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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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21 年 0 01 2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n l
F b2 e .01 1
总第 1 2期 第 0 6 2期
S r l .6 .2 e i 1 2 NoO a No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⑥ 李丽娟
( 门市 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 厦 福建 厦门、 60 4 3 10 )
【 图分 类 号 】 D 2 .9 【 中 9 22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0 —0 6 2 1 )2 0 9 - 1 0 9 3 3 ( 0 10 - 0 8 0


反 垄 断 法 与经 营 者 集 中
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可以说 , 在世界范围内,
市场竞争是个 客观的弹性范畴 。在既定环境下 , 它和
意 味着某些优秀 的市场主体必 然会获得发展壮大 , 资源会 通过市场配置 自然地 向他们手 中集 中。换言之 , 经营者集
中是市场竞争 的 自然产物 ,这一产物 也确实对 中
进行法律规制 , 同时又要为这种规制设定范围。 但
制程序的一个缩影。然而, 这种运 作方式在 实践 中被证明
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 0亿元人 民币 ,并且 其 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 中 国境 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这 一标 准采 纳仅规定 了参与集 中的 当事人 的营业额
的最低数额 , 采纳的是 当事人标准。但是笔者认为, 当事 将
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亿元人 民币 , 0 并且其 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 中国境 内的 营业额 均 超过 4亿元人民币;- )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垄断行为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实施了垄断反竞争法,并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针对垄断反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探讨,包括其概念、申报要求和程序,以及对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实现合并、联营、收购、入股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将原本独立存在的主体合并为一个主体或者原本合并的主体减少为一个或者少于一个主体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则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向监管机构主动申报其集中行为,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二、申报要求垄断反竞争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申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占有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时,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集中行为。

市场占有率的计算通常基于收入、资产或销售额等指标。

2.影响评估:经营者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

监管机构将对集中行为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3.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无论是合并、联营、收购、入股,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满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要求,均需要向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审查和批准。

三、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是监管机构对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过程。

程序的规定有助于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发展。

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材料准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合并协议、收购合同、财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2.初步审查: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经营者集中的事实、申报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影响评估内容的完整性等。

试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究

试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究

试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究[论文摘要]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既要承认企业适度合并的合理性,又要避免过于集中,导致市场内竞争丧失。

文章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两个方面,讨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豁免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经营者集中在我国越来越多。

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竟争的丧失。

经营者集中一般界定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有可能会出现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各国都对此进行引导和规范,我国主要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文主要讨论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经营者集中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其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只有实质上限制或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

由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是一种预防性制度,确立一个适当的审查实体标准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审查内容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1.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需要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商品市场又 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 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 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 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 个商品市场。
• 而且对于并购双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即附加性条款也进行 了商谈。在并购审查结束后,根据《反垄断法》30条的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在当天作出决定后几个 小时就向社会作出了公布。
争议之处:2传导1挤压
• 赞同观点: • 1、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与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
虽有差别,但是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因此,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 市场是相关市场。此外,可口可乐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 实际上是竞争关系。如果收购,不管认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或者 混合合并,其横向合并的的影响很大。 • 2、汇源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 和39%,占据市场领导地位,可口可乐占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 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在中国中高果汁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可口可 乐有可能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 低价,排挤同类竞争者。(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3、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软饮料的批发商 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因此收购后,可口可乐可能通过 “一揽子交易”(如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 少钱),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可能将中小企 业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 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现象越来越频繁。

其中,经营者集中是一个热点问题。

经营者集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它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了深刻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量化标准,但是现有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量化标准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数量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提出完善的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研究内容(一)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评价体系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规范合并、收购和重组。

(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影响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

(三)横向和纵向效应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评估经营者集中后对市场消费者价格、产品品质、创新能力等方面产生的横向和纵向效应。

四、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反垄断法和经济学领域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国内外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及其经验。

(二)案例研究法。

对国内外典型的经营者集中案例进行研究,了解经营者集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统计分析法。

