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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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辛教授的访谈

罗克辛教授的访谈

罗克辛教授的访谈——引言——2006年1月,慕尼黑。

在慕尼黑大学的法学院,Claus Roxin坐在一间小办公室内,被书的高塔所包围:他的刑法学总论教科书第一卷的第四版刚刚出版。

从这里出发,几十个样本将去往世界各地,从韩国到阿根廷的科尔多瓦,点缀着作者那个性化笔迹的题词。

对于所有这一切,他都需要独自操劳,在这个被规定为“第三方资助房”的地方——这个房间属于他的教席继任者,他每周只能来使用一次;人们不禁会想,德国的大学没有真正理解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退休教授给它们带来的巨大资本。

当Claus Roxin站起身迎接进门的客人时,房间就显得更加简朴了。

即使已经75岁,也无损他那伟岸的身姿。

一代又一代的学生在课堂上认识他,那时他带着鼓励的目光,声音越过一排排座位,督促着人们进行反思。

之前人们将这样的人称为“讲台之星”。

Roxin的课堂印在记忆之中。

“Bei Mario”,法学院附近阿德尔伯特大街上的一家披萨店,是教授们与客人们聚会的场所(译者注:地址是Adalbertstraße15,各位去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参观时可以考虑到这里吃顿饭啊),Claus Roxin在这里随和地表达了对这次对话的关心:根据他学术生涯的几个阶段,阐述了作品的时间历史环境。

这次对话首要的任务是对20世纪刑法历史的历史化做继续思考与继续工作的鼓励。

重点之一是问国际影响,尤其是他的思想对拉丁美洲的辐射效果。

因为尽管Claus Roxin一直都住在德国,但是他被西班牙的同行称为“历史上对西班牙-拉丁美洲最重要与最有影响力的刑法学者”。

是个人荣誉博士头衔,这个名单从韩国到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直到墨西哥、秘鲁、巴拉圭和阿根廷——大量的授奖,他的大量作品被翻译被大量翻译为各种语言,都是南欧与拉美对他崇敬的确实证据。

即使他在近处欧洲与远处欧洲(译者注:指拉美)法律文化圈取得的巨大成果是建立在这些地方长期移植德国刑法学思想的传统之上,但是他的成果同样是可观的现象。

客观归责理论基本内容

客观归责理论基本内容

客观归责,是相对于主观归责而言,指在客观上结果对于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可归属性。

客观归责是从因果关系转化而来的,归因与归责有所不同:归因是一个事实问题,通过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归责是一个评价问题,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解决。

首先要以经验之观点,采用条件理论之见解,判断结果之原因;而后以规范之观点,采用客观归责理论之见解,判断结果之归责。

德国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才彻底把归因与归责分开。

他的客观归责是以条件说确定的因果范围为前提的,作为一种规范评价,它所要解决的是在具备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进一步从规范上考察其结果是否可以归责于行为主体。

客观归责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规则:(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认定的第一个环节。

风险与利益同在,因此法律所禁止的只是不被允许的风险;而一种风险是否被法所允许,关键还在于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即是否具有过失行为本身。

如果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风险发生了也不能归咎于行为人;而反之,则应归责。

应用这一规则主要有以下要注意的问题:1、降低风险。

即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降低风险的行为,即使这种风险仍然发生,也不具有客观上的可归责性。

例1:甲看到一块石头砸向乙的头部,出手挡石头以致砸伤乙的脚。

与此类似的是替代性的风险行为,即以一种较小的风险替代本来可能发生的较大的风险,同样不能归责。

例2:甲为救陷于火海中的孩子乙,将乙抛出窗外,致乙重伤。

Attention:罗克辛将降低风险的行为与替代性风险的行为加以区分,前者不具有客观归责,后者虽具客观归责但违法阻却。

2、没有制造风险。

即“缺乏危险创设”,没有以在法律上值得关注的方式提高风险,同样不具有客观归责。

罗克辛认为,即使某种行为方式,在罕见的例外情况中能导致一场不幸,然而,与这种行为方式相联系的在社会适当性方面的那种最小风险,将为法律所忽略。

这样的一种做法例外地成为一种法益侵害的原因时,也就缺乏一种符合犯罪类型的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的探讨

过失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的探讨

过失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的探讨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除非刑法有明文规定过失犯罪不处罚。

例外主要包括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其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最为典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死亡”和责任要件“过失”,而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的,处……”则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杀人”和责任要件“故意”。

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学界认为过失致人死亡是结果犯,犯罪的成立只需认定行为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不需要认定实行行为。

但随着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的不法理论的转型和客观归责的理论产生,过失犯也不限于作为责任要件,学者们对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进行更立体、全面的研究。

本文将从过失犯是否有实行行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是否有实行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否定者认为,首先过失犯罪有行为,但未必有实行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犯罪,比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其次,实行行为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着手,但在过失犯中,很难确定过失行为的起点和终点。

再次,在过失结果发生前,作为原因的行为一般只被视为违反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事项或者安全规则,将这些行为认定为犯罪实行行为,容易混淆一般违法与犯罪实行行为的界限。

最重要的是,过失犯的本质在于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结果而不是违反了注意义务,过失犯是结果犯,处罚的依据是结果而非行为。

1但肯定者认为,否定学说基于结果无价值论。

从行为无价值论立场看,过失犯不一定是结果犯,也可能是危险犯,尤其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过失危险犯即是反例。

其次,虽然过失行为的起点难以界定,但是过失行为时间上的持续具有一定意义,比如为正当防卫提供正当性等。

2虽有上述争论,德日刑法学界已基本承认过失犯具有实行行为。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①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②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许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4页。

③黄丁全:《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危机理论——期待可能性》,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

