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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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设备选型和配备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产品,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根据电力系统的特点和工作要求进行合理的配备和布置。

2.系统设定和参数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应符合电力系统的工作要求,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参数设置要合理,能够快速、准确地对系统异常情况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控制措施。

3.运行和测试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够自动地进行检查、自愈和复位,确保系统在故障发生后能够快速恢复正常工作。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运行状态应作适时记录,以便进行故障分析和故障排除。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具有自动测试功能,并能够根据测试结果自动调整设定参数。

4.通信和数据传输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支持现代通信技术,能够与其他装置进行远程通信和数据传输。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通信接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
数据的安全和可靠传输。

5.维护和管理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维护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证其正常
运行和性能。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自适应能力和自修复能力,能够
及时自动识别和修复故障。

综上所述,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主要包括设备选型
和配备要求、系统设定和参数要求、运行和测试要求、通信和数据传输要求、维护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设计人员和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设计和维护工作,以提高电
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2-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建标[1992] 425号文批准发布。

名称改为《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062-92。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修订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翻印。

1992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五章 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七章母线的保护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十章自动重合闸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第十四章二次回路第一章总则第1.0.1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

第1.0.2条原规范适用于3-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

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GB(“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一种行政法规,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和社会利益安全的重要法规。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是国家标准的一部分,旨在规定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规范,以保障人们使用电力装置的安全。

本文将对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进行详细讲解。

一、背景介绍电力是现代工业的基础,电力装置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生产、建筑等人们日常生活中需要使用到的领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

因此,国家标准GB代表了中国电力工程的最高要求。

二、主要内容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0kV及以下电网和直流500kV及以下电网的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规范。

2. 设计流程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流程,主要包括任务书的编制、设计方案的编制、标准件、基础件的选型、系统的联调、运行、监测及维护等环节。

对于设计过程中使用到的软件、设备、材料等进行了限制和要求。

3. 设计技术要求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前置处理:采用合适的前置处理电路,来提高系统的性能。

选用保护:根据电力设施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各种保护继电器,选用恰当的保护装置并设置保护的阈值、延时等参数。

装置设计:设计适当的自动装置,并对设备的组合和调试进行检查。

联锁与互锁:选用合适的联锁与互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备用保护和自动切换:为了保障系统的灵活性和容错能力,必须选择合适的备用保护和自动切换装置。

4. 试验和检验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试验和检验方法,主要包括交流电气试验、直流电气试验、继电器保护试验、自动控制装置试验、通道检测和防护动作试验等。

通过试验和检验,可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结语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是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的设计流程、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方法等,对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3.0.4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应采用制造厂的规定 值。如无制造厂规定值,可按表3.0.4执行。
发电机额定电压(kv) 发电机额定容量(MW) 接地电流允许值(A)
6.3 ≤50 4
10.5 汽轮发电机 50 3
水轮发电机 10~50
13.8 水轮发电机
4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利 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 保护装置;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变压器的后备保护可按 本规范第4.0.5条执行。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5对自并励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保持的低电压过流保护。
21MW及以下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 发电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 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电压闭 锁过流保护。
3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发电机变压器 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与变压器应单独装设纵 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可装设发电机变压 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2对50MW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中性点只有三个引 出端子时,也可装设匝间短路保护。
匝间短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3.0.6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 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1MW及以下且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 应装设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应 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 配置在发电机端。
15.4抗干扰措施……………………………………………(38) 附录A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40) 附录B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附:条文说明………………………………………………(45)

