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车辆载运货物、物品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车辆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第一部分:数据项填制要求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4.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5.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6.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7.货物体积、体积单位8.货物重量、重量单位9.集装箱(器)自重、重量单位10.托架或拖挂车自重、重量单位(二)修改报文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
(三)删除报文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必填,其余不填写。
二、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一)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只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运输方式代码、进出境海关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号,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散杂货只填写运单信息数据段。
四、进出境承运确报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
五、出口落装改配申请运单号、集装箱信息数据段等数据项根据实际发生变更情况填写。
六、在传输原始舱单中境外装货地和境内卸货地代码时,境外装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装货城市代码(3位),境内卸货地代码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在传输预配舱单中境内装货地和境外卸货地代码时,境内装货地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境外卸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卸货城市代码(3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1版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1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1版,主要新增了水运、空运国际转运等部分内容。
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见附件1)及《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见附件2)。
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1号同时废止。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 (略)2.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及新增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2.0及3.0草案的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除“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2.0的要求,“装(乘)载舱单”、“提(运)单”、“总提(运)单”、“分提(运)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装箱清单”主要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
三、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或(、)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12.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续一)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5: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6: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7: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8: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9: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
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1.遵循标准
报文结构遵循世界海关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制定的报文标准,数据元定义遵循WCO、UN、ISO的数据元定义标准。
报文制定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文档:
1.《WCO/IATA PASSENGER LIST MESSAGE(PAXLST) IMPLEMENTATION GUIDE》
2.《Airport Handing Manual 28th Edition》
3.《UNTDED 2005(ISO 7372:2005)》
4.《ISO 3166-1-alpha-2》
5.《UN/LOCODE CODES FOR PORTS AND OTHER LOCATIONS》
2.报文格式
2.1旅客舱单报文
旅客舱单报文采用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
的PAXLST报文标准,具体报文定义参见《WCO/IATA PASSENGER LIST MESSAGE(PAXLST) IMPLEMENTATION GUIDE》。
除了以上定义外,中国海关对报文中的UNB和UNH 段中的数据元素有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
UNB段
UNH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民航运输便利,保障国际民航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旅客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括机组人员)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以下称“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规定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航空器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其业务量最大航空港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进行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二)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四)本航空企业全国各航空港国际航班计划。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航空器抵达境内目的港以前,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确切的抵达时间通知海关;抵港时应当向海关进行航空器进境申报。
第八条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二)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三)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数据结构舱单电子数据一律使用文本平文件传输,一个文件中含一份舱单。
1、文件名约定1)文件名长度8字节,具体规定如下: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关别代号,关别代号由接受申报海关向传输企业提供;5-6位保留使用,暂用于表示传输月份;7-8位为舱单申报企业的标识,由当地海关与企业商定,对同一海关各个传输企业标识不重复。
2)文件扩展名3位:为每一企业自编顺序号,每个舱单文件逐次递增,周而复始。
例如:220112WY.384表示上海某WY公司12月份向浦江海关传输的第384份舱单文件。
2、文件格式文件结构:(顺序平文件,变长记录)3、进出口舱单数据格式(1) 舱单记录:(记录格式1)一个文件包含一条舱单头记录,记录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及传输舱单的公司的信息(2)提运单记录:(记录格式2)一个舱单文件中可包括多条提运单记录,每条记录为一张提运单(空运有分运单时填分运单,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内容。
(3) 提运单_集装箱记录:(记录格式3)一份提运单可以含有多个集装箱,即对应多条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
反之,多份提运单的货物可能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因此同一集装箱号也可能对应多个提运单号,出现多条记录。
二、说明:1、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填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空运填航班号加日期;汽车运输填车牌号;铁路运输填车次或车厢号;邮运填邮政包裹单号。
2、航运记录编号:海运填航次号;空运填总运单号;汽车、铁路、邮政运输填进出口时间“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时时”。
3、“运输工具编号”+“航运记录编号”唯一地确定和标识一份舱单,其填报内容与报关单“运输工具代码及名称”一栏填报内容必须完全对应一致。
4、数据描述采用COBOL语言格式,X表示字符型,左对齐右补空;9表示数字型,右对齐左补零;括号()内数表示字节长度,V表示小数点所在位置,不占长度。
例如:X(15)表示字符型,长度15字节;9(6)表示数字型,长度6字节;9(9)V9(3)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9位,小数部分3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12位长;9(8)V9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8位,小数部分1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9位长。
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附件3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有关原则和标准,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v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 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atamodel:standard:CN:[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 ,其中CN 代表中国海关,[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pO”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 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 ]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和处理情况的状态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状态编码表》。
三、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包括以下类型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XML Schema 和报文结构定义:(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二)理货报告;(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五)疏港分流申请;(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七)装箱清单;(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九)运抵报告;(十)装(乘)载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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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数据结构
舱单电子数据一律使用文本平文件传输,一个文件中含一份舱单。
1、文件名约定
1)文件名长度8字节,具体规定如下:
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关别代号,关别代号由接受申报海关向传输企业提供;
5-6位保留使用,暂用于表示传输月份;
7-8位为舱单申报企业的标识,由当地海关与企业商定,对同一海关各个传输企业标识不重复。
2)文件扩展名3位:
为每一企业自编顺序号,每个舱单文件逐次递增,周而复始。
例如:220112WY.384表示上海某WY公司12月份向浦江海关传输的第384份舱单文件。
2、文件格式
文件结构:(顺序平文件,变长记录)
3、进出口舱单数据格式
(1) 舱单记录:(记录格式1)
一个文件包含一条舱单头记录,记录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及传输舱单的公司的信息
(2)提运单记录:(记录格式2)
一个舱单文件中可包括多条提运单记录,每条记录为一张提运单(空运有分运单时填分运单,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内容。
(3) 提运单_集装箱记录:(记录格式3)
一份提运单可以含有多个集装箱,即对应多条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
反之,多份提运单的货物可能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因此同一集装箱号也可能对应多个提运单号,出现多条记录。
二、说明:
1、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填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空运填航班号加日期;汽车运输填车牌号;铁路运输填车次或车厢号;邮运填邮政包裹单号。
2、航运记录编号:海运填航次号;空运填总运单号;汽车、铁路、邮政运输填进出口时间“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时时”。
3、“运输工具编号”+“航运记录编号”唯一地确定和标识一份舱单,其填报内容与报关单“运输工具代码及名称”一栏填报内容必须完全对应一致。
4、数据描述采用COBOL语言格式,X表示字符型,左对齐右补空;9表示数字型,右对齐左补零;
括号()内数表示字节长度,V表示小数点所在位置,不占长度。
例如:X(15)表示字符型,长度15字节;
9(6)表示数字型,长度6字节;
9(9)V9(3)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9位,小数部分3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12位长;
9(8)V9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8位,小数部分1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9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