逐批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及时存档。
6、产品检验合格后应立即对产品做出合格标识,定点堆放。
对检验不合格的要加倍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时及时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质量负责人汇报,并按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7、积极参加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以提高化验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与县检测中心的比对试验。
8、为了控制产品质量,使生产的产品合格,应加强过程检验。
要对每个关键控制过程,每一个小时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9、对检验的样品应保留到产品已销售完为止,或保留半年。
2024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商将食品加工、生产任务委托给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生产。
第三条食品委托生产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四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从事委托生产活动。
第五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检验检测等环节,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明确的委托生产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食品质量要求、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七条委托方有权对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委托方与委托生产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委托生产信息。
第二章食品委托生产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取得许可证书。
(四)具备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或合同的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对委托的食品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二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原材料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要求,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和合规。
第十四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可溯源性。
委托加工食品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以及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生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本制度;(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四)负责食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采购、检验、使用和废弃管理;(五)负责食品生产过程、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六)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八)负责内部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本制度;(二)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食品原料与包装材料管理第九条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采购制度,确保原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食品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二)有稳定的原料、包装材料来源;(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加工食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的食品。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五条委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方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章受托方的义务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委托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所有食品。
三、职责分工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加工食品的全程监控,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
2. 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合适的委托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3. 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委托加工食品的销售情况,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委托加工食品的成本和费用。
四、委托加工企业的选择1. 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委托加工企业。
2. 采购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已通过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资信状况、行业地位、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等;(4)产品标准、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5)研发能力;(6)服务水平;(7)主要原材料;(8)工艺流程图;(9)供方调查表。
3. 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综合评价。
4. 采购部门应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2. 采购部门应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原料的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 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情况、质量评价等信息。
六、生产过程管理1.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要求。
3. 质量管理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信息。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操作流程,保障委托方的权益,保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方与加工方共同参与的委托加工食品项目。
三、委托方的义务和责任1. 提供合格的食品原料供给加工方使用,原料配送中要求使用冷链运输,并提供原料检测报告。
2. 提供合理的生产计划,遵循加工方的生产线和工艺流程。
3. 对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4. 对加工方提供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5. 配合加工方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和卫生管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四、加工方的义务和责任1. 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对原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达标。
3. 设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意识培训。
4. 加强生产现场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与整洁。
5. 配合委托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6. 对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1. 委托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 加工方应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方的标准。
3. 加工方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
六、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1. 加工方应加强原料的检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加工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3. 加工方应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卫生清洁。
4. 委托方应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
七、食品生产备案与监管1. 加工方应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保生产的合法合规。
2. 委托方应做好对加工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厂委托检验制度

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厂委托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产品检验合格销售,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产品的检验管理。
3.本作坊暂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特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内容:
4.1 所生产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4.2出厂检验采取委托检验的方式;
4.4委托检验工作必须选择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予认可;
4.3作坊负责人负责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协调,办理出厂委托检验手续,每年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出厂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协议”根据每年原料贮存量、计划生产量等因素确定检验频次,开展委托检验;
4.4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由检验方根据确定检验频次对本作坊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样时作坊内员工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事实,任何员工、个人不得拒绝抽样;
4.5负责人要对检验方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进行留样,以备复检,做好《产品检验留样记录》;
4.6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制度》进行处理、记录;
4.7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对检验样品情况、基数、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进行登记。
5.质量记录:
5.1《出厂检验记录》
5.2《产品检验留样记录》。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接受委托、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
三、责任分工1. 委托方的责任:(1)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合同,并明确产品种类、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
(2)明确加工要求和标准,包括工艺流程、原材料配方、加工设备的要求等。
(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2. 加工方的责任:(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2)明确产品加工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和合理。
(3)加强人员培训,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检验体系、管理文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进行填写、保存,追溯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委托过程控制1.加工方应当具备经营资质,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设施检修、人员培训等常规管理工作。
2.加工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详细的加工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严格控制原料、添加剂使用,确保生产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3.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控制点,加工方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流程控制方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加工方应当建立本品种追踪台账,将原材料购进记录,配料记录、加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全部信息记录在册,维护2年以上。
五、产品检验1.加工方应当对产品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货检验,保证产品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委托方能够放心地推销和使用。
2.加工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检验规范,及时掌握和了解产品质量的各项指标,追求产品在环保、卫生、安全和经济方面的最佳效益。
六、安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方应当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操作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争取实现健康快乐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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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厂委托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产品检验合格销售,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产品的检验管理。
3.本作坊暂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特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内容:
4.1 所生产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4.2出厂检验采取委托检验的方式;
4.4委托检验工作必须选择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予认可;
4.3作坊负责人负责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协调,办理出厂委托检验手续,每年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出厂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协议”根据每年原料贮存量、计划生产量等因素确定检验频次,开展委托检验;
4.4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由检验方根据确定检验频次对本作坊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样时作坊内员工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事实,任何员工、个人不得拒绝抽样;
4.5负责人要对检验方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进行留样,以备复检,做好《产品检验留样记录》;
4.6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制度》进行处理、记录;
4.7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对检验样品情况、基数、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进行登记。
5.质量记录:
5.1《出厂检验记录》
5.2《产品检验留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