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一、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其他可用于战时人员和物资隐蔽工程。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数额,应按以下情况选择确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面积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0㎡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包括翻新)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楼,应建6B 级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附件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三)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四)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
河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河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 底面积×换算系数。
平战结合的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仓库、设备用房等使用的,战时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独立式人防地下室:四周均为墙,且室内地坪在室外地坪以下,不能与地面楼层、楼板等连成整体的地下室。
附建式人防地下室:与地面建筑整体浇筑或非一面墙与地面建筑相连的地下室。
注:上述各种类型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全部计入人防工程和设施统计范围。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管理,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首都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全面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民防局起草了《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在本市先试先行。
以《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以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建设、以建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特别是《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逐渐与审批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现行配建政策缺乏前瞻性,无法适应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要求。
在人防工程的配建政策上“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仍是当前指导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的层数、埋深、标准层面积等信息,对修建人防工程作出了定量规定。
2009年我局委托解放军理工大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北京市总体规划。
2011年开始我局再次委托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着手编制《北京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重点功能区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全面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由“依方案”审批转向“依规划”审批。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管理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人防工程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
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二、以上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颁发新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配建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2月18日。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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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说明
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
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
4、国家人防办《关于在郑州市开展结合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试点的批复》(国人防〔2017〕203号)。
三、出台本《标准》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高效快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河南省人防办将郑州市作为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试点城市,我办对近三年审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和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进行了统计研究,在学习调研北京、济南、杭州、南京等城市做法的人防结建政策,起草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市规划院、市人防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详细研究了不同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初稿。
四、征求意见情况
在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全市人防行政执法现场会上,征求了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等人防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均反馈了意见。
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全市建设单位代表座谈会,征求建设单位对本标准的意见。
将各单位的建议和意见梳理后,纳入了大部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最终稿。
四、本《标准》解读
1、按照本《标准》建设项目不再按照单体建筑物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而是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工业用地项目,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以外的建筑,均应当按照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于使用面积较小,战时功能效能较差,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5、文件使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五、新旧标准衔接
1、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按已经批准的面积指标执行。
2、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时,应按照本《标准》核算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