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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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第1章》课件

《建筑法规第1章》课件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定义和要求
总结词:法规要求
详细描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 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总结词:安全制度
详细描述: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要求。
详细描述
在申请建筑许可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等。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如果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者修改相关内容。
建筑许可的变更和撤销
总结词
在建筑许可制度中,建筑许可的变更和撤销也是重要的环节,涉及到许可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及因违法 行为导致的撤销等。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总结词:安全检查
详细描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现 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施工设备、安 全设施、作业环境等各方面,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01
总结词:安全教育
02
详细描述: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 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建筑法规的体系和内容
体系
建筑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各层级之间相互补充、协 调。
内容
建筑法规涵盖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等各个环节,涉及城乡规划、 土地管理、工程质量等多个方面。
02
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的定义和种类

建筑法规第1章 概述

建筑法规第1章 概述
国家制定或 认可,在建 设法中居主 要地位
建设 行政 法律
建设 法律 体系
国家制定或 认可,调整 平等的主体 之间的行为 准则
建设 技术 规范
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 性文件
建设 民事 法律
城乡 规划 法
建筑 法
工程 设计 法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民法 通则 总则
物权 法
建设 合同 法
设计 规范
施工 规范
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
一般的行为规 一定范围内有 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 律 选择的余地 被普遍接受的 统一标准 各环节相互衔 接的完整体系
无选择和考 虑的余地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 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且居于何 等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 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就要确定它 所属的法律部门。 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 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 理,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 单方面的强制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两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 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 罚和申诫处罚三种。
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5 案例分析
分析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 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 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 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 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 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 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1)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1)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本章主要介绍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作用和基本原则,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大鬼及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她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是有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建设法国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民紧急各个行业的基本建设活动,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法律规范性之主要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畴。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抱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月400多个。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活动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活动,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 全的原则;满足公共健康、社会福祉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依法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原则;建设法律责任正当分担的原则。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继续
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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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
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返回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返回
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退出
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建筑法规第一章

建筑法规第一章
(2) 客体变更。(范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
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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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
失了约束力。 (1) 自然消灭。(最优) (2) 协议消灭。 (3) 违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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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原因 1.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
建设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为国民经济各
部门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为国家增加积累,为
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P3-4)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 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
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 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工程建设 法律规范调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13
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 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 主体变更。(数量)
(2)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 定。 (5)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6
四、诉讼时效制度
(一) 时效的概念

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 法律规范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化。 (1)主体变更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 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是这四类: 1. 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筑法律关系中表现为 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 定数量的货币。
2. 表现为物的客体 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社会组织 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法人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21 条的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建设单位(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除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 (3)违约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 致使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在合同中有非常 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的不可抗力消灭指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建筑 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例如由于发生地震、台风 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工程延期,由于战乱、政府禁令等人为的 活动引起的合同中止等。
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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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
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 5.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1)国家计划机关(计划委员会) 主要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两级
的计划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建设部)
其职权是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 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 并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 量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指导全国建筑活 动;以及指导全国城乡建设等工作。
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 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这也是传统
的建筑概念。 广义的建筑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即土木工程):
①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 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③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 ④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念 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 管理、协调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它包括: 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
一、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
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以 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筑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1.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安装等。
建筑活动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运作、管理 (2)工程勘察和设计 (3)建筑施工 (4)工程监理 (5)运行保养
除此之外,建筑活动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事务和相关社 会关系,如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的关系,工程建设与地 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工程建设与标准化设计的关系等, 它们都属于建筑法规调整的范围。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筑法律规范所
确定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 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建设业活动面广, 内容繁杂,法律关系主体广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多样,由此 决定了建筑法律具有如下的特点。
(三)协同性 建筑行政法规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建设协作关系。建
筑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规为主的。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 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则是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综合性 建筑法规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
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 合运用的。 (二)复杂性
建筑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建筑业的活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如主管部门 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关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还有银行、审计部门、物质供应部门 等与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中有纵向的管理关系,有 横向协作关系,也有纵向与横向交错的关系。
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管 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 国家机关 (1)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利机关参与建法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批国家建设计 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和颁布建筑法律,监督检查建筑法律法规 的执行情况。 (2)行政机关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组织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
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 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 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办事。 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监督和 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业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 的生产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
3.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
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 让等,由之产生的国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 系。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 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 标的要求。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 全,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2. 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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