GB50062-2008继电保护设计规范简介

GB50062-2008继电保护设计规范简介
形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 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
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当灵
敏度符合要求时,保护装置应带时 限动作于跳闸;当灵敏度不符合要
求时,可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
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25
三、电力变压器保护
(七)过负荷
容量在0.4MV.A及以上并列运行的变压器或作为其他负荷备用电源的单独
34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整定原则 ①保护范围不超出下一条线路速断保护的范围。
②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被保护线路末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电流。 对于保护2
=0.5s
35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后备保护) 1 定义——起动电流按躲开最大负荷电流来整定的一种保护装置。 2 特点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外部 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 点过电压 过负荷 油面降低; 变压器油温过高、绕组温度过 高、油箱压力过高、产生瓦斯 或冷却系统故障。
跳闸 跳闸 跳闸
信号或跳闸
信号或跳闸
信号或跳闸
28
目录
一、标准概况 二、一般规定 三、电力变压器保护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②当发生不正常工作情况时,能自动、及时地选择信号上传给运 行人员进行处理。
11
二、一般规定
(二)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 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主保护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pdf15)(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pdf15)(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2)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 (3)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5)第五章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7)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8)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9)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9)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10)第十章自动重合闸 (11)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12)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12)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 (12)第十四章二次回路 (13)附录一名词解释 (14)附录二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15)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 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2)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 (3)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5)第五章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7)第六章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8)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9)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9)第九章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10)第十章自动重合闸 (11)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12)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12)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 (12)第十四章二次回路 (13)附录一名词解释 (14)附录二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15)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 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1.0.1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

第1.0.2条原规范适用于3-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

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

这次规范修订包括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机,63MVA 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1.0.3条本条说明工程设计不得选用未经过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产品。

这应当看作是保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所以作此明确规定。

第1.0.4条这一条的规定是必要的。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也涉及到其它专业的标准,如各种继电器的国家标准,因此也应当符合这些国家标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本条规定了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装设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必要性和主要作用。

作用是应能尽快地动作切除短路故障;故障切除后靠自动装置来尽快地恢复供电,以保证电力网安全运行;限制故障设备损坏程度和减少停电范围。

第2.0 4条本条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

不利正常运行方式,系指正常情况下的不利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方式。

正常不利运行方式,通常指在非故障和检修方式下,电厂中因机组开启与停运等,引起继电保护装置灵敏系数降低的不利运行方式。

例如:夏季丰水期水电大发,水电厂尽量多开机,而火电厂相应地减少开机。

这种方式下,安装在火电厂侧的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可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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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电压在3KV及以上、容量在25MW及以下的发电机,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a.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b.定子绕组接地;
c.定子绕组匝间短路;
d.发电机外部短路;
e.对称过负荷;
f.定子绕组过电压;
g.励磁回路一点及二点接地;
h.失磁故隙。

2保护装置出口动作方式可分为停机、解列、缩小故障影响范围和信号。

3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停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IMW及以下单独运行的发电机,如中性点侧有引出线,应在中性点倒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中性点侧无引出线,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低电压保护。

b.IMW及以下与其它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

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压闭锁过流保护。

c.对I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应单独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装设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4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直接接于母线的发电机,不计入消弧线圈的补偿作用,当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
电流大于4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或停机。

保护装置由装于机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和电流继电器构成。

其整定值应躲过不平衡电流,带短时限动作,并宜设置外部短路的闭锁装置。

b.在发电机机端电压母线上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

c.在发电机机端应装设测量零序电压的电压表。

d.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保护区不小于90%的定子接地保护。

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根据系统情况和发电机绝缘状态,亦可动作于停机。

5发电机的匝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每相有并联分支,且中性点有分支引出端子的发电机,应装设单继电器式横联差动保护。

b.横联差动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在汽轮发电机励磁回路一点接地后,可切换为带短时限动作于停机。

6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IMW及以下,且与其它发电机或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配置在发电机机端。

b.IMW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低压闭锁或复合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可取额定值的L3~L4倍;低电压元件接线电压,其动作电压,对汽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6倍,对水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7倍。

负序电压元件的动作电压,可取额定值的0.06-0.12倍。

c.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利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保护装置,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d.自并励磁发电机,宜采用低电压保护的过电流保护。

e.发电机后备保护宜带有二段时限,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断开母线联络断路器或分段断路器,以较长的时限动作于停机。

7对发电机定子绕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接一相电流,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8对水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的过电压,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动作电压可取额定电压的L3~L5倍,动作时限可取0.5s。

过电压保护宜动作于解列并灭磁。

9对发电机励磁回路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或接地检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IMW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宜装设定期检测装置。

IMW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装设一点接地保护装置。

b.汽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可采用定期检测装置。

对两点接地故障,应装设两点接地保护装置。

c.一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两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停机。

10对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完全消失的失磁故障,应装设失磁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专用的失磁保护。

b.对装设专用失磁保护的汽轮发电机,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低于允许值时,
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不低于允许值时,宜动作于信号。

水轮发电机,失磁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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