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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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 简介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人力资源是组织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运用人力资源,制定和实施适当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招聘与选拔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招聘与选拔是重要的环节。

首先,事务所需要明确所需职位的技能要求和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

其次,事务所可以通过内部推荐、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候选人。

在面试环节,事务所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面试、考核和背景调查等,确保选择到最适合的人才。

3. 岗位分析与职能划分为了更好地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岗位分析与职能划分。

通过详细分析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可以确保拥有合适的人才匹配每个岗位。

同时,事务所还可以根据员工的技能和兴趣,进行合理的职能划分,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4. 培训与发展培训与发展是提升员工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务所可以通过内外部培训、团队建设和跨部门交流等方式,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训机会。

此外,事务所还应建立员工发展的评价体系,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5.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事务所可以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流程,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量和工作效率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事务所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薪资调整、职称晋升和发展机会等。

6. 员工关系与沟通良好的员工关系和沟通是保持组织稳定和员工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员工活动、开展员工调查和建立员工代表机制等方式,加强员工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此外,事务所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与困惑。

7. 薪酬与福利管理薪酬与福利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员工绩效,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并适时进行调整。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方式,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员工素质。

通过员工调查和离职率等指标,可以评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跟踪项目成本、工作进度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可以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高效的重要手段。

通过资金流量表、账户余额等指标,可以评估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通过工作底稿审核、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指标,可以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化管理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系统使用率、数据安全性等指标,可以评估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变动情况1.领导层重视程度的变动:领导层决策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变动的主要推动力。

领导层对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建立、执行与改进。

2.外部环境变动:经济环境、法律法规等的变动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产生影响。

例如,新的财务会计准则的出台可能会引发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变动。

3.业务范围的扩大或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扩大或变化,可能需要相应地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

4.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式和流程产生深远影响,从而需要相应地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员工反馈和需求变化:员工的反馈和需求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变动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确保会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会计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业务流程、人员配备、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条本会计事务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会计服务,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会计事务所设有一个所长、若干名副所长、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所长负责领导整个事务所的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所长负责制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并对事务所的整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开拓业务、为客户提供会计服务、签订业务合同等。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本会计事务所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会计咨询:为客户提供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会计核算:为客户提供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等服务,确保客户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审计服务: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税务筹划: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降低客户的税收负担。

(五)其他与会计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业务部门在接到客户需求后,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并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九条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会计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服务费用进行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培训第十一条本会计事务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会计人员,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员工培训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员工培训制度

员工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本所员工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教育、提高素质”。

提高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基础,因此,凡在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所员工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事务所不得以工作安排为由剥夺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为了适应事务所业务发展的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事务所设立标准与培训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全所的培训教育工作。

标准与培训部接受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培训的形式与学时要求第五条本所员工应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总所、分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二)经市注协认可的本所自行举办的内部培训;(三)中注协或市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四)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二)担当中注协、市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七)经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八)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40个学时。

本所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30个学时。

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人力资源管理

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人力资源管理

员工的筛选上 大多停 留在简单的面试 ,缺乏全面的了解.如只 析培训需 求——设计培训计划—— 实施培训——评估培训效果。
首 先 .分 析培 训需 求 。它 是 开 展 有 计划 人 才 培 训 的前 提 。各 确 培 训 的 具体 内容 ,同 时 培 训 需 求 分 析应 在个 体 、事务 所 和 战
估 .培 训 工 作也 就 不 能得 到 有效 的 改善 。
验 或 新 近 的业 务 知 识 ,从 而 提 高 事 务 所 整体 的管 理 及 业 务 水 平 . 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 再 次 ,保 证培 训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首 先 应 该 预 算 和筹 措 好 培 最 后 要 对培 训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培 训 评 估 就 是 对 整个 培 训 工
() 1提供优越的工作 条件和环境 。 即给核心员工提供舒适的办
略 三 个 层 次 上 进 行 ,确 保 培 训 的及 时有 效 性 。
力 、沟 通 能 力 、团 队合 作 能 力 的 了解 ,这 给事 务所 将 来 的发 展 留 级 经 理 及 人 力 资源 部 应 对 核 心 员 工 需 要 的培 训 类 型 审 慎 思 考 ,明 2 培 训 体 系 不 完 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在 对 核心 员 工 进行 培 训 前 往往 忽 视 了核 心 岗
预测 只是简单地对眼前的空缺岗位进行补充 而未考虑事务所 未来发展的需要 .招聘计划不够严密 主要表现在对拟录用核心
是 考核 其工 作 的 能 力 而 忽视 对 其 他 能 力 如 自我 激 励 能 力 、适 应 能
下了隐患。
2 建 立 科 学严 谨 的核 心 人 力资 源 培 训 体 系 科 学 严 谨 的 核心 人 力 资源 培 训 体 系 主 要 包括 四个 流 程 即分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岗位设置及人员招聘1.根据事务所的业务需要,制定详细的岗位设置,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通过内部招聘或者外部招聘的方式,吸引并选拔合适的人才加入事务所。