④参见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⑤大塚仁:《刑法论集》(Ⅰ),有斐阁昭和53年日文版,第240页,转引自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⑥参见李立众:《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⑦参见徐晓燕:《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张爱艳:《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及借鉴价值》,《理论学刊》2006年第11期。

⑧参见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⑨参见童德华:《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⑩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页。

(11)霍布斯:《利维坦》,第234-235页。

(12)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13)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7页;转引自金泽刚、侯永久:《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法学论坛》1999年第2期。

(14)在20世纪前期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的论述中,是以行为动机统领期待可能性一类问题的。

陈兴良推荐刑法考研图书

陈兴良推荐刑法考研图书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
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台湾】张甘妹《犯罪学原论》
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黄伟明主编《刑法总则案例教程》
[日]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
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 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 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38、[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39、[俄]道尔戈娃:《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40、[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41、[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2、[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
43、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第三类:专著类
张明凯 《刑法的基本立场》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刑法书籍【原创实用版】目录1.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2.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3.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和推荐正文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德国刑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革。

德国统一后,于 1871 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这是德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德国刑法以严谨、系统、逻辑性强著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系完整:德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原则,分则详细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德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刑。

3.客观主义:德国刑法强调客观主义,即判断犯罪行为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非主观动机。

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德国刑法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规定经济犯罪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促进了科技和文化的创新发展。

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和推荐对于有兴趣深入了解德国刑法的读者,以下是一些值得推荐的书籍:1.《德国刑法总论》:作者详细介绍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对于初学者而言,是一本很好的入门书籍。

2.《德国刑法分则释义》:本书详细介绍了德国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解析,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读者阅读。

3.《德国刑事诉讼法》:本书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于想了解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读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总之,德国刑法以其严谨、科学的体系和实用性,对国内外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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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借鉴(最新)

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借鉴(最新)

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借鉴(最新)自近代以来,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理论主要经过了德国三位著名法学家费尔巴哈、李斯特和罗克辛主导的三个发展阶段。

费尔巴哈是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者,理论根据在于著名的心理强制说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刑罚威慑论。

基于此,费尔巴哈把刑事政策定义为: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成效,获得抗制犯罪的各种原理,国家根据此原理,运用刑罚及类似手段来抗制犯罪。

可见,费尔巴哈的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刑罚政策(狭义刑事政策),而且把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限于指导刑法立法(立法政策),即刑事政策只用来指导刑法立法,而不能用来指导刑法司法。

换言之,在费尔巴哈的理论中,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是二元分立的关系,刑事政策的作用被堵截在刑法司法之前。

李斯特关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思想集中体现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这一著名论断。

李斯特指出,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上均应当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止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从这个要求中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规划发展的出发点。

可见,李斯特虽然主张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但其仍然将刑事政策的作用限定在刑法立法的范围,刑事政策不仅是批判现行刑法的依据,也是立法的出发点。

换言之,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上,李斯特主张将刑事政策的作用堵截在刑事司法之前,进而在其所创立的刑法信条学中找不到刑事政策的影子。

罗克辛通过建立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通过构成要件的实质化、不法的价值化和责任的目的化,使刑事政策进入了刑法教义学。

在行为构成的实质化方面,坚持把法益保护思想的运用限制在不可放弃的可罚性领域;所谓不法的价值化,即基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把利益冲突的解决、刑法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联系等纳入不法的判断当中,为符合行为构成之行为的出罪提供实质上的根据;责任的目的化,即基于刑事政策之机能的视角,把预防主义纳入责任的判断当中,确立预防刑,且刑事政策是决定预防刑的重要因素,如若预防刑小于责任刑,那么应当依据预防刑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刑事法学进阶书单

刑事法学进阶书单

刑事法学进阶书单
刑事法学的进阶书单包括以下书籍:
张明楷《刑法学》和周光权《刑法总论》《刑法分论》。

这两位学者的著
作是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代表,阅读时可以配合司法考试的讲义和真题来检验学习效果。

山口厚、黄荣坚、林山田等学者的著作。

如果想进修到研究生水平,可以
进阶阅读这些大陆以外的学者的著作。

马克昌《犯罪通论》《刑罚通论》。

这两本书是了解传统理论的进阶教材,对于构建传统理论下的对话基础很有帮助。

黎宏《刑法学》。

这本书较为纯粹地贯彻了结果无价值论,虽然主张改良
四要件而不是推翻,但实际上在修改过程中变成了两阶层。

Roxin《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德国刑
法学总论》。

这些书是德国刑法学的经典著作,对于了解德国的刑法理论
和司法实践很有帮助。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

这些书对于了解当
代刑法思想和理论的发展很有帮助。

Jakobs《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刑法总论》。

这些书对于深
入理解行为无价值论和刑法机能性描述很有帮助。

此外,刑事法学的进阶书单还包括王安异《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研究》、陈家林《不能犯初论》、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贾济东《外国刑法学原理(大
陆法系)》、何庆仁《义务犯研究》、陈璇《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王政勋《犯罪论比较研究》、贾宇《死刑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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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马丁·罗可辛(Martin H. Lutz)的著作。

这本书是对德国刑法学的综合性
总结和分析,旨在介绍德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发展历程和主要问题。

该书分为八章,内容涵盖了德国刑法学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介绍了刑法学的概念、任务和方法论;第二章从法律历史的角度考察了德国刑法学的发展;第三章讨论了刑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四章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第五章讨论了刑法规范的构成要素;第六章探讨了德国刑法学的主要学派和思潮;第七章研究了刑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一章对德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这本书以全面、系统的方式介绍了德国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和理论框架,对于理解德国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发展历程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适合德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研究人员阅读,也可以作为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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