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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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4)境外制造且在境使用的场车,由境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燃观光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况;(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换火花塞等;(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常等;(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法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处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质属于工作强制性要求,全体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管理单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对车辆的检测、维修、改造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结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要注意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气压、刹车油及制动片等关键部件的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要注重对车辆的安全通行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如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对于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复核监察第二十条对于经过整改的车辆,管理单位要进行复核监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旨在统一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牵引车、搬运车等,适用于对这些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维护的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该规程的目的是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或损坏。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动车辆的监察和操作。

1.2 术语定义本规程中的主要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用于场(厂)内物料搬运、运输工具、牵引工具等专用车辆。

(2)安全技术监察: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要求2.1 安全技术监察制度(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制定安全技术监察制度,明确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等管理要求。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原理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并持证上岗。

2.2 日常检查和维护(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系统、照明设备、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2)驾驶人员应定期清洁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外观整洁,同时保证车辆内部机械结构的正常运行。

2.3 定期检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标准、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灯光配备、仪表功能等。

第三章:操作要求3.1 车辆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性和安全性设备。

(2)驾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人员和设备的周边环境,避免碰撞和伤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场(厂)内使用专用机动车辆的人员,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行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一、车辆管理1.新车辆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在车辆上标注厂名、车牌号、驾驶员名字以及联系方式。

2.每辆车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在车辆维护记录表格上进行记录。

3.驾驶员必须在安全文明、遵纪守法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下,对车辆进行良好维护。

在发现车辆存在缺陷的时候,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二、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年检和驾驶证的有效期内。

2.驾驶员必须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并通过培训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3.驾驶员不能饮酒或者服用麻醉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4.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倡导安全出行。

三、行驶规范1.行驶速度必须符合道路限速规定。

2.行驶过程中不能有超车、违章骑行行为。

3.行车过程中不能打电话或者短信,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4.行驶过程中严禁鸣喇叭,特别是在住宅、学校、医院内部禁止使用喇叭鸣叫。

四、停车规范1.停车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不可以在非标注停车位、道路上乱停乱放。

2.停车时,必须切断机动车辆的电源,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并将车钥匙随身携带。

3.不能在有限的停车位上停车时间过长。

五、驾车注意事项1.驾驶员上下车前,必须关闭车门并且在不影响前后行车的情况下打开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禁止给乘坐人员跑酷、滑板,不能擅自改变载人量。

3.监测车辆仪器的运转状态,一切仪表都要正常检查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4.在搬运人员或设备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5.在下雨、雾、冰雪天气和路面湿滑或起泥浆时,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降低车速、使用刹车踏板。

6.在感到昏昏沉沉或者感到困倦时,必须停车休息。

六、事故处理1.在车祸发生的时候,驾驶员必须马上切断电源并通知车主、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

2.在事故发生后,不要轻易移动车辆或者撤离现场。

3.确定事故负责人,并把所有事故认定的细节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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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观光列车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2.1 基本要求
• 2.1.1 义务和责任 •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 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 车。
•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 施;
• (4)境外制造且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 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 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 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 2.1.2 一般技术要求
•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 要求;
•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 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 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区别于 高尔夫球车)
• 2.2 设计
• 2.2.1 一般要求
•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 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 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等;
•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 当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 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的规定;
前移式叉车
• 前移式叉车是指带有外伸支腿,通过门架或货叉 架移动进行载荷搬运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侧面式叉车
• 侧面式叉车是指门架或货叉架位于两车轴之间, 可在垂直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缩,在车辆的 一侧进行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起升车辆。
插腿式叉车
• 插腿式叉车是指带有外伸支腿,货叉位于两支腿 之间,载荷重心始终位于稳定性好的支承面内的 堆垛用起升车辆。
• 叉车蓄电池
• 2.2.4.1.2 观光车辆 •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
• 注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算,其中,每位乘客 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 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目录
• 一、场车使用区域、类别 • 二、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三、使用安全管理 • 四、检验项目及要求 • 五、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回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 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 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 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 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 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 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 (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 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 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
• (5)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 发动机;
•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内燃机应当符合 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 爆技术通则 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 Ⅱ类内燃机》、 GB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 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2部分:可燃性 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 2.2.4 系统与装置
• 2.2.4.1 动力系统
• 2.2.4.1.1 叉车
• (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 要求;
• (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 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 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 (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 引起操作者的不适;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大于或者等于6 人,但不得大于23人;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注意:如果观光车速度超过30Km/h,查看制造厂 家的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 按30Km/h检验。
•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 2.2.3.2 叉车
•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 2.2.3.3 观光车辆
•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 CCC认证产品。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是指其所用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分A、E、 B、F、H级。是指电动机允许温升的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升 高的限度。
•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 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 35°;
• (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 的要求;
•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 第1部分:蓄 电池工业车辆》、 GB/T26950.2-2015 《防爆工 业车辆 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 2.2.4.2 叉车的传动系统 •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
动发动机;
•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结合状 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 同步器:通过同步器使将要啮合的齿轮达到一致 的转速而顺利啮合。同步器有常压式、惯性式、 自行增力式等形式。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惯性式同 步器 。
• 国家回复:如果叉车行走或起升等机构采用的是 动力驱动,应纳入场车监管,反之不纳入。
座驾式叉车
站驾式叉车
• 最大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6Km/h。
步行式托盘堆垛车(不属于)
平衡重式叉车
• 具有承载货物(带托盘或不带托盘)的货叉(可 用其他装置替换),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 并且依靠车辆的重量来进行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 辆。平衡重式叉车按动力不同,分为蓄电池平衡 重式叉车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1 总则
• 1.1 目的
•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 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 程。
•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 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 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 光车辆。
•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 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区别于电瓶代 步车)
• 两端单轮时 • 两端双轮时
• H点高度
• 高尔夫球车
电瓶代步车
•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 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 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 如果观光列车速度超过20Km/h,查看制造厂家的 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按 20Km/h检验。
• 观光车
• 1.3.3 观光列车
•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和安全员)不得大 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 车厢总数和35个);
• 2.2.2.2 观光车辆
•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 结构、座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 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 (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 2.2.3 主要零部件
• 2.2.3.1 一般要求
•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 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 1.2.3 适用范围
•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 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
• 1.3 特殊规定
•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 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 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 1.3.2 观光车
• 国家回复: 场车的范围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 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规定,目前,仅按上述三个区域进行监管。板 材市场、石材市场、物流货运市场可视为工厂厂 区。学校、宾馆、医院、商场不属于三区范围。
• 1.2.1 机动工业车辆
•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 指通过门架和货叉架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 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 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 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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