3.为招聘的员工提供良好的入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要求。

二、绩效管理1.设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评估体系,为员工提供明确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2.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发展,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措施的实施。

3.建立绩效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三、员工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

2.支持员工参加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进修学习,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和学习时间。

3.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他们的专业视野和人际网络。

四、薪酬福利1.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2.提供一系列的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假期、节假日福利等,为员工的生活提供保障。

3.建立奖励制度,对员工的优秀表现和贡献给予公正的认可和鼓励。

五、员工关系管理1.建立良好的员工沟通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处理员工的反馈。

2.组织各种形式的员工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3.建立正式的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员工的问题和纠纷。

以上只是一个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介绍,实际的制度应根据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和业务能力。

会计事务所人员规章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规章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事务所人员的职业行为,保障会计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计事务所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会计事务所应设立严格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会计事务所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会计事务所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业务操作第七条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鉴证、咨询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操作,确保业务质量。

第八条会计事务所应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对从业人员执行的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业务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职业道德第十条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正客观,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会计事务所应建立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接受客户礼品、礼金等不正当利益。

五、风险管理第十三条会计事务所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第十四条会计事务所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风险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十五条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业务风险,及时向上级报告风险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旨
1、为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及长期发展,围绕会计师事务所的宗旨“诚信、爱岗敬业、协同、高效、创新”,立足法律及章程,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依据,所有入职的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者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此管理制度的,由公司根据违规性质,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效益。

二、组织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会计师、原始会计、审计人员、管理人员等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增加部门。

2、会计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指导,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3、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在行政科室设立人事行政科,由总经理负责认真履行本职责,负责人事工作的组织及日常管理。

三、工作安排
1、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科室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各部门工作汇报,进行有关事项的汇总、安排和监督,配合各部门完成安排的任务和主管部门职责。

2、各部门应尽量保持机构结构的稳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需要安排职能,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部门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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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了构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逐步实现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境界和高度团结的学习型队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

根据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法规、本事务所(公司)《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运营管理公约》规定之原则和要求,特订立本制度。

1.2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设立“人力资源中心”,对事务所及各成员单位的人力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1.3 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之聘用与需求管理、服务、任职、专业胜任与晋升、绩效评价、职员培训与职业发展、辞职与离职、合同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单位退休、社保与医保等除国家劳动管理相关法规、事务所(公司)《章程》及事务所《运营管理公约》另有规定外,概依本制度行之。

第二条人力资源规划管理2.1 适用范围本规划方法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

2.2 人力资源规划目的人力资源规划是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依据。

其目的是根据事务所战略发展目标要求,科学地预测、分析事务所(公司)在变化环境中的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需要的人才。

2.3人力资源规划原则(1)可行性原则: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根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际实施条件的限制,应该在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结合研究和寻求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来制定。

(2)一致性原则:人力资源规划具有外部一致性和内部一致性。

外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同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战略计划、经营计划、年度计划相配合;内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同所有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如招聘、培训、工作分析、薪酬等计划相一致。

2.4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1)人力资源规划的层次人力资源规划包括两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及各项业务计划。

人力资源的总体计划是有关计划期内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总目标、总政策、实施步骤及总的预算安排。

各项业务计划包括,配备计划、补充计划、使用计划、培训开发计划、职业计划、绩效与薪酬福利计划。

(2)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是在中长期内,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不同职务、部门或工作类型人员分布、人才结构状况,是以专业和能力为导向,为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员的招聘、任用起到指导作用,以达到人力结构优化、人力资源能位匹配。

配备计划应根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规模以及短期内的战略规划拟定各类人员必须配备的数量,规定各岗位应配备什么素质的人员(即任职资格要求),为各部门适时提供适当的人才和技能。

(3)人力资源补充计划是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需求补充人员的岗位、类型、数量和对人员的要求,以达到人力素质结构和绩效改善。

为了保证中长期内岗位职务空缺能从质量上和数量上得到合理的补充,人力资源中心应即时根据岗位说明书拟定招聘标准、编制招聘计划,规定招聘方式、招聘渠道、组织人员招聘。

(4)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使用计划侧重于人员晋升政策和时间,轮换工作的岗位情况、人员情况、轮换时间,人力资源中心应根据各岗位特性规定职位轮换范围、时间以及职位轮换的幅度。

