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填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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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一、适用范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形,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讲明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往常年度结转投资缺失本年度补偿情形。

1. 第2 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 第3 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 第4 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有关税费。

4. 第5 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 6 行第 4 列。

3. 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 第7 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运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5. 第8、9 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关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 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 列“全额征收收入”。

6. 第11 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金额。

7. 第12 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运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 第14 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缺失” :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缺失,所得以正数反映,缺失以负数反映。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怎么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怎么报
填表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2、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事业单位填报说明第1至9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3.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6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第8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第9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说明第10至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填写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6.第6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行;其他则不填。

税收调查表填报操作流程示意图

税收调查表填报操作流程示意图

税收调查表填报操作流程示意图
输入直报平台网址,点击“年度税收调查”进入。

输入用户名及代码登录直报平台,用户名:社会信用代码(位),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的为纳税人识别号(位),号码中的英文字母使用大写;初始登录密码:。

注意后缀为“年税收调查”。

进入界面后,可点击右上角单位名称修改登录密码。

点击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进入在线填报界面。

填报数据。

调查表分为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
劳务服务表,请依次填报,四张表格均需填报完整。

信息表中调查方式代码、是否连续调查由税务机关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新经济可根据分类标准选择。

改。

企业表和货物劳务表金额单位是千元。

货物劳务表不能漏填。

注意事项:每张报表填写完成后请点击计算下面的计算当前
表。

申报的税收征管信息导入企业表并进行核对。

据进行保存,便于下次登录继续填报。

理性审核所有表”对数据进行审核。

可以根据提示信息对数据进行修正。

货物劳务表审核出现红线或黄线,请根据提示信息逐行审核每一行。

全部数据审核无误后,点击上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功能概述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系统菜单】—【申报】—【一般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初始化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三种。

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来进行受理页面进行勾选。

当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当纳税人为金融企业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当纳税人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时,表单勾选必须包括《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纳税人不能兼有两种企业性质。

3.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页面。

写企业信息:3.根据受理页面勾选的主附表表单,不同性质企业填写不同附表。

1)当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时,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收入明细填写以及《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写支出明细。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2)当纳税人为金融企业时,点击打开必录表单《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收入明细填写以及《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写支出明细。

个体工商户定为查账征收,做资产负责表时,实收资本要怎么做

个体工商户定为查账征收,做资产负责表时,实收资本要怎么做
1,个体工商户定为查账征收,做资产负责表时,实收资本可以为0。 在做帐时,期初数全按0报就行,可只填报期末数 。
因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执照,是不需要注册资金的。这样就有可有实收资本为零。 所以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做实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中包括固定资产,且为经营所必须有的,那要把它做上,期初可以为零,经营当月做上即可。 2,个体工商户如果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账标准,可以比照“个人独资企业”建账,其注册资金可以视为实收资本,财务核算比照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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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

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

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

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

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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