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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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刑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是指明犯罪的标准和设定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学科B.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C.刑法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与民事法无关D.刑法只针对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答案:A2.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犯罪法定、罪刑相适应B.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罚当其罪、责任适用原则D.法无授权不可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3.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B.刑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C.刑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官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法律效力D.刑法解释是由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查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答案:B4. 刑法中的“罪”是指:A.犯罪行为B.犯罪人的心理状态C.违背社会道德引起的法律后果D.社会危害性行为答案:C5.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A.预防犯罪B.惩罚犯罪C.保护人权D.维护社会秩序答案:B二、判断题1. 刑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不涉及社会学因素。

答案:错误2.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答案:正确3. 刑法是法律规范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答案:正确4. 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和作为,都适用刑法的规范。

答案:正确5. 中国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以情节适用原则为核心,根据犯罪主体的恶性程度对刑罚进行调整。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功能。

刑法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通过规定法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对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刑法有保护人权的功能。

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总则

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总则

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总则一、问答题1. 简述刑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刑法是指国家用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刑事法规。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刑法具有司法性、主体性、专一性、独立性、强制性等。

2. 解释“犯罪的法定性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制约原则”。

犯罪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而不允许将犯罪行为与刑罚作为一种行政决定进行。

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制约原则是指犯罪的存在必须有相应的刑罚,刑罚只在犯罪行为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施。

3. 列举我国刑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犯罪的法定性原则、刑罚的公正性原则、适用刑罚的目的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非刑事法律为刑事法律之基础。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张某盗窃案。

张某黄昏时分闯入一家商店,盗取了店主的现金5000元。

被抓获后,张某表示悔过并主动归还全部赃款。

请判断张某的犯罪构成及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张某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成立犯罪。

鉴于张某悔过并主动归还全部赃款,可以从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等方面予以考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张某从轻处罚,比如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三、论述题1.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原则。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在合法的自卫状态下,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被视为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其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抗不法侵害。

在正当防卫状态下,对侵害者进行应当和必要的限制,以达到保护公民的目的。

2.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紧急避险原则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采取合理紧急行为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要具备以下条件:紧急避险情况的发生是突发的,并且是非自愿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非法侵害;避险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学的基本任务?A. 规范人们的行为B. 维护社会秩序C. 保护公民的权利D. 强制教育罪犯答案:D2. 刑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哪个时期?A. 封建时期B. 春秋战国时期C. 古代奴隶社会D. 人类社会的起源时期答案:C3.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有罪推定原则B. 内容完整性原则C.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原则D. 罚金原则答案:B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正当防卫?A. 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B. 保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C.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害D.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答案:A5.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A. 研究刑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B. 研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C. 研究罪犯心理和犯罪动机D.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答案:B二、案例分析题某市发生了一起巨额贪污案。

被告人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巨额公款转入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购买了豪华轿车、房产和珠宝等奢侈品。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1.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属于什么罪名?答案:贪污罪2.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请分析。

答案:是。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将巨额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涉嫌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3.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答案:小李的行为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处小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简答题1.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案: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规定和实施。

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刑罚的限度等问题,刑法学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

刑法简答题_问题及答案

刑法简答题_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刑法学(2) 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A. 维护社会秩序- B. 保护国家利益- C. 惩罚犯罪分子- D.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答案:A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A.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 B.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过程- C.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D.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过程- 答案:B3. 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A.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犯罪的关系- B.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司法的关系- C.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国家的关系- D.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答案:A4. 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性原则- B.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 C.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防原则- D.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消灭原则- 答案:B5. 刑法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A. 从专门性向广泛性发展- B. 从实践性向理论性发展- C. 从国内向国际发展- D. 从经验性向科学性发展- 答案:D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刑法的基本任务。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

刑法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过程。

犯罪主体指进行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体,犯罪行为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过程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答案:A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C. 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D. 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严重B. 犯罪后果严重C. 犯罪行为人有悔改表现D. 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犯罪。

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正确。

3.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答案: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再次因盗窃被抓获。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和原判的罪行合并处罚。

五、论述题1.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一、选择题1.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不归还D. 酒后驾驶2.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A. 行为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B. 行为人、行为、结果、过错C. 行为人、行为、结果、目的D. 行为人、行为、结果、动机3. 以下哪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A. 甲在被乙持刀追赶时,用石头击打乙的头部B. 甲在乙睡觉时,用棍棒击打乙的头部C. 甲在乙醉酒后,用拳头击打乙的腹部D. 甲在乙逃跑时,用脚踢乙的腿部4. 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A. 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过失犯罪是无预谋的B. 故意犯罪是故意的,过失犯罪是无意的C. 故意犯罪是主观的,过失犯罪是客观的D. 故意犯罪是主动的,过失犯罪是被动的5.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国家秘密二、判断题6.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包括无过错。

()7.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防卫行为。

()8.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因果关系。

()9. 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0. 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比故意犯罪轻。

()三、简答题11. 简述刑法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12. 简述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13. 简述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14. 甲因与乙有矛盾,趁乙不在家时,潜入乙家中,将乙的电脑偷走。

请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15. 丙在一次聚会中,酒后驾驶车辆,撞伤了行人丁。

请分析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五、论述题16. 论述刑法中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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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及其相关犯罪的鉴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其中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个人1000,单位5000)。

其次诈骗数额较大的(前三种客观方面的数额是5000以上)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下同)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与其相关的犯罪(1)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伪造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行为犯),而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又自己使用,如果骗得的财物尚未达至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已达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使用的问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还有与其相关的犯罪在金融诈骗这一节2.滥用职权与本章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可分为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和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然后要有行为人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在本章当中,还有其他一些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但由于《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第397条以外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滥用职权罪,而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

事实上,《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刑法》分则第九章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这些条文就是特别法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行为人之行为同时触犯第397条和其他法条时,就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按其他法条论罪处罚。

3.交通肇事罪及法定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航空,铁路运输不包括在内,水路运输包括)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不是由违章行为造成的,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区分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本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立法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是犯罪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

但行为人如果后来发现自己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仍可构成本罪。

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

本罪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立法解释:(1)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联《刑法》第141条到第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这类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劣药(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的犯罪的发条论处,但《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抢劫罪与法定刑及8种加重情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人身权。

犯罪客观方面:一、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

以故意将被害人杀害的方法来达到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抢劫罪一罪处罚。

二、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单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认定以胁迫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注意两个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2)目的是为了当场夺取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三、其他方法。

实施行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8种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7.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且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行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二、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盗窃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到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到20000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000到100000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反之,盗窃数额已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合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

第二,侵占行为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第三,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的处分财产,数额较大。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在2000到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在5万到10万元以上。

个人诈骗3万以上“数额巨大”,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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