(5)培训开发计划是为了适应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发展需要,通过培训途径,提升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现有员工素质。

人力资源中心在制定培训开发计划时要明确培训对象数量、类型、培训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培训师资以及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聘用政策与人员需求管理3.1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进入条件,择优考核任用。

3.2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本着“精干、协调、高效”之原则,根据经营方针、业务规模和实际需求招聘录用从业职员。

3.3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对任职人员的关键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制作“岗位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考核、晋升的依据。

3.4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根据现有人员数量及结构、业务规模(客户数、业务量与业务结构)、新业务发展方向、预期业务增长率、人员流动率和晋升变化等因素进行人员需求预测,确定招聘目标和方案。

3.5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行定员定岗定向管理,在保证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并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中心办理,人力资源中心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岗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

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审批。

3.6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录用职员条件与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2)热爱本行业,诚实守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强;(3)业务职员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两科(含)以上合格者择优录用;(4)取得研究生学历,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资格,以及取得人力资源师证书的优先录用;(5)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执业资格(以下统称:执业注册师)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6)除执业注册师或具有专长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外,凡年龄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录用。

3.7 招聘程序:(1)人力资源中心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2)用人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需要笔试的招聘),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至人力资源中心。

(3)求职应聘人员应先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试。

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存档管理。

(4)经初试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安排,指派由用人部门主管或用人单位领导复试;(5)应聘事务所(公司)中层主管岗位以上的应聘人员需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面试通过;(6)复试合格或面试通过后,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通知应聘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等待结果。

(7)用人部门、单位和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可以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无误后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报请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聘用。

3.8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一般从业职员的录用由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提议,部门主管职务以上人员的录用由事务所(公司) “执行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拟聘用人员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报请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聘用,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即可通知被聘用人员报到。

3.9 具有注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正式录用后,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完成申请执业注册手续;执业注册师加入事务所(公司)后,人力资源中心应督促并协助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入注册手续。

3.10 正式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之执业注册师的原有人事档案关系,根据自愿原则,可自行、也可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向人才市场(中心)办理寄存手续。

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办理的注册师的档案关系寄存的合理费用可由事务所(公司)负担。

3.11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人才储备机制。

各单位或部门的新增人员需求,应优先考虑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内部进行调配,最大限度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第四条服务守则4.1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另行订立《职员服务守则》规定。

第五条任职、专业胜任与晋升5.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依发展战略和运营模式配置人力资源,设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公司管理,技术管理与专业资格,业务执行、管理支援、行政后勤等职位,按职位类别设定相应岗位,建立岗位职级,实行定岗定编管理。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职位、岗位设置及任职规定。

(详见附件1:天联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职位与岗位设置表)。

5.2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对部分职位之岗位(行政副总经理、副总审计师,总裁高级助理/中心总经理职务(不含)以下人员)设置最长任职年限:每一岗位任期不超过三周年。

5.3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的任职与晋升严格按以下任职条件、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执行:(1)新招应届本科毕业生(一本)和应届注册会计师方向专科毕业生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后,在一级审计员[本科]或一级文员[本科]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二级审计员或二级文员岗位。

新招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本)和特招应届专科毕业生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后,在审计员[专科]或文员[专科]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一级审计员[本科]或一级文员[本科]岗位。

(2)面向社会招聘的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职员,以及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在职人员,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满一周年(新聘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任职证明书》,以下同)的,可直接聘任三级审计员或三级文员岗位;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满两周年的,可直接聘任高级审计员或高级文员岗位;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满三周年的,可直接聘任审计师或一级专员岗位。

岗位职级为业务部副经理、行政部高级主任(不含)以上不执行本条款规定。

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批准,依岗位需要特别招聘的职员直接进入招聘岗位职级。

(3)面向社会招聘之职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在一级审计师或二级专员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二级审计师或三级专员岗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在业务部协理或行政部主任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业务部副经理或行政部高级主任岗位。

(4)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员工参加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过注册师两个(含)单科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明或加盖印章的成绩单的,可直接执行二级审计师岗位;通过注册师三个(含)单科考试合格的,直接执行三级审计师岗位;通过注册师四个(含)单科考试合格的,直接执行高级审计师岗位。

如因成绩滚动上科成绩无效的,按有效证书或加盖印章的成绩单予以调整岗位;如全部成绩无效的,其岗位应根据专业胜任能力及任职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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