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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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第一章:建筑业法规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2 教学内容:建筑业法规的定义和特点建筑业法规的作用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讨论法: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教学内容: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2 教学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4.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章: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

5.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公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的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变更申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许可办公室递交施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施工许可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明,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包括施工许可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明的要求,及时向施工许可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明。

建设法规第一章

建设法规第一章


F
I
D
I
C 合 同 条 件
(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 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


行 政
技 术


法 规
法 规

部方
门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全全全全 国国国国 有有有有 效效效效
本 部 门 有
本 行 政 区 有


本 行 政 区 有 效
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
建设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计量法 1986.7.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公路法 1998.1.1 防洪法 1998.1.1 建筑法 1998.3.1 价格法 1998.5.1 消防法 1998.9.1 土地管理法 1999.1.1 行政复议法 1999.10.1 合同法 1999.1.1.1 招标投标法 2000.1.1 水法 2002.10.1 安全生产法 2002.11.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 行政许可法 2004.7.1 城乡规划法 2008.1.1
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5、《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对人的效力:
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 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
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6、《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
宪法行 政 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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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建筑许可的基本含义;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熟悉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业条件和资质分类,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教学时数】4学时【重点难点】1.建筑许可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第一节建筑许可和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概述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许可:准许或容许,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准,被批准者即依法获得了从事所申请行业活动的某种权利能力或从业资格。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中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筑工程许可的作用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实施和建成拟建项目,防止土地闲置,实现土地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拟建工程可能出现的延期影响公众利益。

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

三、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等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报建的范围: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报建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报建的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程序: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填报、招标准备、核法《工程发包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允许可以施工的证明。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1)对于没有桩基础的工程,基础破土挖槽开始为开工日期;(2)对于采取桩基础的工程,原桩位打基础开始为开工日期。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经过申请、审批、房屋拆迁行政公告、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等过程。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图纸是实现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来源、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施工机械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家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四、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条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

领证之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交付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的理由,应是指不可抗力或难以补救的现象。

(三)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五、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损失,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经发证机关审查认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

2.经发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条件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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