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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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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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相同点: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 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三、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与国际私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冲突规范(国内法规)和实体规范(国际条约)(二)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两种观点:1.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2.国际经济法是跨学科的边缘学科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的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三、现代国际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一、瓦尔特《万国法》二、丁韪良 (美)翻译惠顿《国际法原理》或《王国法》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被称作国际法律人格者。

条件: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资格。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基本主体)----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有限主体?----条件:实际控制的地域、政治组织和机构、正在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巴解组织”3、国际组织4、个人(争议)国际上犯罪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式的过程、程序。

意义:1、国际法规则的查找和确定2、国际法规则有效性的确定1、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浅谈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是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用于调整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的客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规范对象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主权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既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也规定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

其次,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自愿接受的。

国际法的形成基于国家的自愿性,各个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法条约或共同遵守国际法原则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合作,不同于国内法具有普遍强制力。

第三,国际法是基于平等和互惠原则。

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平等对待,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国际法还鼓励各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第四,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依赖于各个国家的主动。

国际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取决于各个国家的自觉和行为。

不同国家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解释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国际法的应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渐进性和动态性。

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和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国际法的发展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国际关系的变化相适应。

国际法的发展还体现了国家之间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和解决争端的过程。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调整国际行为的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它具有国家为客体、自愿性、平等互惠、依赖国家主动、动态发展等特征。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一、国际法的含义及特征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

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立法方式不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

国际法概念辨析(可以)

国际法概念辨析(可以)

一、概念辨析1、登临权与紧追权登临权指的是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引渡与遣返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遣返是指交战国将其所掳获的战俘送返他们的本国。

4、领海与领水领海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水指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5、外交庇护与外交保护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本国驻外使馆为外国政治犯所提供的庇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6、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调停指第三方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尽力调和,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

7、调查与和解调查是在国际争端不涉及国家荣誉或根本利益而只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由双方订立专约,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认真的调查,查明事实,以促进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和解(调解)是各种国际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当事国双方可把争端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的一种方式。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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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
国内法: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

2、立法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布的。

国内法则不同。

3、司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

国内法有。

4、法的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家学说。

5、强制机制不同。

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
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

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

3、联邦与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

1、有无统一的宪法。

联邦有同一的宪法。

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

3、公民的国籍。

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

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1、存在条件不同。

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

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
2、存在时间不同。

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

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

3、国家承认设计新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国:国际权利义务由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从而该国际人格者专项另一个国际人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转移。

政:因革命或争辩而引起政权更迭时,就政府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制度。

区别:发生继承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主体中新政权和就政权义务的迭代。

7、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强行: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基本原则抽象,国际强行法是具体的。

2、旧强行法会因为新的强行法而失效,原则并不绝对会。

3、具体实践中,国际强行法存在规避的可能,但是基本原则则是普遍适用的。

8、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任何他国管辖的特权。

限制: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有豁免权,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

1、豁免内容不同。

2、豁免的
9、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
领土:对那些逃亡到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予以庇护。

外交:国家的驻外使领馆之内庇护外国人。

1、地点不同
2、领土庇护是树敌关系,外交庇护破坏了属地管辖
3、外加庇护不是国际公认的庇护
10、国际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的损害与国家不法行为
国际: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对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不法行为:客观上违背国际义务并且主观上可以归隐于国家的行为。

1、责任性质不同,不法的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不是决定是否引起责任的根据,只是衡量责任大小的因素,而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

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

不法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而损害是
3、主体不同: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与国家或者归因于国家的个人、团体或者实体的行为。

不加禁止的损害主要归因于国家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国家不法行为有国际刑事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

不加禁止的责任则没有刑事责任。

20 .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
无效:条约因违反国际法等原因而自始无法律效力。

无效是指无缔约资格、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抵触。

终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从此时对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终止期限届满、履行完毕、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履行不能、退约、旧约被新约取代、全体当事国统一、单方废约。

中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暂时停止,一旦原因消失,条约又恢复履行。

中止基本同终止,淡跳跃的中止不影响以后的效力,一旦暂停实行期间届满,有回复履行,暂停期间,当事国不得妨碍条约的恢复履行、
21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组成的审议机构
安理会:有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
区别:
1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心动的联合国机构
2表决程序不同,安理会为大国一致原则,而大会为协商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3职权不同:联合国大会广泛职权,成安理会正在讨论的外,而安理会字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制止侵略等
22国际法院与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刑事法院由缔约国通过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方式建立的,有国家选举的独立法官组成的,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国际犯罪处以刑罚的永久性国际刑事审判。

区别:
1联合国关系不同
2刑事法院是以国家协议方式产生的
3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只能的法律是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院是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4一个是管国家和国家质检的问题,一个是管国家与自然人的问题
5种类特定
23斡旋和调停
斡旋:当事国不愿意或者出于魔种原因无法直接谈判,或虽经过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人出于解决争端目的促使当事国谈判的行为。

调停:由第三方出面,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并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或实质性的建议或方案
区别
1第三方是否介入谈判
2谈判的主体不同
谈判与协商
谈判:利益对立的代表之间的辩论与讨论
协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区别
1谈判一般发生在争端后2协商介入因素少,互谅精神体现较明显
3谈判往往排斥第三者,协商则不排斥4谈判结果多于法律上承诺,协商基于自愿
24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
国际仲裁:争端过根据某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信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于仲裁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区别:
1国际仲裁由争端当事国协定组成或协议选择,国际法庭是常设的。

2仲裁协议依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国际法院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3仲裁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国际法院不可
4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安理会申诉,仲裁裁决不可
25战争与武装冲突、自卫
战争:俩个或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或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斗争和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
自卫:以武力防卫外国队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议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
战争与武装冲突:1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导致占整个房权利义务的变化,武装冲突是一种事实,其后果与战争不同。

2武装冲突使用战争法规则,但外交关系条约不一定中止,不适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不适用中立法。

三者区别:
1权利产生不同;自卫产生受他国武力威胁或攻击后。

2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状态不同
3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实施且应向联合国报告
26报复与反报
报复:已过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

反报: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区别:
1报复是针对的他国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针对的是他国不友好行为
2报复只能以符合国际法的行为进行,且必须为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后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使用,反报则不需要提出需求
3目的不同,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和谋求补救而进行。

反报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不公正的行为
27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俩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许可同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想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
区别:
1多过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向一切国家开放
2多过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岸
3国际河流有国际条约进行规范,多国河流仅对延安国依协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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