通过收集、分析市场数据,评估经营者集中后的市场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提升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水平,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同时,本研究将对反垄断法监管实践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我国反垄断制度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研究(可编辑)

反垄断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研究论文题目:反垄断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研究入学时间:作者姓名: 吴听坌生皇旦玉里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经渣法堂财毯选职称:援指导教师: 麴塾基玲论文提交时间:窒圣生垒旦至旦论文答辩日期:星圣生鱼月目授予学位日期: ?讧:声明本人呈交给山东科技大学的这篇硕士学位论文,除了所列参考文献和世所公认的文献外,全部都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成果。

该论文资料尚没有呈交于其他任何学术机关做鉴定。

士生签●●硕日名期●●、,,. .::汕.、摘要山东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世界各国在促进经营者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通过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有效的控制。

反垄断法博大精深,附条件批准制度是其中的重点与难点,因为其直接体现了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沟通能力。

虽然反垄断法设有专门章节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定,但尚未建立全面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本文仅仅围绕什么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包括哪些条件,怎么附加,怎么监督执行这一主线展开系统的分析论述,以期弥补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这一研究领域的不足。

第一章导论。

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

第二章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概述。

本章首先介绍了经营者集中的内涵,反垄断法中的并购更注重合并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

当经营者集中的利弊并存时我们可以得出不能简单的批准或者否定某一项集中,需要对这项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予以批准,要求我们必须遵守必要性、有效性、充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第三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及适用。

这是对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的进一步分析。

将限制性条件分为结构性、行为性以及混合性三种。

本章从限制性条件的分类入手,针对每~种限制条件进行讨论,包括限制性条件的基本内容、主要方式、实施重点,从而更好的解决限制性条件的适用问题。

第四章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第一节中就提出的主体、期限和方式结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分别进行了介绍。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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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研究
一反垄断法与经营者集中
市场竞争是个客观的弹性范畴,在既定环境下,它和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多寡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

在不存在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情况下,当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增加时,市场竞争程度通常随之加剧;当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减少时,市场竞争程度往往随之相应地弱化。

1所以经营者集中使得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减少,必然会导致市场竞争程度的减弱。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任何经营者集中都会造成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只是不同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对市场竞争形成的限制效果不同而已。

但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机制的运行意味着某些优秀的市场主体必然会获得发展壮大,资源会通过市场配置自然地向他们手中集中,换言之,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

而这一产物也确实对市场的发展,资源的利用有着积极的一面。

所以,必须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法律规制,但同时又要为这种规制设定范围。

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程序——事前申报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一套程序。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最早发源于美国,美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从建立之初到发展至今,有很大的变化。

美国变化前后的不同做法也成为现代各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程序的一个缩影。

然而,这种运作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存在诸多缺陷。

因此,美国国会在1976年通过了《HSR法案》,这部法律名叫“反托拉斯改进法”,它改进的其实是上述集中规制中的程序问题。

当然,通过了事前审查本身并不能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主管机关进行事后监督,甚至处罚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反垄断审查已经是进行经营者集中控制的主流方式。

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也是事先申报程序。

三申报的标准
正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应当受到控制,只有那些损害市场竞争的合并会被禁止。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应当进行申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换言之,不达到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无须进行申
报。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的申报标准,主要原因进行申报,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申报标准,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该法的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国务院提交草案中的申报标准有着太大的争议。

鉴于各方面不同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当调整,3于是就有了20XX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在国务院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申报标准: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采纳仅规定了参与集中的当事人的营业额的最低数额,采纳的是当事人标准。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将当事人标准和交易规模标准综合运用,能够更加精准地确定需要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范围。

总之,国务院规定确立的标准仍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需要根据反馈进行修正和补充。

四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时间不长,有关的规定也比较概括,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

同时法律执行时间不长,实务操作中的问题还没能充分显现,经营者
集中申报作为控制程序的关键环节,也需要不断的完善,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真正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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