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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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确保劳动者知情同意。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违反法律法规等。

3.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1)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该解释的发布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金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金钱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计算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因工作不能胜任被解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事实,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两倍。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解雇。

这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无故辞退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不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了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其他待遇的清偿,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等。

劳动者也需要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证据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益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其他相关待遇。

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需保存相关证据,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申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般包括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通常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内容,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程序。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必要条款,以保证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一般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双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规定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要求等。

最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一般会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和程序,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避免了条文的笼统和不确定性。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也能够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法律文件,它旨在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为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明确指导。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注:以上内容为模型写作,仅供参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6篇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6篇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6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制定本司法解释。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

3. 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身份信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1. 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2. 劳动者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变更的内容、生效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3.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一致。

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明确解除的原因、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协商一致。

3.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一致。

4.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争议解决1. 因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解释的适⽤范围】第⼀条【⽤⼈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

企业设⽴的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但可以受⽤⼈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然⼈、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条【住房公积⾦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公积⾦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单位直接⽀付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赔偿⾦发⽣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为由要求⽤⼈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续,或者⽤⼈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续,但由于⽤⼈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三条、第⼆⼗七条)⼆、【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因⽤⼯关系发⽣争议,应当将⽤⼈单位和其出资⼈作为共同当事⼈。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司法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平等原则,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 试用期的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了细化,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3. 工资支付问题: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的构成、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并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4. 工时与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6. 经济补偿与赔偿: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并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7.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8. 劳动争议的处理: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调解与仲裁的关系等,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规则,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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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三、【劳动关系的认定】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法第十五条)四、【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的几大要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对船厂处理与分包、外协人员关系的影响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二) 移送管辖的;(三)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四) 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七)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六、【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七、【支付令】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月日起实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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