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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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说明

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

空地下室面积。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

4、国家人防办《关于在郑州市开展结合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试点的批复》(国人防〔2017〕203号)。

三、出台本《标准》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高效快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河南省人防办将郑州市作为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试点城市,我办对近三年审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和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进行了统计研究,在学习调研北京、济南、杭州、南京等城市做法的人防结建政策,起草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市规划院、市人防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详细研究了不同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初稿。

四、征求意见情况

在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全市人防行政执法现场会上,征求了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等人防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均反馈了意见。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全市建设单位代表座谈会,征求建设单位对本标准的意见。将各单位的建议和意见梳理后,纳入了大部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最终稿。

四、本《标准》解读

1、按照本《标准》建设项目不再按照单体建筑物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而是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工业用地项目,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以外的建筑,均应当按照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于使用面积较小,战时功能效能较差,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5、文件使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五、新旧标准衔接

1、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按已经批准的面积指标执行。

2、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时,应按照本《标准》核算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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