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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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

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

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填写大纲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填写大纲说明为方便海淀区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相关单位申请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确保申报工作保质、保量,按计划进行,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填写大纲》,对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所需准备的材料及填写要点进行说明。

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据《填写大纲》提前准备编写好项目材料的word版,作好准备工作。

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网址为:各企业和相关单位也可根据当年《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登录系统进行填写申报。

关于网上系统如何使用,可参考相关系统使用说明:注:以下文字中,红色斜体字为对填报事项的说明。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请确保项目名称与区政府专项申报平台上备案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项目名称一经填写将无法修改,科委将定期清除非法项目名称的信息如何进行备案请参考:2、技术领域可选择领域包括:下载地址:3、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电子信箱项目联系人电话项目联系人传真项目联系人手机因需通过短信平台联系请正确填写4、协作单位非必填项5、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单位万元6、项目开始时间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南要求,应为当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项目结束时间因项目根据每半年一个进度期管理,项目结束时间应为6月30日或12月31日7、项目摘要请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项目的整体目标,特别是项目将形成何种产品形式要描述清晰。

字数不超过150字8、年进度指标请按项目执行的年度简述每个年度的计划指标,如2009年、2010年。

总字数不超过150字9、技术指标摘要请列清条目,指标要量化,具有明确的可考核性和可比较性,尽可能含有可由第三方机构证明的指标(如取得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专利、软着、新产品等信息一定要量化并填写在这里。

字数不超过150字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示范基地等。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淀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海淀区财政拨款补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海淀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五)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产业化能力强,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四)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坚持不断的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五)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六)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每半年向区科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项目保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区科委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监督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五)协助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六)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提出项目的调整、撤消意见;(七)当项目完成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2009年度海淀区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09年度海淀区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09年度海淀区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实施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现根据《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09〕4号),发布海淀区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二)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三)高新技术总部经济二、项目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重大产业专项必须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见附件一)。

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

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具体条件如下:(一)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专项申报单位要求:1.申请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必须在海淀区。

2.申报项目在《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范围内。

3.申请企业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申请企业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在该领域内取得显著业绩,项目实施后可以为推动海淀区相关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5.企业只能在下面七个申报项目中选择一项申报。

申报项目一:重大产业项目资助资金1、支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2、申请要求(1) 符合海淀区支持的重大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化前景;(2)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3)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4) 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申报项目完成后能在区域内推动相关产业集群、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3、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2009年度海淀区重大产业项目资助申请报告(见附件二);(3)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1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海淀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提升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的“量、质、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的推动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并结合GJB2116-1994《工作分解结构》、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和GB/T19580-201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在三年试行期内,仅适用于通过股权投资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

未来,适时推广运用到其他技术创新项目、机构和人才的市场化评价工作中。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1+20政策之十一: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09〕4号200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加快形成具有海淀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促进海淀区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以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区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经济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的发展。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制定发布《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需求,动态调整目录内容。

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

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经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的企业,可以享受专项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

项目管理实行随时申报、分批评审,项目立项后全程跟踪。

第三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

第四条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扶持适宜海淀区全链条成长的信息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型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软件开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内容增值服务业、移动内容增值服务业、信息内容服务业、设计服务业、研究开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等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发展。

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

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指尖申报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
围绕中关村科学城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的两大定位,对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院所等单位在核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代表当前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00万元,促进海淀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转化为经济动能。

(1)重大产业平台项目。

支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搭建产业开放平台或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以大平台或大项目为牵引,引领高精尖产业集群发展,且对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企业起到帮扶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平台项目,按照平台产生的产业聚集、协同创新等效果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支持企业围绕核心产品开展革命性技术突破与迭代,或围绕核心技术开展核心业务,对其已经形成产业化且即将形成跨越式发展态势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销售收入、综合效益等产出情况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连续支持两年。

(3)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支持企业突破国际核心技术或者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成为国内技术先驱,并将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协同创新取得的成果在海淀区进行转化落地,成立实体公司,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原创性等给予支持,最高支持300万,连续支持三年。

优先重点支持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纳入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重点任务和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支持金额可予以突破。

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

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

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填写大纲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填写大纲说明为方便海淀区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相关单位申请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确保申报工作保质、保量,按计划进行,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议书填写大纲》,对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所需准备的材料及填写要点进行说明。

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据《填写大纲》提前准备编写好项目材料的word版,作好准备工作。

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网址为:/各企业和相关单位也可根据当年《北京市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登录系统进行填写申报。

关于网上系统如何使用,可参考相关系统使用说明:/corpHelp.do注:以下文字中,红色斜体字为对填报事项的说明。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请确保项目名称与区政府专项申报平台上备案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项目名称一经填写将无法修改,科委将定期清除非法项目名称的信息如何进行备案请参考:/kjxmJysBazm.do2、技术领域可选择领域包括:详细情况,请参考《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

下载地址:/bgxz/bjshdqkjfzzdlyzn.doc3、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电子信箱项目联系人电话格式:010-或010--111项目联系人传真格式:010-项目联系人手机因需通过短信平台联系请正确填写4、协作单位非必填项5、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单位万元6、项目开始时间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南要求,应为当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项目结束时间因项目根据每半年一个进度期管理,项目结束时间应为6月30日或12月31日7、项目摘要请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项目的整体目标,特别是项目将形成何种产品形式要描述清晰。

字数不超过150字8、年进度指标请按项目执行的年度简述每个年度的计划指标,如2009年、2010年。

总字数不超过150字9、技术指标摘要请列清条目,指标要量化,具有明确的可考核性和可比较性,尽可能含有可由第三方机构证明的指标(如取得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为规范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5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重点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机构在海淀区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其他资金来源: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各级政府资金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运作方式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优先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合作机构属于以下范围:1、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2、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

(二)合作机构应有专职队伍和技术能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且有成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项目案例。

第八条引导基金所占比例不超过参股基金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参股基金中出资最多的一方。

第九条参股基金原则上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应对参股基金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对涉及投资区域、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及关联交易等基金运作的重大投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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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1、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要求。

2、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后续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海淀园管委会组织对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给予后续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分类条件
第一类:重大产业平台项目
1、项目立项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以后,总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平台搭建,已投资金额的比例超过80%;
2、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项目形成能够引领产业变革和技术颠覆性创新的产业生态平台,至少带动20家以上的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接入该平台;
4、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有牵头企业和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牵头企业须承担80%以上的投资额及相关任务,协议中应对各方的责权有明确约定;
第二类: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1、项目实现产业化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总投资额须5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已完成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且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含)。

2、项目要有成熟稳定的技术产品,提供项目核心技术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确保该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3、项目实现产业化,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五,有第三方机构的公开数据证明材料。

4、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有牵头企业和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牵头企业须承担60%以上的投资额及相关任务,协议中应对各方的责权有明确约定。

第三类: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1、项目开始研发的时间为2017年1月之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项目申报时公司必须实体注册,已开始产业化或即将开始产业化,项目执行期为三年。

2、项目、产品、工艺等技术突破,引领产业发展或对行业产生颠覆性影响、全球原创、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等水平。

3、优先支持核心团队人员来源于高校院所资深专家或者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端人才,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投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孵化,或者与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紧密合作的项目。

4、优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成果、高校院所重点培育转化项目;知识产权、标准等获得数量多于同行业企业的项目;获得有影响力的奖励、评选或认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5、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有牵头企业和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牵头企业须承担60%以上的投资额及相关任务,协议中应对各方的责权有明确约定。

6、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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