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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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

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

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

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

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

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果是侵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行为基本上是由企业实施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企业进行的集中,他和其他非经营集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关系,而特别在当企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其他的垄断协议的方式,无论是自袭还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全行业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这个时候实施者是同业的竞争者。

这里很难说损害到其他的竞争者的这种企业的利益。

而所有的这些行为突出的矛盾都在于企业通过实施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竞争这个过程,法律这里的要点是保护竞争、保护竞争机制。

促进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特点,在这里,没有必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拿出来。

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际的调查报告

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际的调查报告

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际的调查报告
标题:中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际调查报告
摘要:
中国自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
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报告通过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了其成效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
1. 简要说明中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目标。

2. 阐述全球反垄断法发展背景与趋势。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
1. 梳理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2. 统计中国反垄断案件的数量和涉及领域。

3. 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挑战。

三、中国反垄断法的成效与问题
1. 总结中国反垄断法的成效,包括对市场竞争的促进、阻止垄断行为等。

2. 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如执法效率低下、行政干预等。

四、案例分析
1. 选取若干中国反垄断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对当事方背景、裁决结果和影响等进行阐述。

五、国际经验借鉴
1. 比较中国反垄断法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异同。

2. 分析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提出建议。

六、建议与展望
1. 针对中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2. 展望未来中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和重点领域。

结论:
中国反垄断法在促进市场竞争、约束垄断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加以克服。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完善和优化,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成就与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成就与问题
见, 随着 我 国反 垄 断执 法 的纵 深发 展 , 我 国市 场 上 的 企业 , 无 论是 国 内企业 还 是 跨 国公 司 , 私 人企 业 还 是 国有企业 , 都会 在更 大程 度上感 受到 市场竞 争 的压力 。
服 务 的价 格 , 但 是 因为 市 场 竞 争 可 以导 致 产 品 的 低
业 共建 电信塔 的项 目就 向商 务部进 行 了 申报 。 这 即是
说, 即便 商务 部 以社会 公 共利 益 为 由对 这一 合 营企 业
的建立 予 以反垄 断 豁免 , 但这 个 申报至 少说 明国有 企
业 已经 建立 了反垄 断合 规 的内部 审查 制度 , 开 始 考虑 到其 自身 经 营 行 为 或者 内部 管 理是 否 符 合 反垄 断法 的规定 , 改 变 了过去 一些 不合 理 或者 不合 法 的做法 。
谈 到反 垄断 执法 对企 业 的影 响 , 这 里有 必 要谈 谈
它对 国有 企业 的影 响 。2 0 0 8年 1 0月 。 中 国联 通 和 中 国 网通之 间 的并 购虽 然 达 到 了国 务 院规 定 的 经 营者 集 中 申报 的标 准 , 但 这 个 并 购 没 有 向商 务 部 进 行 申
才 能使 消费 者真 正成 为 “ 上帝 ” , 只有市 场 竞争 才 能真
正 提高 消 费者 的社会 福 利 。 因此 。 可 以说 . 反 垄断 法是
卞 团工 商管理矸充 1 5
竞 争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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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最 近发 布 的《 关 于促 进市 场公 平竞 争维 护 市场 正 常 秩 序的若 干 意见 》 ( 下 称《 若 干意 见》 也提 出 , 为充 分 发
价。 反垄 断 法对 消费 者 的影 响有 目共 睹 。 其实 , 我 国经

王学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

王学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

王学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集锦《中国工商报》自2009年3月5日起开始连载总局法规司原司长王学政编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至今仍在连载中。

本帖将分散的连载搜集整理,集锦奉献给大家,与广大同仁共享,并与中国工商报同步更新。

此贴内本人的帖子如无特殊说明,作者均为王学政,来源均为中国工商报,不再一一注明。

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多种类型的财产制裁(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假冒伪劣商品)、少量的名誉制裁(如警告)及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虚假注册等类型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操作规程。

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无不发生在特定的过程之中。

如果将这个过程称为程序,那么一切活动都有程序。

如同国家只对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和规范一样,立法也只对那些重要的程序加以确定。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这样的一种规范和程序,它与行政处罚并存并行,它与行政处罚一样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简要认识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

法律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确立,并因为它的科学设计而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及有效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

在法律发展史上,行政程序法是最近100年出现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人类社会近百年来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密不可分。

最近60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在讨论和研究中。

目前,与行政程序联系最为密切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均已施行。

反垄断法的原理及内容.

反垄断法的原理及内容.

