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案例背景。
老张是一家手机店的老板,他手底下有个伙计叫小李。
小李平时就负责在店里给顾客介绍手机、帮忙办理一些简单的售后之类的事情。
老张对小李也算比较信任,但是并没有明确授权小李可以单独代表店铺签订大笔的买卖合同。
事情经过。
有一天,一个大客户王老板来到店里,说要一次性购买50部最新款的高端手机,价值好几十万呢。
小李一看这是个大生意,就特别热情地招待王老板。
王老板就问小李:“你能不能做主给我个优惠价啊?”小李呢,为了做成这笔生意,就拍着胸脯说:“行啊,我能做主。
”然后就和王老板谈好了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一系列的买卖合同条款,最后还大笔一挥,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且盖了一个他自己偷偷刻的(这是不对的行为哦)和店铺名字很像的章。
王老板看小李在店里忙前忙后的,以为他就是有这个权力的人,也没多想。
到了交货日期,老张发现了这件事,他觉得小李根本没有权力签这么大的合同,就不想认账。
纠纷产生。
王老板可就不干了,自己按照合同准备好了钱,结果现在手机拿不到。
他觉得自己是在手机店里和看起来像是工作人员的小李签的合同,而且合同上还有章,他认为这合同肯定有效啊。
于是王老板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按照合同给他50部手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张没有明确授权小李签订这么大的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在手机店里,以店里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王老板签订合同,王老板有理由相信小李是有代理权的。
而且小李盖的章虽然是私自刻的,但从外观上足以让王老板误信。
这种情况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把50部手机卖给王老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老板们在管理员工的时候得小心点儿,明确员工的权限范围。
而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呢,也要多留个心眼,在签订大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要和有明确授权的人打交道,不然就容易产生这种麻烦事儿啦。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和分析

警惕“表见代理”案情介绍: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2009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的货款。
但李某于2009年5月与甲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并未扣款。
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确认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物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反之,则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在货款确认书的签字行为代表了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
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应由“本人”承担——本人是指真正的有权主体,如公章上的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小老板,开了家建材店。
老李呢,是个到处揽工程的包工头。
老张和老李之前有过一些小合作,就是老李从老张这儿买点建材去用在他的小工程上。
有一天,一个叫小王的人来到老张的建材店。
小王说他是老李工程队的,现在老李接了个大工程,需要一大批建材,而且还拿出了一张有老李签名(其实是伪造的)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写着小王有权代表老李的工程队采购建材。
老张呢,之前见过小王跟着老李来店里,也没多想,就和小王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小王的要求提供了价值50万的建材。
二、事情发展。
货发出去后,老张一直没收到钱。
他就去找老李要账,老李却一脸懵,说他根本没让小王去采购这批建材,那个授权委托书也是假的,他不认这个账。
老张这下可急了,自己辛辛苦苦攒的货就这么没了,钱也拿不到。
老张没办法,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说他们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老李得付钱。
老李在法庭上就辩称,小王是个骗子,他没有授权小王,这个合同和他没关系。
三、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开始分析是不是表见代理。
法院想啊,老张虽然没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假,但是他之前见过小王和老李在一起,而且小王还拿出了看似有老李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老张有理由相信小王是能代表老李来签这个买卖合同的。
从老张的角度来看,他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商人合理的注意义务。
他不是随随便便就和一个陌生人签合同的,是因为之前的一些接触和小王拿出的所谓授权文件,才让他相信这是一笔正常的生意往来。
虽然老李是被冤枉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四、最终判决。
所以呢,法院最后判决老李得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老张支付50万的货款。
老李那个冤啊,可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不过老李也可以去追究小王的责任,毕竟是小王伪造文件骗了老张,但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啦。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甲方(委托人)基本信息:姓名:XXX联系方式:XXX地址:XXX乙方(代理人)基本信息:姓名:XXX联系方式:XXX地址:XXX一、双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甲方确保其所提供信息、文件、证据和事实真实、准确、合法。
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保证乙方代理的是真实情况,确保乙方工作的有效性。
2、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务,代理人应恪尽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自主决定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
4、乙方有权接受甲方的委托,对其进行代理。
二、履行方式1、委托代理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在诉讼、仲裁等程序中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答辩、举证、辩护等。
乙方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处理案件中涉及的一切法律事宜,也有权作出和解、撤诉、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等决定。
2、乙方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义务后,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依据遵守合法程序,为乙方提供委托事项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和证据。
三、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在提供委托事项时,需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文件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一方违反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生效期间,任一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四、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乙方代理人应当依法、合法地代理甲方的事项,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五、签署和效力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书面形式签署,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是一份完整无需分拆或转让的合同。
3、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日期是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各项条款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全部结束止。
对于未尽事宜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协议。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就说有个公司A,有个员工甲。
这个员工甲呢,平常在公司里负责一些采购方面的事务。
公司A呢,经常和供应商打交道,大家都知道甲是负责采购这一摊事儿的。
有一次啊,公司A其实已经打算不再和某个供应商合作了,但是还没来得及通知人家呢。
这个甲啊,就又向这个供应商订了一批货,而且签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公司A的名义。
供应商一看,是甲来订的货,甲一直都是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呀,就很放心地把货给发了。
等公司A收到货了,就说:“我们都不想和你们合作了,这货我们不要,这合同不算数。
”
然后供应商就不干了呀,就把公司A告上法庭了。
这时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最高法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寻思啊,从供应商的角度看,甲一直以来的行为都让供应商有理由相信甲是能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
虽然公司A内部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及时通知供应商这个变化呀。
所以最后呢,最高法就判定这是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虽然甲可能实际上已经没有这个权力了,但是因为之前的情况让供应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那这个合同就得算有效,公司A就得为这批货买单。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啦,就是要让大家知道,在商业活动中,你要是给了别人一种可以代理的表象,那你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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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哪种行为? 2、三环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 1 :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
表见代理行为
答案 2 :
本案中,李某已被海生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海生公司的授权, 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 因此,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 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 被代理人(海生公司)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附:《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 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 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海生公司的公章,三环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是经 过海生公司的授权,代理海生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台同有效,海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海生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 合同,是违约行为,三环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海生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海生公司应当向三环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履行合同,通过其他途径来追 究李某的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
17级会计1班一组
单梁、戴歌、杜梦妍、韩洁颖、吴绮璇、闫馨
2018
经济法
2018.11.19
17级会计1班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 公司解聘。1999年11月,李某利用手中未上交 的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 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 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货到付款。该 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合同 规定将货物发往该公司,同时通知海生公司验 货。海生公司称不知此事,拒绝接货。三环公 司要求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