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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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制定了《⼭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西省环保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属于环境统计⼯业源调查⾏业范围内(《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业的建设项⽬,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的环评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6•【文号】环发[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保总局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77.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77.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件: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特制定本计算方法。

一、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求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国控企业应当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

2.环保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

3.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4.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3—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5.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能够稳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并保持数据一致。

6.若一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时,国控企业应当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二)数据准备1.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判别缺失或失控数据,并进行处理和补遗。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XX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负责人:审核人:2017年月目录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3)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3)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3.1 利用小时确定 (3)4 绩效值的确定 (5)5 排污申报量计算 (6)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 (6)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 (7)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7)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7)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 (7)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 (7)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 (8)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8)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 (8)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

国家环保部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号)中的测算数据见表1-1。

表1-1 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一览表注:利用小时数均以5500 小时计。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XX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获得省颁发的排污许证(pws-XXXXX)有效期为2016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排污许可量为COD:0吨/年;NH3-N: 0吨/年; SO2:856.6吨/年;NO X:1223.71吨/年。

3 绩效核定排放量3.1 利用小时确定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下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

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

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整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整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重复用水量统计用水、排水等有关指标,必须首先对给水系统有个概略了解。

在工业生产中按给水的路线和利用程度,分为直流、循环和循序三种给水系统。

1、直流给水系统指工业生产用水由就近水源取消,水经过一次使用后便以废水形式全部或大部分排走。

其生产用水量等于企业从地下水源和地面水源取用的新鲜水量。

2、循环给水系统指使用过后的水经适当处理重新回用,不再排走。

在循环过程中所损耗的水量,须从水源取水加以补充。

3、循序给水系统是根据各车间对水质的要求,将水重复利用,将水源送来的水先供甲车间使用,甲车间使用后的水或直接送乙车间使用,或经适当处理(冷却、沉淀等)后加压送乙车间或丙车间使用,然后排放。

这种系统也叫串级给水系统。

例:某厂给水系统示意图如下甲、乙、丙车间耗新鲜水量为80吨/天丁车间耗新鲜水量为120吨/天戊车间由于采取了循环用水措施,每日仅需补充新鲜水100吨,原耗新鲜水量为1000吨/天,求该厂的重复用水量和重复用水率。

W 前=80×3+120+1000=1360(吨/天) W 后=80+120+100=300(吨/天)重复用水量:W 重=W 前-W 后=1360-300=1060(吨/天) 重复用水率:ξ=%94.77%10013601060%100W W =⨯=⨯前重 另:该厂全年重复用水量=1060吨/天×全年工作日废水排放量废水排放量的计算可以使用各种流量计进行测量,如监测数据、各种流量计测得的数据和连续自动监控测得的数据等。

还可以进行系数估算法,从排污单位的新鲜用水量来估算其污水排放量。

如排污单位的新鲜水量没有进入其产品,一般其污水排放量可以估算为新鲜水量的0.8—0.9倍,如有相当部分变成产品(如啤酒、饮料行业),则其污水排放量应以新鲜水量减去转成产品数量的0.8—0.9倍,还有部分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很高,如轧钢、选矿等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都高达80%~90%,水经过多次使用,蒸发和流失都很大,这时用新鲜水量推算污水排放量时所用的系数就比较小,有时甚至会达到40%~50%。

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
2
解析:
Gj=KCjQT Gj=30mg/L × 36000m3/h×8h×10-6
=8.64t
.
3
多个排放口,多个污染物
每种污染物总量的计算公式:
n
Gi KCijQiT i1
.
4
例4-1
某煤油厂共有两个排水口。第一排水口每
小时排放废水400t,废水中平均含油量为
650mg/L,酸为85mg/L,COD为
.
63
.
64
SBY型直角三角形薄壁堰安装在廊道排水 沟、水渠内用于流量的测量。
.
65
安装方法
为了得到最好的运行条件,直角三角形薄壁 堰应安装在水渠的直线段;
在安装直角三角形薄壁堰的设计位置,水渠 两边及底部各预留深6cm,宽2cm的安装 槽;
把直角三角形薄壁堰按要求插入安装槽,并 使堰板垂直于水流方向,堰顶保持水平,堰 璧必须铅直;
不可燃性硫
SO2 灰分
.
47
燃油和燃气
燃油
燃气
排放量:
.
48
3、氮氧化物的计算
有机氮 燃料型NO N
空气氮 温度型NOx
.
49
4、CO的计算
CO是由C不完全燃烧所产生,1kgC 燃烧生成的CO是2.33kg,产生的CO 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
50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污染物量的计算
水泥熟料烧成过程中二氧化硫计算 氟化物排放量计算 高炉炼铁中CO的计算 工业粉尘排放量的计算 燃烧电站烟尘和二氧化硫计算
生产吨产品或半成品的原料实际消耗量; 生产吨产品或半成品的各污染物排放量; 物料流失位置和排放形式、流向;
.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1]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自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1日填表日期:2018年4月11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

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环发[2006]189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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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源字[200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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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需要,我站编制了依据污染源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详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先计算监测时段(小时)内企业各个废气排放设备(如锅炉、炉窑等)污染物排放量,及该排放口计算时段(季或月)内排放量,再将各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累加,获得计算时段内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各监测时段该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 计算时段内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为:
61011⨯⨯⎪⎭
⎫ ⎝⎛⨯⨯⨯=G T F Q C p 式中
P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 -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Q -该废气排放设备小时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F -该废气排放设备监测小时内产生负荷(%)
T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生产小时数(小时)
G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平均生产负荷(%)
如果一个废气排放设备有多个烟道,每个烟道设置了一个监测断面,则每个烟道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按照公式(4)计算,该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为各烟道排放量之和。

2、计算时段内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式为:
∑==n i i p
E 1
式中
E -计算时段内企业某废气污染源排放总量(千克)
Pi -计算时段内第i 个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n -企业废气排放设备个数
3、计算企业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公式为:
∑==k
j j
t E E 1
式中
Et -企业某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
k -计算时段数
Ej -第j 次计算时段企业某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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