(1)申报标准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六)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之申报与批准
资料: ①申报书; 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③集中协议;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 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或宗旨

1、保护市场竞争 2、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 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三)垄断行为包括的内容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和出台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



1、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自1994年起组成草案起草小 组,开始起草工作。 2、商务部、国家工商局于2004年将反垄断法草案报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以法制办为首的反垄断法审查修 改领导小组。草案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 3、国务院于2004年6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2)推定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六)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之表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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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

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

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

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

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

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果是侵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行为基本上是由企业实施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企业进行的集中,他和其他非经营集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关系,而特别在当企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其他的垄断协议的方式,无论是自袭还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全行业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这个时候实施者是同业的竞争者。

这里很难说损害到其他的竞争者的这种企业的利益。

而所有的这些行为突出的矛盾都在于企业通过实施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竞争这个过程,法律这里的要点是保护竞争、保护竞争机制。

促进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特点,在这里,没有必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拿出来。

其次其他的相关的一些国家关于类似制定这样的法律中,也是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作为他的宗旨,因此在本法的宗旨中没有经营者利益这样专项的提法。

但是不等于本法不保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某些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企业或者说经营者,他们利益的保护。

(二)市场经济要反垄断,但对恶性竞争怎么办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也是一种竞争经济,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使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达到资源比较好的按照市场的供求需求关系进行配置流动这样一个目的。

但是有竞争,就会有恶性竞争,也就是说有不正当的竞争,有竞争也就必然会产。

,而实施的一系列对市场机制特别是对竞争机制有破坏性的这样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这个界限是非常明确的。

那么我们简单的归结来说,我们在学习《反垄断法》的时候,希望输入一种法制的理念,一种法律的意识,国家宏观调控是中央和国务院通过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依法从事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的这样的手段。

而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的机关、政府的机构以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某些事业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政策的规定,所实施的若干损害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那么这些行为在《反垄断法》的第八条中以及《反垄断法》的专章中关于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中专门做了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个范畴之内的还有在《反垄断法》之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地方行使限制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这部分的内容符合这部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行为,那么都属于行政垄断。

二、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进入到大家学习过程中所应当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与学习,掌握反垄断法基本知识我们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具体的说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下要反垄断,他既非常的重要又很复杂。

因此全面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正确贯彻这部法律的基础。

1. 政府及其部门的宣传与学习对此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个方面不仅中央的有关部门执法机构要做,作为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也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首要问题来介入和加以重视。

由于过去我们国家没有《反垄断法》,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并不清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

例如前一段时间,近几年来经常有一些企业大张旗鼓的搞一些价格联盟,甚至于以行业协会的方式来组织价格上涨。

比如前一阶段方便面这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统一方便面涨价等等,这些都是公开的大张旗鼓的形成规模的来完成。

这些企业他们并不清楚这些行为,它可能构成违法。

当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个问题不明确。

但是相关的一些关于物价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际已经有一些规定了。

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不清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我们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反垄断法》,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学习,这是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项责任。

因为本身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关于规制政府和政府的部门不要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政府部门他的宣传和学习跟企业掌握这个法律,遵守好这个法律又有着非常密切的直接的联系。

2.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宣传与培训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他们的宣传与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为反垄断这个法律的主管机构,他们要进行一些专项的这种宣传,同时为了更好的执行好这部法律,也要加强自身的这种培训。

3. 对经营者的宣传及经营者自身的学习最后各类企业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主题,就要深刻的认识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

这三种垄断行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危害,要准确的把握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之间的界限,提高竞争的意识,自觉的依法经营。

只有通过这三个方面三个环节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做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逐步的树立起反垄断的法制观念,不折不扣的履行《反垄断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自觉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自觉的维护市场竞争,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企业可以依法竞争,但不能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我们知道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自律并且自我发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形式,行业协会很好的发挥这方面的作用,也可以体现政府转变职能让企业真正作为市场的主人,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因此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我们刚才讲到了,他要遵守竞争的规则,一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也不得为了获取垄断利益采取《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各种方式来限制竞争、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行业协会应该很好的发挥一个组织和协调的这种作用,为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获取合法的利益做好服务。

但是行业协会如果滥用了或者不当的运用了自己的这种组织协调的这种职能,而是顺应企业的某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这种需要,从事垄断行为。

例如就像我们刚才讲到的关于价格垄断的问题,方便面协会关于方便面统一涨价这个问题,行业协会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他尽管不是一个企业,行业协会所组织企业或者是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实施的违反本法的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并且加以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本身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的客体或者说变成了接受处罚的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可以对他处于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那么社会群体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撤销行业协会的登记,也就是撤销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这是第二个问题。

(三)公用企业和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企业等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一条表明,首先保障国有经济在关系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的领域取得控制地位,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他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的运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具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因此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且也是我们维护国家的经济制度所需要的。

但是,控制并不完全等于垄断,这不是一个概念。

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占控制的地位,并不等于这些行业只能有国有的独资企业来经营。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和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制度。

因此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这行业占控制地位,这体现了我们基本经济制度他的特点,也是我们经济安全和发展的需要。

但并不等于这些行业只能是由国有的独资企业来进行经营,这已经是为我们改革开发所证实,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格局还要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也不能说这些行业因为它占有了控制的地位,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不遵守市场的规则,愿意怎么做就怎么做。

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一五规划这个纲要所提出的,要升华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的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之中,同样要引导促进不同的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这是改革开放所需要的。

三是国家对这些行业的,也就是对这些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际名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这些国有独资的这些行业,和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这些行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他的合法经营活动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同样要对于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他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是第三点。

(四)经营者与外资实施集中必须注意国家安全《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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